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俄得克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QB/T 1326.7-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重量法测定俄得克酒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俄得克酒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测定。
2 原理
将试样在水浴上蒸发至干,不挥发物残留于容器中,用天平称其质量。
3 试验方法
3.1 仪器
3.1.1 瓷蒸发皿:150 mL。
3.1.2 电热干燥箱:105±2 ℃。
3.1.3 干燥器:以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3.1.4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3.2 分析步骤
取试样 50mL 或 100mL 于烘至恒重的蒸发皿中,置于蒸馏水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将其放入电热干燥箱中烘干 1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 30min,称量。重复操作直至恒重。
4 计算
X=(m2-m1)×1000/V
式中: X——试样中不挥发物的含量,g/L;
m2——蒸发皿加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质量,g;
m1——蒸发皿的质量,g;
V——取样体积,mL。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二位小数。
5 结果的允许差
平行试验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朱珉、杜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