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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YY 0034—90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 名词术语 (1)
3 著录项目 (1)
4 标识符号 (3)
5 著录格式 (4)
6 著录详简级次 (4)
7 著录用文字 (4)
8 载体类型标识 (4)
9 著录来源 (4)
附录A 著录项目说明及范例(补充件) (5)
附录B 著录格式说明及范例(补充件) (11)
附录C 医药档案文件与载体类型代码(参考件) (15)
档案著录标准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基础之一。为建立健全我国医药档案统一的检索体系,开展档案的报道与交流,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医药事业中的作用,依据 GB 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1、3条规定的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医药档案的著录。我国医药行业系统的党务、政务、会计档案的著录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包含医药档案目录的组织方法。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医药科研、生产、教学、贸易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标本等形态的历史记录。
是一组关系密切的医药档案文件的组合。有时称档案保管单位。
在编制档案目录时,对医药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揭示医药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医药档案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档案著录的结果,是反映医药档案单份文件或案卷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项目的组合。
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条目组合,是医药档案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医药档案文件文首或案卷封面上的主要题名。包括单纯题名、交替题名、合订题名。
医药档案文件文首或案卷封面上,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书写与正题名互相对照并列的题名。但不含以汉语拼音相并列的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