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洗 发 液QB/T 1974—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发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为主体复配而成的,具有清洁人的头皮和头发,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液体洗发用品。
2 引用标准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GB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功能分类。
4 技术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7916 的规定。
4.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 指 标 名 称 | 指 标 | |||
|---|---|---|---|---|
| 感官指标 | 外观 |
无异物 |
||
色泽 |
符合企业规定 |
|||
香气 |
符合企业规定 |
|||
| 理化指标 | pH 值(25℃) |
4.0~8.0 |
||
粘度(25℃), Pa·s |
≥0.4 | |||
有效物, % |
≥10.0 | |||
泡沫(40℃), mm |
透明型≥100 | 非透明型≥50 | 儿童产品≥40 | |
耐热 |
40±1℃, 24 h 恢复室温后没有分离、沉淀、变色现象(注明含有不溶性粉粒沉淀物除外) |
|||
4.2 质量(容量)要求
≤200 g(mL)不低于标示量的 96.0%;
201~300 g(mL)不低于标示量的 96.5%;
>300 g(mL)不低于标示量的 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