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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MT)】 滚筒采煤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10:51:24
- MT/T83-1996
- 已作废
标准号:
MT/T 83-1996
标准名称:
滚筒采煤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标准类别:
煤炭行业标准(MT)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3-01-01 -
实施日期:
1997-10-01 -
作废日期:
2006-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21.67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滚筒采煤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滚筒采煤机(以下简称采煤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煤机产品型号的编制。2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
MT/T 83-1996
代替MT83-84
采煤机的产品型号由产品系列代号和派生机型代号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_”连接。口口口00
修改序号
用途及结构特征代号
(主参数)截割电动机功率/装机总功率特征代号G(滚簡式)
产品类型代号M(采煤机)
区分号
注:虚线框仅在需要时加设。
3产品型号各组成代号的说明
3.1区分号
当采用产品系列代号对实际结构各不相同的采煤机产品系列无法区分时,由设计单位报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采煤机械分会给予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以示区别。3.2主参数
主参数采用截割电动机功率/总装机功率。电动机功率为S1连续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值,只有破碎装置专用电动机允许使用在周期工作,
制下的额定功率值。单位一律为kW。b.截割电动机功率为一台截割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值。当两台电动机并(串)联驱动时视同一台电动机,功率值为两台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装机总功率为设计和鉴定时认可的采煤机所有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当用户订货要求增减辅c.
助功能而使实际装机总功率变化时,不得改变原型号。d.当采煤机只用一台主电动机驱动时,主参数表示方法可简化为:主电动机额定功率值。e.当采煤机只用两台相同的电动机驱动时,主参数表示方法可简化为:2×一台电动机额定功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03批准1997-10-01实施
3.3用途及结构特征代号
按下表先后顺序排列
MT/T 83—1996
用途及结构特征
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
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上(大倾角)基型
双滚筒
单滚简
骑槽式
爬底板式
摇臂摆角小于120°
摇臂摆角大于120°(短壁式)
圆环链或钢丝绳牵引
无链牵引
内牵引
外牵引
液压调速牵引
机械调速牵引
电气调速牵引
3.4修改序号
一般可省略但当本框内都省略时则加HQ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N(可省略 T)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当对已定型采煤机作局部结构修改后,可由设计单位自行以阿拉伯数字序号依次表示。4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4.1横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双滚简、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电气调速牵引、两台截割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400kW,两台行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50kW,调高泵站电动机额定功率22kW,增压水泵电动机额定功率30kW,破碎装置电动机额定功率(S6工作制)70kW,型号表示为:MG400/1022-WD。4.2纵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上,基型、双滚筒、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两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200kW,型号表示为:MG2×200-QW。如果又设计了一种用途和结构特征完全相同,但实际结构完全不同的采煤机,其型号可表示为:1MG2×200-QW。4.3薄煤层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双滚筒、爬底板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468
MT/T83-1996
内牵引、电气调速牵引、每台额定功率150kW,两台电动机并联驱动截割部和液压系统,两台行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25kW,型号表示为:MG300/350-PWD。4.4短壁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单滚简、骑槽式、摇臂摆角大于120°。圆环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主电动机额定功率150kW,型号表示为:MG150-N。4.5纵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高型、双滚筒、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两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300kW,型号表示为:MG2×300-GW。5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采煤机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归口分会申请产品型号,在该产品鉴定以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是派生产品不再鉴定,只办确认登记),确认后生效。如果三年内仍未能鉴定,应向归口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型号,如不提出继续保留申请报告,即认为该型号失效作废。具体办法详见附录A。
MT/T 83-1996
附录A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补充件)
A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采煤机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归口分会申请产品型号,在该产品鉴定以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是派生产品不再鉴定,只办确认登记),确认后生效。如果三年内仍未能鉴定,应向归口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型号,如不提出继续保留申请报告,即认为该型号失效作废。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采煤机型号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归口分会,见表A1。b.归口分会要求申报单位应提供与编制型号所需的编制有关产品参数、结构型式资料。A2申请产品型号确认手续,需填写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归口分会,见表A2,并附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A3归口分会接到产品型号申请登记表后,应及时批复。A4已有型号的产品转厂照原样生产时,可以沿用原型号,不必重新申报,表A1采煤机产品型号申请登记表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产品计划鉴定日期:
产品主要规格特征及用途:
所拟型号含义:
申请单位盖章:
归口分会盖章:
登记编号:
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www.bzxz.net
产品型号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申请单位建议型号
归口分会给定型号
鉴定主持单位及日期
鉴定证书号
产品主要规格特征及用途:
所拟型号含义:
申请单位盖章:
附加说明:
MT/T 83-1996
采煤机产品型号确认登记表
登记编号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月
本标准由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守钵、周永昌。(由归口单位编写)
归口分会盖章: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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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筒采煤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滚筒采煤机(以下简称采煤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煤机产品型号的编制。2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
MT/T 83-1996
代替MT83-84
采煤机的产品型号由产品系列代号和派生机型代号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_”连接。口口口00
修改序号
用途及结构特征代号
(主参数)截割电动机功率/装机总功率特征代号G(滚簡式)
产品类型代号M(采煤机)
区分号
注:虚线框仅在需要时加设。
3产品型号各组成代号的说明
3.1区分号
当采用产品系列代号对实际结构各不相同的采煤机产品系列无法区分时,由设计单位报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采煤机械分会给予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以示区别。3.2主参数
主参数采用截割电动机功率/总装机功率。电动机功率为S1连续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值,只有破碎装置专用电动机允许使用在周期工作,
制下的额定功率值。单位一律为kW。b.截割电动机功率为一台截割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值。当两台电动机并(串)联驱动时视同一台电动机,功率值为两台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装机总功率为设计和鉴定时认可的采煤机所有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当用户订货要求增减辅c.
助功能而使实际装机总功率变化时,不得改变原型号。d.当采煤机只用一台主电动机驱动时,主参数表示方法可简化为:主电动机额定功率值。e.当采煤机只用两台相同的电动机驱动时,主参数表示方法可简化为:2×一台电动机额定功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03批准1997-10-01实施
3.3用途及结构特征代号
按下表先后顺序排列
MT/T 83—1996
用途及结构特征
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
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上(大倾角)基型
双滚筒
单滚简
骑槽式
爬底板式
摇臂摆角小于120°
摇臂摆角大于120°(短壁式)
圆环链或钢丝绳牵引
无链牵引
内牵引
外牵引
液压调速牵引
机械调速牵引
电气调速牵引
3.4修改序号
一般可省略但当本框内都省略时则加HQ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N(可省略 T)
可省略
可省略
可省略
当对已定型采煤机作局部结构修改后,可由设计单位自行以阿拉伯数字序号依次表示。4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4.1横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双滚简、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电气调速牵引、两台截割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400kW,两台行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50kW,调高泵站电动机额定功率22kW,增压水泵电动机额定功率30kW,破碎装置电动机额定功率(S6工作制)70kW,型号表示为:MG400/1022-WD。4.2纵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上,基型、双滚筒、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两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200kW,型号表示为:MG2×200-QW。如果又设计了一种用途和结构特征完全相同,但实际结构完全不同的采煤机,其型号可表示为:1MG2×200-QW。4.3薄煤层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双滚筒、爬底板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468
MT/T83-1996
内牵引、电气调速牵引、每台额定功率150kW,两台电动机并联驱动截割部和液压系统,两台行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25kW,型号表示为:MG300/350-PWD。4.4短壁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基型、单滚简、骑槽式、摇臂摆角大于120°。圆环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主电动机额定功率150kW,型号表示为:MG150-N。4.5纵向布置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倾角35°以下,高型、双滚筒、骑槽式、摇臂摆角小于120°。无链牵引、内牵引、液压调速牵引、两台电动机,每台额定功率300kW,型号表示为:MG2×300-GW。5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采煤机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归口分会申请产品型号,在该产品鉴定以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是派生产品不再鉴定,只办确认登记),确认后生效。如果三年内仍未能鉴定,应向归口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型号,如不提出继续保留申请报告,即认为该型号失效作废。具体办法详见附录A。
MT/T 83-1996
附录A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补充件)
A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采煤机必须从开始设计时就向归口分会申请产品型号,在该产品鉴定以后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是派生产品不再鉴定,只办确认登记),确认后生效。如果三年内仍未能鉴定,应向归口分会提出申请继续保留该型号,如不提出继续保留申请报告,即认为该型号失效作废。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采煤机型号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归口分会,见表A1。b.归口分会要求申报单位应提供与编制型号所需的编制有关产品参数、结构型式资料。A2申请产品型号确认手续,需填写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归口分会,见表A2,并附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A3归口分会接到产品型号申请登记表后,应及时批复。A4已有型号的产品转厂照原样生产时,可以沿用原型号,不必重新申报,表A1采煤机产品型号申请登记表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产品计划鉴定日期:
产品主要规格特征及用途:
所拟型号含义:
申请单位盖章:
归口分会盖章:
登记编号:
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www.bzxz.net
产品型号
申请单位建议名称
归口分会给定名称
申请单位建议型号
归口分会给定型号
鉴定主持单位及日期
鉴定证书号
产品主要规格特征及用途:
所拟型号含义:
申请单位盖章:
附加说明:
MT/T 83-1996
采煤机产品型号确认登记表
登记编号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月
本标准由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守钵、周永昌。(由归口单位编写)
归口分会盖章: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登记编号: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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