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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4 21:12:48
- GB/T5169.13-1999
- 已作废
标准号:
GB/T 5169.13-1999
标准名称: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Fire hazard test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Test methods - Glow-wire ignitability test for materials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99-10-10 -
实施日期:
2000-05-01 -
作废日期:
2007-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70.70 KB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40材料和制品的阻燃性和燃烧性能中标分类号:
电工>>电工综合>>K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替代情况:
替代GB/T 5169-4-1985;被GB/T 5169.13-2006代替采标情况:
idt IEC 695-2-1/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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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起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验方法。本试验应用电加热的灼热丝作为引燃源。试验结果可供对上述各种材料的起燃温度进行比较。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整台设备的起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孝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的材料的起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 GB/T 5169.13-1999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GB/T5169.13-1999

部分标准内容:
GB/T5169.13—1999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95-2-1/3:1994(第1版)《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属电工电子产品及其材料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或其他固体可燃性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方法。金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由下列标准代替:GB/T5169.4-198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 IEC 695-2-1/0:1994)
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11--1997
(idt IEC 695-2-1/1:1994)
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 12—1999
(idt IEC 695-2-1/2:1994)
GB/T5169.13-—199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idt IEC 695-2-1/3:1994)
本标准与GB/T5169.10--1997—起使用。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5169.4-1985。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沛文、黄文秀、刘跃占。本标委托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514
GB/T5169.13—1999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推化组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内各种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除了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各种国际标准。IEC的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同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它与国际标准组织(ISO)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与其密切合作。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诺在其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里尽可能忠实地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推中明确指出。
本国际标准IEC695-2-1/3是由IECTC89(着火危险试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本国际标准属于符合IEC104导则的基础安全标准。本国际标准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国际标准草案
89(中央办公室)23
表决报告
89(中央办公室)31
投票同意本标准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IEC695-2的第1部分取消并代替1991年出版的IEC695-2-1,1981年出版的IEC707的第7章和1988年出版的IEC829的第6章。
IEC695-2-1是由下列各章组成:IEC695-2-1/0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0章: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EC695-2-1/1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IEC695-2-1/2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95-2-1/3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与IEC695-2-1/0一起使用。515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Fire hazard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electronic products--Test methods--Glow-wire ignitability test on materialsGB/T 5169.13—1999
idt IEC 695-2-1/3:1994
代替GB/T5169.4—1985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起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验方法。本试验应用电加热的灼热丝作为引燃源。试验结果可供对上述各种材料的起燃温度进行比较。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整台设备的起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小、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材料的起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
2 引用标准和定义
2.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0580--1989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在试验前和试验时采用的标准条件(eqvIEC212:1971)(详细资料见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IEC695-2-1/0:1994))
2.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起燃性ignitability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受外部热源的作用起燃的难易程度。灼热丝起燃温度(GWIT)glow-wire ignition temperature比连续三次试验均不会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3试验说明
试验样品应是尺寸固定并具有足够大的平面部分,进行试验时,被试平面部分应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样品可采用下述几种方式制成:压塑、传递模塑、注塑、铸造或由板材或有足够大平截面的零件机械加工而成。
试验样品平截面的尺寸应为:
长度≥60 mm;
宽度(夹具内侧)≥60mmz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0-10批准516
2000-05-01实施
厚度(3.0±0.2)mm。
GB/T 5169.13-1999
如果试验样品有一个直径至少为60mm的试验区域,则这种试验样品可以是任意形状。按照本试验要求,评定起燃性通常需要一组数量为10个的试验样品。注:起燃性通常随被试材料的厚度而改变,除规定的标准厚度外,实际中常遇到厚度为0.8mm、1.6mm和6.0mm的试验样品,其所获的试验结果也是有用的。试验样品的放置要使其自由平面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时使电加热的灼热丝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自由平面,用不同的灼热丝试验温度重复试验,每次试验使用一个新试样,即可确定出受试材料的GWIT。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试验装置的说明
试验装置的说明见GB/T5169.10。5严酷等级
灼热丝顶部温度和将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的持续时间应从表1中选取。表1
试验温度,℃
6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
试验持续时间;t。(30±1)g
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见GB/T5169.10中的规定。7预处理
容许偏差,K
在试验前,试验样品应在符合GB/T10580规定的标准大气B中预处理48h(48h/23℃/50%)。8初始测量
试验样品应标识完整,并且通过目测检查。测量并记录试验样品的厚度。
9试验程序
注意事项见GB/T5169.10。
9.1安装或夹紧试验样品时应保证由于支撑或紧固装置而引起的散热可忽略不计。试验样品的布置应使:
被试表面的平面区垂直;
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验样品表面平面区的中心。517
9.2见GB/T 5169.10。
GB/T 5169.13—1999
9.3将灼热丝用电加热到第5章规定的认为刚好足以使试验样品起燃的某一试验温度,并用已校准的热电偶测量。开始试验前,必需注意确保该温度和加热电流保持恒定至少60s,并在这段时间内或在校准过程中通过灼热丝与试验样品保持一定的距离或使用合适的屏蔽物,确保试验样品不会受到热辐射的影响。
9.4除GB/T5169.10-1997的9.4外,使灼热丝的顶部与试验样品为接触的持续时间按第5章规定为(30±1) $。
9.5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验样品起燃,则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次试验温度低50K的温度重复试验。
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样品未起燃,则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一次试验温度高50K的温度重复试验。
每次用一块新样品重复试验,在最后进入到确定连续三次不起燃的最高温度试验时,将试验温度的间隔减少到25K。
10观察和测量
在施加灼热丝期间和施加后的30s内,应对试验样品进行观察,记录从灼热丝顶部接触试样到试验样品起燃的持续时间,即起燃时间T。注:在本标准中,起燃是指有5s以上的可见火焰。如果将紧裹纸的铺底层置于试验样品下方,当灼热丝从试验样品上移开之后,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既没有引燃绢纸也没有烧焦松木板,则可判定为未起燃。11试验结果评定
必须确定施加灼热丝期间试验样品的起燃温度。将比连续三次试验均未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记录为GWIT。应按下述方法记录GWIT:
例如,对3mm厚的试验样品,试验温度为825℃,则记为GWIT :825/3.0.
12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引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
受试材料的完整标识,包括型号和制造商(第8章);试验样品制作方法的说明(第3章);-预处理(第7章);
起燃时间T(第10章);
灼热丝起燃温度GWIT(第11章)。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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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95-2-1/3:1994(第1版)《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属电工电子产品及其材料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或其他固体可燃性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方法。金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由下列标准代替:GB/T5169.4-198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 IEC 695-2-1/0:1994)
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11--1997
(idt IEC 695-2-1/1:1994)
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 12—1999
(idt IEC 695-2-1/2:1994)
GB/T5169.13-—199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idt IEC 695-2-1/3:1994)
本标准与GB/T5169.10--1997—起使用。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5169.4-1985。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沛文、黄文秀、刘跃占。本标委托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514
GB/T5169.13—1999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推化组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内各种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除了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各种国际标准。IEC的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同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它与国际标准组织(ISO)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与其密切合作。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诺在其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里尽可能忠实地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推中明确指出。
本国际标准IEC695-2-1/3是由IECTC89(着火危险试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本国际标准属于符合IEC104导则的基础安全标准。本国际标准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国际标准草案
89(中央办公室)23
表决报告
89(中央办公室)31
投票同意本标准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IEC695-2的第1部分取消并代替1991年出版的IEC695-2-1,1981年出版的IEC707的第7章和1988年出版的IEC829的第6章。
IEC695-2-1是由下列各章组成:IEC695-2-1/0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0章: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EC695-2-1/1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IEC695-2-1/2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95-2-1/3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与IEC695-2-1/0一起使用。515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
Fire hazard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electronic products--Test methods--Glow-wire ignitability test on materialsGB/T 5169.13—1999
idt IEC 695-2-1/3:1994
代替GB/T5169.4—1985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起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验方法。本试验应用电加热的灼热丝作为引燃源。试验结果可供对上述各种材料的起燃温度进行比较。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整台设备的起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小、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材料的起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
2 引用标准和定义
2.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0580--1989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在试验前和试验时采用的标准条件(eqvIEC212:1971)(详细资料见GB/T5169.10—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IEC695-2-1/0:1994))
2.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起燃性ignitability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受外部热源的作用起燃的难易程度。灼热丝起燃温度(GWIT)glow-wire ignition temperature比连续三次试验均不会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3试验说明
试验样品应是尺寸固定并具有足够大的平面部分,进行试验时,被试平面部分应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样品可采用下述几种方式制成:压塑、传递模塑、注塑、铸造或由板材或有足够大平截面的零件机械加工而成。
试验样品平截面的尺寸应为:
长度≥60 mm;
宽度(夹具内侧)≥60mmz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0-10批准516
2000-05-01实施
厚度(3.0±0.2)mm。
GB/T 5169.13-1999
如果试验样品有一个直径至少为60mm的试验区域,则这种试验样品可以是任意形状。按照本试验要求,评定起燃性通常需要一组数量为10个的试验样品。注:起燃性通常随被试材料的厚度而改变,除规定的标准厚度外,实际中常遇到厚度为0.8mm、1.6mm和6.0mm的试验样品,其所获的试验结果也是有用的。试验样品的放置要使其自由平面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时使电加热的灼热丝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自由平面,用不同的灼热丝试验温度重复试验,每次试验使用一个新试样,即可确定出受试材料的GWIT。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试验装置的说明
试验装置的说明见GB/T5169.10。5严酷等级
灼热丝顶部温度和将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的持续时间应从表1中选取。表1
试验温度,℃
6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
试验持续时间;t。(30±1)g
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见GB/T5169.10中的规定。7预处理
容许偏差,K
在试验前,试验样品应在符合GB/T10580规定的标准大气B中预处理48h(48h/23℃/50%)。8初始测量
试验样品应标识完整,并且通过目测检查。测量并记录试验样品的厚度。
9试验程序
注意事项见GB/T5169.10。
9.1安装或夹紧试验样品时应保证由于支撑或紧固装置而引起的散热可忽略不计。试验样品的布置应使:
被试表面的平面区垂直;
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验样品表面平面区的中心。517
9.2见GB/T 5169.10。
GB/T 5169.13—1999
9.3将灼热丝用电加热到第5章规定的认为刚好足以使试验样品起燃的某一试验温度,并用已校准的热电偶测量。开始试验前,必需注意确保该温度和加热电流保持恒定至少60s,并在这段时间内或在校准过程中通过灼热丝与试验样品保持一定的距离或使用合适的屏蔽物,确保试验样品不会受到热辐射的影响。
9.4除GB/T5169.10-1997的9.4外,使灼热丝的顶部与试验样品为接触的持续时间按第5章规定为(30±1) $。
9.5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验样品起燃,则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次试验温度低50K的温度重复试验。
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样品未起燃,则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一次试验温度高50K的温度重复试验。
每次用一块新样品重复试验,在最后进入到确定连续三次不起燃的最高温度试验时,将试验温度的间隔减少到25K。
10观察和测量
在施加灼热丝期间和施加后的30s内,应对试验样品进行观察,记录从灼热丝顶部接触试样到试验样品起燃的持续时间,即起燃时间T。注:在本标准中,起燃是指有5s以上的可见火焰。如果将紧裹纸的铺底层置于试验样品下方,当灼热丝从试验样品上移开之后,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既没有引燃绢纸也没有烧焦松木板,则可判定为未起燃。11试验结果评定
必须确定施加灼热丝期间试验样品的起燃温度。将比连续三次试验均未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记录为GWIT。应按下述方法记录GWIT:
例如,对3mm厚的试验样品,试验温度为825℃,则记为GWIT :825/3.0.
12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引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
受试材料的完整标识,包括型号和制造商(第8章);试验样品制作方法的说明(第3章);-预处理(第7章);
起燃时间T(第10章);
灼热丝起燃温度GWIT(第11章)。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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