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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8 10:57:13
- GB11564-1998
- 已作废
标准号:
GB 11564-1998
标准名称: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9-08-01 -
实施日期:
1999-10-01 -
作废日期:
2009-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69.65 KB
标准ICS号:
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中标分类号:
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替代情况:
替代GB/T 11564-1989;被GB 11564-2008代替采标情况:
≈ECE No.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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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部分标准内容:
GB11564—1998
本标准是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和94年版本(E/ECE/324E/ECE/TRANS/505Add2/Rev1August 18,1982&Add.2/Rev.1/Amend.3March 4,1994)对GB/T 11564--89《汽车及挂车用回复反射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在最主要的光学性能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本标准与前版(GB/T1156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a)前版仅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明确地表明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而前版为推荐性国标;c)增加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级,并新添INVA级,以及NA级要求的光度、耐撞击试验等。本标推实施之日起,GB/T11564—89自行废止。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1989年8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les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2引用标准
GB11564—1998
代替GB/T11564-89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3定义
本标采用下列定义。
3.1回复反射
指光线沿着与人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3.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指能产生“回复反射”的组合光学部件。3.3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 reflectorl)指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3.4回复反射器发光面(以下简称反射器发光面或发光面)指反射器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观察距离内呈连续状。3.5基准轴线(NC)
由制造者确定的特性轴线,在光度测试和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一0°,V=0°)。3.6基准中心(C)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3.7 观察角(α) observation angle2)指基准中心到探测器中心(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3.8照射角(β)
指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3.9旋转角(e)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1)也称回复反射装置(retro reflecting device)2)也称发散角(angle of divergec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0-19批准1999-10-01实施
3.10反射器照度(E)
GB11564—1998
在反射器的基准中心上,在与人射光线垂直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3.11发光强度系数(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度的比值。
4技术要求
4.1般规定
4.1.1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令人满意的功能,其外表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以及维护方便。此外,应无任何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并不致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4.1.2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难以拆,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4.1.3对于ⅢA和VA级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联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4.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级:IA级、ⅢA级(用于挂车)和NA级。4.2.2I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4.2.3Ⅱ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必须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标有安装位置标记“TOP”字样,则该角的顶点必须指向上方。反射器中心允许有(也可无)一个空白三角形的非反射区(内外三角形对应边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150至200mm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边长的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断的,间断的最近间距(C)不得大于15mm,三角形每边上的反射小区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具体尺寸要求如图1所示。150≤A≤200mm
B≥A/5
C≤15mm
4.2.4N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应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反射器发光面的面积必须至少为25cm2。
GB 11564-—1998
4.2.5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必须在设计上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4.3反射器的色度
4.3.1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白色)。4.3.2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856K)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20°,照射角β为V一H=0°(无色透明反射器β为V=士5°,H0),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符合:红色:
趋黄极限:y≤0.335
趋紫极限:之≤0.008
琥珀色:
趋黄极限:3≤0.429
趋红极限:y≥0.398
趋白极限:2≤0.007
4.3.3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反射,即经相当于GB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和变化应不大于0.01。4.4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4.4.1IA级和ⅢA级
4.4.1.1红色反射器的CIL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表1
反射器
观察角
1°30″
垂直V
水平H
照射角β
±10°
mcd/lx
±20°
注:在以基准中心为顶点,以(V一士10°H=0°)和(V=±5°,H=土20°)为边界的立体角,不允许CII.值低于本表最后两栏的数值。
IA级琥珀色反射器的CII.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2.5。4.4.1.2
4.4.1.31A级无色透明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4。4.4.2
NA级反射器的 CIL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表2
观察角
琥珀色
1°20″
4.5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垂直V
水平H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a)耐透水性试验;
b)耐撞击试验(仅IVA级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c)耐油性试验;
d)耐腐蚀性试验;
±10°
照射角β
±20°
e)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0°
±30°
±40°
mcd/lx
±50°
f)耐热性试验;
g)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
h)不褪色性试验。
5试验方法
GB 11564--1998
5.1对4.1和4.2条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5.2反射器色度试验
5.2.1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A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规定。5.2.2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4.3.2或4.3.3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5.3反射器的光度试验
5.3.1反射器的光度测试如图2所示。观察测量点
(受光器)
基准轴线
观赛角wwW.bzxz.Net
B(照射角)
回复反射器
5.3.2由反射器制造者提供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1及表2中β在V=H=0°的方向。5.3.3对于IA级反射器,仅考虑其发光面在直径为200mm圆内的部分,发光面本身应限制在100cm2,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必达到这一面积。制造者应规定反射器的发光面使用区域的边界。对于ⅢA和NA级反射器的发光面在尺寸上不作限制,整个发光面均应考虑在内。5.3.4当β在V一H=0°的条件下,测试反射器的CIL值,应稍稍转动反射器,以确定有无镜面反射效应,如有,应使β在V二士5°范围内和H0°的条件下进行读数,并采用相应的最小CIL值的位置。5.3.5对反射器无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试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角度)α=20°的CIL值时,应绕NC转动,确定其最小的CIL值(此时ε=0°),并且该CIL值应符合规定,在测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若不符合规定还允许在ε=士5°范围内调整。5.3.6对反射器有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CIL值时,仅允许e在土5°范围内调整,使其符合规定。5.3.7当β在V=H=0°,e=0°的CIL值超过规定的50%以上,则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也应在E=0°的条件下测试。
5.4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1耐透水性试验
5.4.1.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发光面朝上,完全浸没(低于水面20mm)在50士5℃的水中10min之后,将其转动180°,使发光面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20mm)再浸10min。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入25士5℃的水中进行与前相似二个历时10min的试验。5.4.1.2上述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水是否渗人反射器内,如果有水,则判处未通过本试验。5.4.1.3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先轻轻摇动反射器,除去外部过多的水,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当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则判处通过本试验。266
5.4.2耐撞击试验
GB 11564—1998
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发光面朝上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在室温下从高度为0.76m,以一直径为13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面中心部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其发光面不得开裂。5.4.3耐油性试验
5.4.3.1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目视检查表面,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5.4.3.2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清洗表面,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5.4.4耐腐蚀性试验
5.4.4.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经受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燥)。其试验温度为35士2℃,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盐:水(杂质不超过0.02%)为(20士2):80。5.4.4.2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样品表面沉积物,再在水(杂质不超过0.02%)中漂洗,洗涤水温不超过35℃,然后在试验室内恢复1h,检查样品,不应有损害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当主要部件是金属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
5.4.5镜背试验
把反射器镜背面用硬尼龙刷清刷后,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1min,使其干燥挥发后,再用硬尼龙刷刷其镜背面,进行磨损试验。然后用墨汁涂其镜背面,再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5.4.6耐热性试验
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65士2℃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保持48h。试验后检查反射器,特别是其光学元件应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5.4.7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5.4.7.1不论该两项试验有多么重要,在现有工艺水平上,还不可能仅利用限时(limitedduration)的实验室试验予以评定。
5.4.7.2当使用的反射器出现系统缺陷时,可以对该两项试验提出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6检验规则
6.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则被认为是同一型式: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c)或有不同,但呈对称性,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右侧。6.2反射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6.2.1反射器的型式检验
6.2.1.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6.2.1.2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a)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基准轴和基准中心;b)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267
GB115641998
c)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者确定,申请认证应提供样品10个;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认证扩充到其他颜色的,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色样品各两个。6.2.1.3按5.1目视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2.1.4按5.2色度试验方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3的规定。6.2.1.5对10个样品进行5.4.6的耐热性试验,应符合其规定。6.2.1.6按5.3的光度试验方法,测10个样品的CII值(β为V=H=0°,α=20')均应符合4.4的规定,并挑选其中CIL值最小和最大的二个进行全部CIL值测试,均应符合规定,该两个样品由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进步的检验。6.2.1.7将光度试验余下的8个样品分成四组,每组两个进行如下试验:第 1 组:防透水性试验和耐油性试验;第2组:耐腐蚀性试验、镜背试验和耐撞击试验;第3组: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第4组:不褪色性试验。
以上4组试验均按本标准5.4进行,应符合其规定。其具体试验程序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6.2.2反射器的产品致性检验
6.2.2.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产品的-致性。6.2.2.2随机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其公差,应符合6.2.1申请认证提供的图纸规定。6.2.2.3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6.2.2.2的规定。对于全部发光强度系数CIIL值应至少等于4.4规定值的80%,否则再随机抽取样品五只,其测得CII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4.4的规定值,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268
依据条款
4.1、4.2、
5.3、6.2.1. 6
GB 115641998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要求及方法
般要求、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自视法色度规定、视比较检验
色度有异议:色度坐标测定
耐热性试验:65°士2°48h,目测裂痕或变形光度规定:仅限α=20″β为V=H=0光度规定:测全部CIL值
防透水性试验:正反面各10min目测渗水或复测CIL(α 20 ,β为 V-H-0)
耐燃油试验:5 min 后目测明显变化耐润滑油试验:5min后复测CIL值(α=20°,β为V=H=0)
耐腐蚀性试验: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目测明显腐蚀痕迹
镜背试验:1min涂墨汁,复测CIL值(α=20°、β为 V=H=0)
耐撞击试验:0.76m,13mm钢球自由跌落,自测开裂(仅NA级进行)
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不褪色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
存放在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
注:有*者为假设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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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和94年版本(E/ECE/324E/ECE/TRANS/505Add2/Rev1August 18,1982&Add.2/Rev.1/Amend.3March 4,1994)对GB/T 11564--89《汽车及挂车用回复反射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在最主要的光学性能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本标准与前版(GB/T1156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a)前版仅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明确地表明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而前版为推荐性国标;c)增加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级,并新添INVA级,以及NA级要求的光度、耐撞击试验等。本标推实施之日起,GB/T11564—89自行废止。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1989年8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les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2引用标准
GB11564—1998
代替GB/T11564-89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3定义
本标采用下列定义。
3.1回复反射
指光线沿着与人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3.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指能产生“回复反射”的组合光学部件。3.3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 reflectorl)指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3.4回复反射器发光面(以下简称反射器发光面或发光面)指反射器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观察距离内呈连续状。3.5基准轴线(NC)
由制造者确定的特性轴线,在光度测试和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一0°,V=0°)。3.6基准中心(C)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3.7 观察角(α) observation angle2)指基准中心到探测器中心(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3.8照射角(β)
指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3.9旋转角(e)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1)也称回复反射装置(retro reflecting device)2)也称发散角(angle of divergec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0-19批准1999-10-01实施
3.10反射器照度(E)
GB11564—1998
在反射器的基准中心上,在与人射光线垂直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3.11发光强度系数(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度的比值。
4技术要求
4.1般规定
4.1.1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令人满意的功能,其外表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以及维护方便。此外,应无任何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并不致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4.1.2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难以拆,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4.1.3对于ⅢA和VA级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联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4.2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级:IA级、ⅢA级(用于挂车)和NA级。4.2.2I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4.2.3Ⅱ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必须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标有安装位置标记“TOP”字样,则该角的顶点必须指向上方。反射器中心允许有(也可无)一个空白三角形的非反射区(内外三角形对应边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150至200mm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边长的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断的,间断的最近间距(C)不得大于15mm,三角形每边上的反射小区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具体尺寸要求如图1所示。150≤A≤200mm
B≥A/5
C≤15mm
4.2.4NA级反射器发光面外形应做成除三角形外的各种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应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反射器发光面的面积必须至少为25cm2。
GB 11564-—1998
4.2.5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必须在设计上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4.3反射器的色度
4.3.1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白色)。4.3.2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856K)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20°,照射角β为V一H=0°(无色透明反射器β为V=士5°,H0),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符合:红色:
趋黄极限:y≤0.335
趋紫极限:之≤0.008
琥珀色:
趋黄极限:3≤0.429
趋红极限:y≥0.398
趋白极限:2≤0.007
4.3.3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反射,即经相当于GB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和变化应不大于0.01。4.4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4.4.1IA级和ⅢA级
4.4.1.1红色反射器的CIL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表1
反射器
观察角
1°30″
垂直V
水平H
照射角β
±10°
mcd/lx
±20°
注:在以基准中心为顶点,以(V一士10°H=0°)和(V=±5°,H=土20°)为边界的立体角,不允许CII.值低于本表最后两栏的数值。
IA级琥珀色反射器的CII.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2.5。4.4.1.2
4.4.1.31A级无色透明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4。4.4.2
NA级反射器的 CIL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表2
观察角
琥珀色
1°20″
4.5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垂直V
水平H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a)耐透水性试验;
b)耐撞击试验(仅IVA级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c)耐油性试验;
d)耐腐蚀性试验;
±10°
照射角β
±20°
e)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0°
±30°
±40°
mcd/lx
±50°
f)耐热性试验;
g)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
h)不褪色性试验。
5试验方法
GB 11564--1998
5.1对4.1和4.2条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5.2反射器色度试验
5.2.1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GB/T3978规定的标准A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规定。5.2.2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4.3.2或4.3.3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5.3反射器的光度试验
5.3.1反射器的光度测试如图2所示。观察测量点
(受光器)
基准轴线
观赛角wwW.bzxz.Net
B(照射角)
回复反射器
5.3.2由反射器制造者提供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1及表2中β在V=H=0°的方向。5.3.3对于IA级反射器,仅考虑其发光面在直径为200mm圆内的部分,发光面本身应限制在100cm2,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必达到这一面积。制造者应规定反射器的发光面使用区域的边界。对于ⅢA和NA级反射器的发光面在尺寸上不作限制,整个发光面均应考虑在内。5.3.4当β在V一H=0°的条件下,测试反射器的CIL值,应稍稍转动反射器,以确定有无镜面反射效应,如有,应使β在V二士5°范围内和H0°的条件下进行读数,并采用相应的最小CIL值的位置。5.3.5对反射器无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试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角度)α=20°的CIL值时,应绕NC转动,确定其最小的CIL值(此时ε=0°),并且该CIL值应符合规定,在测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若不符合规定还允许在ε=士5°范围内调整。5.3.6对反射器有安装位置标记者,在测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CIL值时,仅允许e在土5°范围内调整,使其符合规定。5.3.7当β在V=H=0°,e=0°的CIL值超过规定的50%以上,则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也应在E=0°的条件下测试。
5.4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1耐透水性试验
5.4.1.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发光面朝上,完全浸没(低于水面20mm)在50士5℃的水中10min之后,将其转动180°,使发光面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20mm)再浸10min。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入25士5℃的水中进行与前相似二个历时10min的试验。5.4.1.2上述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水是否渗人反射器内,如果有水,则判处未通过本试验。5.4.1.3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先轻轻摇动反射器,除去外部过多的水,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当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则判处通过本试验。266
5.4.2耐撞击试验
GB 11564—1998
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发光面朝上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在室温下从高度为0.76m,以一直径为13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面中心部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其发光面不得开裂。5.4.3耐油性试验
5.4.3.1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目视检查表面,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5.4.3.2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面,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清洗表面,然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5.4.4耐腐蚀性试验
5.4.4.1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经受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燥)。其试验温度为35士2℃,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盐:水(杂质不超过0.02%)为(20士2):80。5.4.4.2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样品表面沉积物,再在水(杂质不超过0.02%)中漂洗,洗涤水温不超过35℃,然后在试验室内恢复1h,检查样品,不应有损害反射器功能的明显腐蚀痕迹,当主要部件是金属时更应检查其是否受到腐蚀。
5.4.5镜背试验
把反射器镜背面用硬尼龙刷清刷后,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的n-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布擦拭或完全浸湿1min,使其干燥挥发后,再用硬尼龙刷刷其镜背面,进行磨损试验。然后用墨汁涂其镜背面,再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至少达到试验前测量值的60%。5.4.6耐热性试验
反射器应在周围温度为65士2℃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保持48h。试验后检查反射器,特别是其光学元件应无可见裂痕或明显变形。5.4.7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5.4.7.1不论该两项试验有多么重要,在现有工艺水平上,还不可能仅利用限时(limitedduration)的实验室试验予以评定。
5.4.7.2当使用的反射器出现系统缺陷时,可以对该两项试验提出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6检验规则
6.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则被认为是同一型式: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c)或有不同,但呈对称性,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右侧。6.2反射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6.2.1反射器的型式检验
6.2.1.1反射器同一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6.2.1.2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a)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基准轴和基准中心;b)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267
GB115641998
c)反射器样品的颜色由制造者确定,申请认证应提供样品10个;如果同时需要或其后将认证扩充到其他颜色的,还应提供扩充的相应颜色样品各两个。6.2.1.3按5.1目视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2.1.4按5.2色度试验方法检验10个样品,均应符合4.3的规定。6.2.1.5对10个样品进行5.4.6的耐热性试验,应符合其规定。6.2.1.6按5.3的光度试验方法,测10个样品的CII值(β为V=H=0°,α=20')均应符合4.4的规定,并挑选其中CIL值最小和最大的二个进行全部CIL值测试,均应符合规定,该两个样品由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进步的检验。6.2.1.7将光度试验余下的8个样品分成四组,每组两个进行如下试验:第 1 组:防透水性试验和耐油性试验;第2组:耐腐蚀性试验、镜背试验和耐撞击试验;第3组: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第4组:不褪色性试验。
以上4组试验均按本标准5.4进行,应符合其规定。其具体试验程序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6.2.2反射器的产品致性检验
6.2.2.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产品的-致性。6.2.2.2随机抽取的样品几何尺寸及其公差,应符合6.2.1申请认证提供的图纸规定。6.2.2.3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6.2.2.2的规定。对于全部发光强度系数CIIL值应至少等于4.4规定值的80%,否则再随机抽取样品五只,其测得CII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4.4的规定值,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268
依据条款
4.1、4.2、
5.3、6.2.1. 6
GB 115641998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要求及方法
般要求、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自视法色度规定、视比较检验
色度有异议:色度坐标测定
耐热性试验:65°士2°48h,目测裂痕或变形光度规定:仅限α=20″β为V=H=0光度规定:测全部CIL值
防透水性试验:正反面各10min目测渗水或复测CIL(α 20 ,β为 V-H-0)
耐燃油试验:5 min 后目测明显变化耐润滑油试验:5min后复测CIL值(α=20°,β为V=H=0)
耐腐蚀性试验: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目测明显腐蚀痕迹
镜背试验:1min涂墨汁,复测CIL值(α=20°、β为 V=H=0)
耐撞击试验:0.76m,13mm钢球自由跌落,自测开裂(仅NA级进行)
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不褪色性试验:供需双方商订
存放在认证检测技术管理部门
注:有*者为假设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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