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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标准(FZ)】 丝绸围巾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19:18:10
- FZ/T43014-2001
- 已作废
标准号:
FZ/T 43014-2001
标准名称:
丝绸围巾
标准类别:
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2001-04-23 -
实施日期:
2001-10-01 -
作废日期:
2008-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00.61 KB
替代情况:
被FZ/T 43014-2008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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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丝绸围巾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丝织物面料制成的丝绸围巾类产品。 FZ/T 43014-2001 丝绸围巾 FZ/T43014-2001

部分标准内容:
FZ/T43014-2001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丝绸围巾作为服饰销售量正逐年增加,各地生产企业亦逐渐增多,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根据原国家纺织工业局国纺规函【1999]89号文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现在行业内制定统一的标准,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本标准由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丝绸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深圳市实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丝绸科学研究院、杭州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杭州市喜得宝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葬、周颖、顾红烽、杨敏。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丝绸围巾
Silk scarfs
FZ/T 43014—2001
本标准规定了丝绸围巾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丝织物面料制成的丝绸围巾类产品。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1一1997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1. 1---1997
GB/T 3921.3--1997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3GB/T3922--1995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 5713--1997
GB/T 8427--1998
GB/T 8629—2001
GB/T 8630--1988
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纺织品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于燥程序
纺织品在洗涤和干燥时尺寸变化的测定FZ/T 80002-—1991
3要求
3.1丝绸围巾规格
服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丝绸围巾的成品规格可按用户需求设置。3.2原材料
3.2.1面料:选用的面料其内在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3规定的要求,在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内在质量考核项目不得低于相应面料标准中一等品要求。3.2.2缝线:选用适合面料质量的缝线。3.2.3用于装饰的材料(花边、穗)应整齐,并与面料相适宜。3.3丝绸围巾的内在质量见表1规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2001-04~23批准310
2001-10-01实施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染色牢度,级≥
成品水洗尺寸变化率,%
甲醛含量,mg/kg
纤维含量偏差
耐汗渍
耐干摩擦
纯织产品
FZ/T 43014--2001
内在质量规定
交织、混纺产品中桑蚕丝含量的减少率(绝对百分比)
桑蚕丝织物
桑蚕丝的混纺、交织产品、再生纤维素丝织物内在质参照桑蚕丝织物执行经特殊工艺印花、染色的产品(如蜡染、扎染、雕印)其染色牢度可按合同或协议考核。3纱、类等特殊产品水洗尺寸变化率可按合同或协议考核。3. 4
成品规格偏差见表2规定。
成品规格偏差的规定
规格尺寸偏差,cm
经、纬斜、%
方正度,%
注:方正度仅考核正方形围巾。3.5外观疵点见表3规定。
疵点名称
55及以下
表3外观疵点的规定
经、纬向线状
条、块状
局部性疵点
油锈溃、色渍
条、块状疵点按其疵点的最大长度计量。2未列人本标准的点,按其形态并参照相似疵点执行。3.6缝制规定
3.6.1缝制线迹平直。
底、面线松紧适宜,无脱线、跳针、漏针、浮针。3.6.2
3.6.3绣花线迹应整齐,无漏印迹。指
合成纤维丝织物
55以上
允许存在程度
5cm以内
1.5cm以内
5 cm以内
0.5cm2及以内
3.7针距密度
FZ/T 43014—2001
狭边三角针、平缝针每3cm不少于9针,包缝针每3cm不少于12针,手工卷边每4cm不少于4针。
3.8外观质量
3.8.1同条围巾内色差不低于GB250标准4级。3.8.2丝绸围巾应无毛边、散边、松边。3.8.3丝绸方巾及长巾应四角方正,无散角、毛角。3.8.4熨烫平挺,无极光、无死皱印。3.8.5整幅图案不得整体偏位。
3.8.6丝绸围巾应整洁,无污渍,无线头。3.9产品的使用说明按GB5296.4的规定执行。其中规格标注其外形几何尺寸。4检验方法
4.1内在质量测试
4. 1. 1耐洗色牢度的测定
4.1.1.1桑蚕丝织物及再生纤维素丝织物、混纺、交织丝织物按GB/T3921.1执行。4.1.1.2合成纤维丝织物按GB/T3921.3执行。4.1.2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4.1.3耐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2执行。4.1.4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4.1.5耐光色牢度的测定按GB/T8427执行。采用正常条件,曦晒下的方法4,其中以蓝色羊毛标准的4级晒至GB250标准的4级为曝晒终点。4.1.6成品水洗尺寸变化率的测定按GB/T8629、GB/T8630执行。洗涤程序采用7A(纱销、洋纺采用仿手洗),干燥方法采用悬挂晾干法。4.1.7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4.1.8纤维含量偏差的测定按GB/T2910、GB/T2911执行。4.2外观质量检验
4.2.1检验工具
a)钢尺;
b)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250)。4.2.2检验条件
应在正常的北向自然光线下进行,如采用灯光检验时,需用日光荧光灯,光源与检验面距离1m,其照度不低于7501x。
4.2.3成品规格的测量
4.2.3.1成品规格尺寸的测量:将围巾平摊在检验台上,用精度为1mm的钢尺在长、宽向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测量(精确至0.1 cm),取平均值,精确至1位小数。4.2. 3.2经、纬斜的测量:测量围巾每边与经纬向的倾斜距离,以最大距离与规格尺寸之比计算,精确到 0. 1% 。
4.2.3.3方正度的测量:将围巾以对角对折后测量其多余部位,以最大距离与规格尺寸之比计算,精确到0.1%。
4.2.4针距的测定:在戒品上任取3cm或4cm测量,应符合3.7规定,4.2.5外观疵点检验:将样品平铺在黑色工作台上,用目光逐条进行外观疵点的检验。4.2.6色差的测定:被测部位应纱向致,视线与被测物成45°角,距离60cm目测。与GB250样卡对312
比,应符合3.8.1规定。
5检验规则
5.1等级划分规则
FZ/T43014—2001
成品等级确定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单条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确定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条产品的品等数量结合内在质量确定等级。5.1.1缺陷
单条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5.1.1.1严重缺陷
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5.1.1.2重缺陷
不严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陷。5.1.1.3轻缺陷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5.1.2丝绸围巾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见表4。表4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规格尺寸偏差
原材料
外观质量
经、纬向线状
条、块状
外观窥点,
污渍、色渍
轻缺陷
重缺陷
严重缺陷
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50%以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50%及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内
装饰用材料不整齐
同条内色差不符合标准规定
的半级及以内
耐久性标签缝制不端正
严重影响外观
同条内色差不符合标准规定
的半级以上
使用说明不正确
边角中有一角有毛角、散角、边角中有二角有毛角、散角,角不方正
熨烫不平整,有极光
图案整体偏位,不超过 2 cm,
且不明显影响外观
边有一处毛边、散边
二角不方正
轻微烫黄,烫变色
图案整体偏位明显影响外观
边有二处毛边、散边
表面有轻度污溃,有线头一
表面有明显污溃,有线头二
轻微,超过本标准3.5中表3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的规定
的规定
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
的规定
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
的规定
轻微,超过本标准3.5中表3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的规定
的规定
使用说明缺项
变质、残破
缝制质量
FZ/T 43014--2001
表4(完)
轻缺陷
低于本标准 2针及以内
缝制线迹不平直
面、底线轻度松紧不适宜
重缺陷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上
面、底线严重松紧不适宜,影
响缝制牢度
严重缺陷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每处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每处
不超过1cm(包括1cm)
超过1cm以上(包括2cm)
绣花针迹不整齐,轻度印绣花严重漏印迹,花形明显迹
以上各缺陷按序号逐项爆计计算。不完整
2本规则未涉及到的缺陷可根据标准规定,参照相似缺陷酌情判定。3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件为严重缺陷。5.2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出厂检验
5.3.1检验项目
每处超过2cm以上
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规定,但不包括3.3中的耐光色牢度、甲醛含量、纤维含量偏差的内容。5.3.2组批规则
同一任务单号或间一合同号为同一检验批。当同一检验批数量很大,须分期分批交货时,可适当分批,分别检验。
5.3.3抽样
出厂检验的抽样应从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3.3.1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
200条(含200条)以下抽验10条。200条以上至500条(含500条)抽验20条。500条以上至1000条(含1000条)抽验50条。1000条以上抽验100条。
5.3.3.2内在质量检测抽样数量
200条(含200条)以下抽验3条。200条以上抽验5条。
5.3.4检验结果判定
5.3.4.1单条(样本)等级的确定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轻缺陷≤1
轻缺陷≤2
轻缺陷≤4
或轻缺陷≤2
5.3.4.2批量判定
重缺陷0
重缺陷一0
重缺陷=0
重缺陷≤1
严重缺陷0
严重缺陷=0
严重缺陷一0
严重缺陷-=0
优等品批: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不合格品)。
FZ/T 43014—2001
等品批: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不合格品)。
合格品批: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严重缺陷)。
5.4型式检验
5.4.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组批规则
按5.3.2执行。
5.4.3抽样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按5.3.3执行。5.4.4检验结果判定
按5.3.4规定进行。
5.5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标准规定,为判定合格的等级批。5.6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5.7复验
5.7.1如果收交双方对检验结果判定有异议时,可进行复验。复验以一次为准。5.7.2复验按本标准5.3进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FZ/T80002执行。7其他
特殊品种或用户有特定工艺要求的,供需双方可按合同或协议执行。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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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丝绸围巾作为服饰销售量正逐年增加,各地生产企业亦逐渐增多,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根据原国家纺织工业局国纺规函【1999]89号文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现在行业内制定统一的标准,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本标准由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丝绸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深圳市实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丝绸科学研究院、杭州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杭州市喜得宝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葬、周颖、顾红烽、杨敏。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丝绸围巾
Silk scarfs
FZ/T 43014—2001
本标准规定了丝绸围巾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丝织物面料制成的丝绸围巾类产品。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1一1997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1. 1---1997
GB/T 3921.3--1997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3GB/T3922--1995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 5713--1997
GB/T 8427--1998
GB/T 8629—2001
GB/T 8630--1988
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纺织品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于燥程序
纺织品在洗涤和干燥时尺寸变化的测定FZ/T 80002-—1991
3要求
3.1丝绸围巾规格
服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丝绸围巾的成品规格可按用户需求设置。3.2原材料
3.2.1面料:选用的面料其内在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3规定的要求,在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内在质量考核项目不得低于相应面料标准中一等品要求。3.2.2缝线:选用适合面料质量的缝线。3.2.3用于装饰的材料(花边、穗)应整齐,并与面料相适宜。3.3丝绸围巾的内在质量见表1规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2001-04~23批准310
2001-10-01实施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染色牢度,级≥
成品水洗尺寸变化率,%
甲醛含量,mg/kg
纤维含量偏差
耐汗渍
耐干摩擦
纯织产品
FZ/T 43014--2001
内在质量规定
交织、混纺产品中桑蚕丝含量的减少率(绝对百分比)
桑蚕丝织物
桑蚕丝的混纺、交织产品、再生纤维素丝织物内在质参照桑蚕丝织物执行经特殊工艺印花、染色的产品(如蜡染、扎染、雕印)其染色牢度可按合同或协议考核。3纱、类等特殊产品水洗尺寸变化率可按合同或协议考核。3. 4
成品规格偏差见表2规定。
成品规格偏差的规定
规格尺寸偏差,cm
经、纬斜、%
方正度,%
注:方正度仅考核正方形围巾。3.5外观疵点见表3规定。
疵点名称
55及以下
表3外观疵点的规定
经、纬向线状
条、块状
局部性疵点
油锈溃、色渍
条、块状疵点按其疵点的最大长度计量。2未列人本标准的点,按其形态并参照相似疵点执行。3.6缝制规定
3.6.1缝制线迹平直。
底、面线松紧适宜,无脱线、跳针、漏针、浮针。3.6.2
3.6.3绣花线迹应整齐,无漏印迹。指
合成纤维丝织物
55以上
允许存在程度
5cm以内
1.5cm以内
5 cm以内
0.5cm2及以内
3.7针距密度
FZ/T 43014—2001
狭边三角针、平缝针每3cm不少于9针,包缝针每3cm不少于12针,手工卷边每4cm不少于4针。
3.8外观质量
3.8.1同条围巾内色差不低于GB250标准4级。3.8.2丝绸围巾应无毛边、散边、松边。3.8.3丝绸方巾及长巾应四角方正,无散角、毛角。3.8.4熨烫平挺,无极光、无死皱印。3.8.5整幅图案不得整体偏位。
3.8.6丝绸围巾应整洁,无污渍,无线头。3.9产品的使用说明按GB5296.4的规定执行。其中规格标注其外形几何尺寸。4检验方法
4.1内在质量测试
4. 1. 1耐洗色牢度的测定
4.1.1.1桑蚕丝织物及再生纤维素丝织物、混纺、交织丝织物按GB/T3921.1执行。4.1.1.2合成纤维丝织物按GB/T3921.3执行。4.1.2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4.1.3耐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2执行。4.1.4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4.1.5耐光色牢度的测定按GB/T8427执行。采用正常条件,曦晒下的方法4,其中以蓝色羊毛标准的4级晒至GB250标准的4级为曝晒终点。4.1.6成品水洗尺寸变化率的测定按GB/T8629、GB/T8630执行。洗涤程序采用7A(纱销、洋纺采用仿手洗),干燥方法采用悬挂晾干法。4.1.7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4.1.8纤维含量偏差的测定按GB/T2910、GB/T2911执行。4.2外观质量检验
4.2.1检验工具
a)钢尺;
b)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250)。4.2.2检验条件
应在正常的北向自然光线下进行,如采用灯光检验时,需用日光荧光灯,光源与检验面距离1m,其照度不低于7501x。
4.2.3成品规格的测量
4.2.3.1成品规格尺寸的测量:将围巾平摊在检验台上,用精度为1mm的钢尺在长、宽向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测量(精确至0.1 cm),取平均值,精确至1位小数。4.2. 3.2经、纬斜的测量:测量围巾每边与经纬向的倾斜距离,以最大距离与规格尺寸之比计算,精确到 0. 1% 。
4.2.3.3方正度的测量:将围巾以对角对折后测量其多余部位,以最大距离与规格尺寸之比计算,精确到0.1%。
4.2.4针距的测定:在戒品上任取3cm或4cm测量,应符合3.7规定,4.2.5外观疵点检验:将样品平铺在黑色工作台上,用目光逐条进行外观疵点的检验。4.2.6色差的测定:被测部位应纱向致,视线与被测物成45°角,距离60cm目测。与GB250样卡对312
比,应符合3.8.1规定。
5检验规则
5.1等级划分规则
FZ/T43014—2001
成品等级确定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单条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确定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条产品的品等数量结合内在质量确定等级。5.1.1缺陷
单条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5.1.1.1严重缺陷
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5.1.1.2重缺陷
不严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陷。5.1.1.3轻缺陷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5.1.2丝绸围巾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见表4。表4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规格尺寸偏差
原材料
外观质量
经、纬向线状
条、块状
外观窥点,
污渍、色渍
轻缺陷
重缺陷
严重缺陷
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50%以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50%及超过本标准规定指标内
装饰用材料不整齐
同条内色差不符合标准规定
的半级及以内
耐久性标签缝制不端正
严重影响外观
同条内色差不符合标准规定
的半级以上
使用说明不正确
边角中有一角有毛角、散角、边角中有二角有毛角、散角,角不方正
熨烫不平整,有极光
图案整体偏位,不超过 2 cm,
且不明显影响外观
边有一处毛边、散边
二角不方正
轻微烫黄,烫变色
图案整体偏位明显影响外观
边有二处毛边、散边
表面有轻度污溃,有线头一
表面有明显污溃,有线头二
轻微,超过本标准3.5中表3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的规定
的规定
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
的规定
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
的规定
轻微,超过本标准3.5中表3明显,超过本标准3.5中表3的规定
的规定
使用说明缺项
变质、残破
缝制质量
FZ/T 43014--2001
表4(完)
轻缺陷
低于本标准 2针及以内
缝制线迹不平直
面、底线轻度松紧不适宜
重缺陷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上
面、底线严重松紧不适宜,影
响缝制牢度
严重缺陷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每处
脱线、跳针、漏针、浮针每处
不超过1cm(包括1cm)
超过1cm以上(包括2cm)
绣花针迹不整齐,轻度印绣花严重漏印迹,花形明显迹
以上各缺陷按序号逐项爆计计算。不完整
2本规则未涉及到的缺陷可根据标准规定,参照相似缺陷酌情判定。3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件为严重缺陷。5.2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出厂检验
5.3.1检验项目
每处超过2cm以上
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规定,但不包括3.3中的耐光色牢度、甲醛含量、纤维含量偏差的内容。5.3.2组批规则
同一任务单号或间一合同号为同一检验批。当同一检验批数量很大,须分期分批交货时,可适当分批,分别检验。
5.3.3抽样
出厂检验的抽样应从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3.3.1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
200条(含200条)以下抽验10条。200条以上至500条(含500条)抽验20条。500条以上至1000条(含1000条)抽验50条。1000条以上抽验100条。
5.3.3.2内在质量检测抽样数量
200条(含200条)以下抽验3条。200条以上抽验5条。
5.3.4检验结果判定
5.3.4.1单条(样本)等级的确定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轻缺陷≤1
轻缺陷≤2
轻缺陷≤4
或轻缺陷≤2
5.3.4.2批量判定
重缺陷0
重缺陷一0
重缺陷=0
重缺陷≤1
严重缺陷0
严重缺陷=0
严重缺陷一0
严重缺陷-=0
优等品批: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不合格品)。
FZ/T 43014—2001
等品批: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不合格品)。
合格品批: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内在质量达到或超过表1规定(不含严重缺陷)。
5.4型式检验
5.4.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组批规则
按5.3.2执行。
5.4.3抽样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按5.3.3执行。5.4.4检验结果判定
按5.3.4规定进行。
5.5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标准规定,为判定合格的等级批。5.6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5.7复验
5.7.1如果收交双方对检验结果判定有异议时,可进行复验。复验以一次为准。5.7.2复验按本标准5.3进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FZ/T80002执行。7其他
特殊品种或用户有特定工艺要求的,供需双方可按合同或协议执行。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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