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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船底防污漆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9 12:48:27
  • GB6822-1986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6822-1986

  • 标准名称:

    船底防污漆通用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6-09-02
  • 实施日期:

    1987-08-01
  • 作废日期:

    2008-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4.62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涂料和颜料工业>>87.040涂料和清漆
  • 中标分类号:

    化工>>涂料、颜料、染料>>G51涂料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2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谢天禄、徐瓞玺
  • 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上业总公司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及开林造漆厂
  • 归口单位: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国船舶上业总公司
  • 发布部门:

    国家标标准局
  • 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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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的防污漆系统适用长期浸没于海水的船底部位。 GB 6822-1986 船底防污漆通用技术条件 GB6822-198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底防污漆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ntifoulingpaint on ship bottom
本标准规定的防污漆系统适用长期浸没于海水的船底部位。1分类
1.1短期效防污漆系统。
1.2中期效防污漆系统。
1.3长期效防污漆系统。
2技术要求
UDC 667.6: 629
GB 6822--86
2.1一般要求
2.1.1船底防污漆的组成应由生产」‘确定,本标准规定的涂料性能及测试方法均指船底防污涂料的完整配套系统。
2.1.2船底防污漆从制造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产品在原容器中应能用人工或机械搅拌均匀,且无硬块。
船底防污漆与规定的稀释剂应具有良好的混溶性。船底防污漆应适用于刷涂、滚涂、无空气高压喷涂法施工,而无流挂、流尚等弊病。船底防污漆应能在通常的环境条件下涂装和十燥。船底防污漆应与规定的船底防锈漆相互配套。各涂层的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船底防污漆的固体分中铜的百分含量应符合专用技术要求。防污漆膜自然老化或破损时,应能用原防污漆系统进行修补。2.1.8
2.2技术指标
防污性能
细度,um
粘度,m2s
!燥时间,h
国家标准局1986-09-02发布
短期效防污漆系统:海港挂板期效大于12个月中期效防污漆系统:海港挂板期效大于18个月长期效防污漆系统:海港挂板期效大于30个月80
符合专用技术要求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表:8
实:24
1987-08-01实施
3试验方法
3.1在流动海水中试验方法
GB 6822—86bzxZ.net
按GB5370一85《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3.2细度
按GB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3.3粘度
按GB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进行。3.4比重
按GB1756--79《涂料比重测定法》进行。3.5#燥时间
按GB1728一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进行,其中表十按(甲法)吹棉球法,实干按(乙法)压棉球法进行。
4验收规则
4.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而防污性能为生产厂保证项目,不作出厂检验项自。
4.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一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4.3产品按GB3186一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4.4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十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名及生产日期。
5.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5.4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及开林造漆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天禄、徐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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