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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MT)】 矿用机械式风速表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20:29:12
- MT155-1987
- 已作废
标准号:
MT 155-1987
标准名称:
矿用机械式风速表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煤炭行业标准(MT)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7-09-30 -
实施日期:
1987-11-01 -
作废日期:
2005-07-26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35.21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部标准矿用机械式风速表通用技术条件MT155-87
本标准适用于携带型矿用机械式风速表(以下简称风表)。此风表主要用于矿井井巷中测量平均风速,也可在其他企业通风工程中测量平均风速。1技术要求
1.1风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1.2风表应能在温度为一10~十40℃,湿度在95%以下、粉尘浓度在30士5mg/m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1.3基本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3.1风表的风速范围和起动风速如表1。表1
风表类别
杯式高速风表
叶片式高速风表
中速风表
低速风表
风速范围,m/s
1.3.2风表指示值与实际风速值(W,m/s)的差值不得大于以下的规定:高、中速风表:0.50十0.02
b.低速风表:0.10+0.02vs。
1.4杯式风表
起动风速,m/s
1.4.1风杯凸面必须抛光,风轮应平衡,风杯转动时,轴向和径向均不得有目测出的偏摆现象。风杯的切口平面应与转动平面相互垂直,转动平面应与风表的中轴线相互垂直。1.4.2两个孤形支架应正直,不扭曲,并相互垂直,弧形支架平面与玻璃罩成45°土0.5°夹角。1.4.3风杯轴杆的上轴承应在孤形支架座之内,不得突出。上轴承和孤形支架应固定并加封。1.4.4风表尾部螺钉的轴心线与风杯轴的轴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1.5叶片式风表
1.5.1叶片应平、直,风轮应平衡,风轮转动时,不得有目测出的偏摆和碰撞现象,旋转面应垂直于风轮轴。
1.5.2轴承的轴心线应与风轮的轴心线在同一直线上,轴承外露部分应有防尘装置。1.6风表所用的轴承,应符合GB3966-83《仪器仪表用通孔宝石轴承》和GB3967—83《仪器仪表用端面宝石轴承》的规定。
1.7风表刻度盘应平整、洁净,刻度线应清晰、匀直,字体工整、清楚,刻度线、标字的着色应鲜明、牢固。
1.8风表指针
1.8.1风表应有自动或手动的回零装置,回零装置应灵敏、推确,按下后指针应同时回复到零位,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09-30发布132
1987-17-01实施
开后必须回到原位。
MT 155—87
1.8.2风表开关应灵活,开或关的位置必须可靠,开、关时指针不得有明显的移动、跳动现象,只允许个位指针有不超过1格的微小跳动。1.8.3指针应平直、光洁,指针转动应平稳,不应有跳动或停滞现象,不得碰到刻度盘和玻璃罩,指针间不得相互碰撞。
1.8.4两种刻度的风表,当个位指针在零位时,百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三种刻度的风表,当个位指针在零位时,百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当百位指针在零位时,千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1.9玻璃罩应平整、透明、无气泡,不得有妨碍正确读数的缺陷,安装应牢固。1.10外壳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痕、凹凸不平和挠曲等缺陷。1.11电镀或喷漆的零、部件应光洁、平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有脱皮与锈蚀现象。1.12风表携带盒内应有柔软衬垫,风表装入其中不得受到挤压也不得自由活动,盒内应设有放置校验曲线、秒表和测风手柄的位置。1.13风表在规定的包装条件下,承受本标准2.4规定的运输试验后,精度应符合1.3.2的规定。2试验方法
2.1对本标准1.4~1.12(除1.6外)的要求,主要用目测方法,也可借助于一定的计量工具进行。2.2风速测定方法
2.2.1设备与仪表
校验风洞:试验段直径或水力直径不得小于0.25m,风洞工作段流场风速均匀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1.5%;
皮托管:系数偏差应不大于0.5%;微差压计:必须符合国家计量局二级标准;动槽式水银气压表:测量范围81~107kPa,最小分度值为10Pa;温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5℃;
秒表:最小分度值为0.1s。
2.2.2风速测定前,应在室温条件下按下列风速试运转10~15h;然后再进行测定。a.
合);
高、中速风表在7.0~~9.0m/s的风速下试运转(杯式风表试运转时,风表的蜗杆应与齿轮啮b.低速风表在0.4~~1.0m/s的风速下试运转。2.2.3起动风速测定:风表安置在校验风洞试验段的横截面中心,风速由零开始缓慢增大,当风轮开始连续运转的风速即为风表的起动风速。各类风表的起动风速,应符合本标准1.3.1的规定。2.2.4风速精度和风表风速范围的测定:风表安置在风洞试验段的横截面中心,按各类风表规定的风速范围,由小到大由大到小调节风速,顺次测定风表指示值。风表指示值与实际风速值的差值,应符合本标准1.3.2的规定;a.
风表风速范围,应符合本标准1.3.1的规定。b.
2.3环境试验
2.3.1一般要求:进行环境试验时,风表不包装,处于非工作状态。2.3.2湿热试验按照GB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
高温温度:选定+40℃;
b.试验周期:选定2天。
2.4运输试验
按出厂要求包装好的风表固定在强化模拟汽车运输试验台(模拟解放牌卡车,\一35km/h,三级133
MT 155 87
公路振动条件)上,按200km里程的要求进行试验。2.5粉尘试验
:粉尘风洞:风速0.5~8m/s,风洞工作段流场风速均句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粉尘浓度范围1~1000mg/m,风洞截面粉尘浓度均勾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试验步骤:风表置于粉尘风洞试验殿内。在常温、常压、粉尘浓度30士5mg/m的条件下运转b
96h。
3检验规则
3.1风表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3.2出厂检验
3.2.1风表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3.2.2每台风表应按本标准1.3、1.4、1.5、1.7、1.8、1.9、1.10、1.11、1.12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3.3型式试验
3.3.1型式试验应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3.3.2风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饿
试制的新风表
连续批量生产的风表,每年应进行次,在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风表性能时;转厂时:
停产两年后再生产时。
3.3.3抽样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风表中随机抽取3~5台,进行型式试验。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每台风表均应有铭牌固定在醒目的位置,铭牌的字迹应清蜥、蔚久,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a.
厂名或厂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主要技术性能;
合格证号:
出厂编号:
制成日期。
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租符号标志,内容包括:4.2.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厂名或厂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小心轻放、勿潮等标志,
外形尺寸和毛重,
出厂日期。
4.2.2风表用木箱包装并以防髓的软质材料填充箱内空隙,木箱应能防尘、防水浸入。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产品说期书:
风表校验曲线;
MT155--87
随同风表供应的全部物品的有关文件。4.3运输和贮存
4.3.1运输
成品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a.
b。运输途中应防止强烈振动和避免碰撞。4.3.2贮存:风表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内,空气中不得含有腐蚀性气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检测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宗雄。
本标推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负责解释。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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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携带型矿用机械式风速表(以下简称风表)。此风表主要用于矿井井巷中测量平均风速,也可在其他企业通风工程中测量平均风速。1技术要求
1.1风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1.2风表应能在温度为一10~十40℃,湿度在95%以下、粉尘浓度在30士5mg/m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1.3基本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3.1风表的风速范围和起动风速如表1。表1
风表类别
杯式高速风表
叶片式高速风表
中速风表
低速风表
风速范围,m/s
1.3.2风表指示值与实际风速值(W,m/s)的差值不得大于以下的规定:高、中速风表:0.50十0.02
b.低速风表:0.10+0.02vs。
1.4杯式风表
起动风速,m/s
1.4.1风杯凸面必须抛光,风轮应平衡,风杯转动时,轴向和径向均不得有目测出的偏摆现象。风杯的切口平面应与转动平面相互垂直,转动平面应与风表的中轴线相互垂直。1.4.2两个孤形支架应正直,不扭曲,并相互垂直,弧形支架平面与玻璃罩成45°土0.5°夹角。1.4.3风杯轴杆的上轴承应在孤形支架座之内,不得突出。上轴承和孤形支架应固定并加封。1.4.4风表尾部螺钉的轴心线与风杯轴的轴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1.5叶片式风表
1.5.1叶片应平、直,风轮应平衡,风轮转动时,不得有目测出的偏摆和碰撞现象,旋转面应垂直于风轮轴。
1.5.2轴承的轴心线应与风轮的轴心线在同一直线上,轴承外露部分应有防尘装置。1.6风表所用的轴承,应符合GB3966-83《仪器仪表用通孔宝石轴承》和GB3967—83《仪器仪表用端面宝石轴承》的规定。
1.7风表刻度盘应平整、洁净,刻度线应清晰、匀直,字体工整、清楚,刻度线、标字的着色应鲜明、牢固。
1.8风表指针
1.8.1风表应有自动或手动的回零装置,回零装置应灵敏、推确,按下后指针应同时回复到零位,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09-30发布132
1987-17-01实施
开后必须回到原位。
MT 155—87
1.8.2风表开关应灵活,开或关的位置必须可靠,开、关时指针不得有明显的移动、跳动现象,只允许个位指针有不超过1格的微小跳动。1.8.3指针应平直、光洁,指针转动应平稳,不应有跳动或停滞现象,不得碰到刻度盘和玻璃罩,指针间不得相互碰撞。
1.8.4两种刻度的风表,当个位指针在零位时,百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三种刻度的风表,当个位指针在零位时,百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当百位指针在零位时,千位指针应指在整数位。1.9玻璃罩应平整、透明、无气泡,不得有妨碍正确读数的缺陷,安装应牢固。1.10外壳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痕、凹凸不平和挠曲等缺陷。1.11电镀或喷漆的零、部件应光洁、平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有脱皮与锈蚀现象。1.12风表携带盒内应有柔软衬垫,风表装入其中不得受到挤压也不得自由活动,盒内应设有放置校验曲线、秒表和测风手柄的位置。1.13风表在规定的包装条件下,承受本标准2.4规定的运输试验后,精度应符合1.3.2的规定。2试验方法
2.1对本标准1.4~1.12(除1.6外)的要求,主要用目测方法,也可借助于一定的计量工具进行。2.2风速测定方法
2.2.1设备与仪表
校验风洞:试验段直径或水力直径不得小于0.25m,风洞工作段流场风速均匀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1.5%;
皮托管:系数偏差应不大于0.5%;微差压计:必须符合国家计量局二级标准;动槽式水银气压表:测量范围81~107kPa,最小分度值为10Pa;温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5℃;
秒表:最小分度值为0.1s。
2.2.2风速测定前,应在室温条件下按下列风速试运转10~15h;然后再进行测定。a.
合);
高、中速风表在7.0~~9.0m/s的风速下试运转(杯式风表试运转时,风表的蜗杆应与齿轮啮b.低速风表在0.4~~1.0m/s的风速下试运转。2.2.3起动风速测定:风表安置在校验风洞试验段的横截面中心,风速由零开始缓慢增大,当风轮开始连续运转的风速即为风表的起动风速。各类风表的起动风速,应符合本标准1.3.1的规定。2.2.4风速精度和风表风速范围的测定:风表安置在风洞试验段的横截面中心,按各类风表规定的风速范围,由小到大由大到小调节风速,顺次测定风表指示值。风表指示值与实际风速值的差值,应符合本标准1.3.2的规定;a.
风表风速范围,应符合本标准1.3.1的规定。b.
2.3环境试验
2.3.1一般要求:进行环境试验时,风表不包装,处于非工作状态。2.3.2湿热试验按照GB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
高温温度:选定+40℃;
b.试验周期:选定2天。
2.4运输试验
按出厂要求包装好的风表固定在强化模拟汽车运输试验台(模拟解放牌卡车,\一35km/h,三级133
MT 155 87
公路振动条件)上,按200km里程的要求进行试验。2.5粉尘试验
:粉尘风洞:风速0.5~8m/s,风洞工作段流场风速均句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粉尘浓度范围1~1000mg/m,风洞截面粉尘浓度均勾性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试验步骤:风表置于粉尘风洞试验殿内。在常温、常压、粉尘浓度30士5mg/m的条件下运转b
96h。
3检验规则
3.1风表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3.2出厂检验
3.2.1风表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3.2.2每台风表应按本标准1.3、1.4、1.5、1.7、1.8、1.9、1.10、1.11、1.12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3.3型式试验
3.3.1型式试验应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3.3.2风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饿
试制的新风表
连续批量生产的风表,每年应进行次,在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风表性能时;转厂时:
停产两年后再生产时。
3.3.3抽样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风表中随机抽取3~5台,进行型式试验。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每台风表均应有铭牌固定在醒目的位置,铭牌的字迹应清蜥、蔚久,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a.
厂名或厂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主要技术性能;
合格证号:
出厂编号:
制成日期。
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租符号标志,内容包括:4.2.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厂名或厂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小心轻放、勿潮等标志,
外形尺寸和毛重,
出厂日期。
4.2.2风表用木箱包装并以防髓的软质材料填充箱内空隙,木箱应能防尘、防水浸入。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产品说期书:
风表校验曲线;
MT155--87
随同风表供应的全部物品的有关文件。4.3运输和贮存
4.3.1运输
成品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a.
b。运输途中应防止强烈振动和避免碰撞。4.3.2贮存:风表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内,空气中不得含有腐蚀性气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检测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宗雄。
本标推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负责解释。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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