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敌畏、二嗪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残留量检验方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dichlorovos, diazinon, fenthion,
sulathion residues in meat and meat product for export
代替ZB 3220.16—8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牛羊肉中敌敌畏、二嗪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残留量的抽样和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牛羊肉中敌敌畏、二嗪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5000箱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 抽样大小
| 批量 | 最低抽取数 |
|---|---|
| 500箱及以下 | 5箱 |
| 501~1000箱 | 7箱 |
| 1001~2000箱 | 11箱 |
| 2001~4000箱 | 13箱 |
| 4001~5000箱 | 15箱 |
2.3 抽样工具和方法
每箱取样一包,去掉塑料薄膜,从每包中抽取肉样100~200g,总量不少于1kg,放入清洁的容器内,并填写样品标签,注明品名、日期、货位、检验号、申请单位、取样人,送交实验室。
2.4 实验室样品及试样的制备
将收到的实验样品,随机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试样不少于500g,装入清洁的容器中,并在样品标签上注明品名、日期、检验号、申请单位、取样人等,在0°C以下保存,待测。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任何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概要
用乙腈—水溶液提取试样,加入乙酸锌,排除脂肪,用三氯甲烷萃取、净化,萃取液经定容后,注入配有火焰光度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外标法定量。
3.2 试剂和材料
3.2.1 乙腈:分析纯,重蒸馏。
3.2.2 蒸馏水:重蒸馏。
3.2.3 三氯甲烷:分析纯,重蒸馏。
3.2.4 无水硫酸钠(650°C灼烧4h):贮于干燥器中备用。
3.2.5 乙酸锌:分析纯。
3.2.6 敌敌畏、二嗪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标准品:纯度均大于99%;
3.2.7 乙腈—水溶液(1+1)。
3.2.8 无水硫酸钠溶液(20g/L):将2g灼烧过的无水硫酸钠溶于100mL蒸馏水中。
3.2.9 农药标准溶液:准确称取适量的敌敌畏、二嗪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标品(3.2.6),用三氯甲烷配制成浓度为1mg/mL的混合标准储备溶液,根据需要配制相应浓度的各种标准工作溶液。
3.3 仪器和装置
3.3.1 气相色谱仪并配有火焰光度检测器:灵敏度0.5ngm。
3.3.2 磨碎机。
3.3.3 组织捣碎机。
3.3.4 旋转蒸发器。
3.3.5 振荡器。
3.3.6 无水硫酸钠柱:锥形漏斗(15cm×1.5cm内径),内装5g无水硫酸钠粒。
3.3.7 微量注射器:10μL。
3.4 测定步骤
3.4.1 提取
称取20g试样置于具塞锥形瓶中,加乙腈—水溶液(3.2.7)10mL和乙酸锌(3.2.5)1.0g,在振荡器上振荡45min后通过定性滤纸过滤,收集滤液于锥形瓶中。
3.4.2 净化
将全部溶液置于装有硫酸钠溶液(3.2.8)的分液漏斗中,取乙腈(3.2.1)40mL分四次洗锥形瓶中的肉渣。将洗液溶入分液漏斗,加50mL三氯甲烷洗涤并振摇十次,然后将该溶液注入分液漏斗中,强烈振荡分液漏斗4min,静置分层。再分别用三氯甲烷(3.2.1) 50mL萃取二次,合并全部三氯甲烷萃取液,在53±2°C下,用旋转蒸发器浓缩至10mL左右,过滤硫酸钠柱(3.3.6)。用三氯甲烷定容至25mL,供气相色谱测定。
3.5 测定
3.5.1 色谱条件
a. 色谱柱:玻璃柱(2m×2.6mm内径),填充物为4% (w/w)SE-30184(m/v)-210溶于Chrom Q(80~100项目)上。
b. 色谱柱温度:190°C,
c. 检测器温度:230°C,
d. 进口端口度:230°C,
e. 载气:高纯氮,纯度799.98%,71mL/min。
f. 燃气:氧气,纯度799.95%,62.5mL/min.
g. 助燃空气:47.5mL/min
在上述操作条件下,保留时间分别为:敌敌畏1.6min;二嗪磷4.30min;倍硫磷4.86min;马拉硫磷12.2 min。
3.5.2 色谱测定
用微量注射器准确吸取适量的标准液注入气相色谱,并测量其峰高,用相应的工作曲线统计样液中农药的大约浓度,然后取与样液中农药浓度最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与样品同时进行色谱测定。
3.6 空白试验
按上述有关步骤进行试剂空白试验。
3.7 结果计算
用色谱数据处理机或下列公式计算含量:
式中:
x——农药残留量,ng/kg;
H₁—样液中农药峰高,mm;
H₂—标准工作溶液中农药的峰高,mm;
c—标准工作溶液中农药浓度,μg/mL;
m—所取试样质量,g;
V—样液定容体积,mL。
注:计算结果需扣除空白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彦、杨英华、陈学成、许晓叶、赖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