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美国食品化学药典第四版(1996)[FCC IV (1996)]《丙酸钠》对化工行业标准HG 2922-1987《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 FCC IV (1996)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 ——根据我国对食品添加剂中无毒有害杂质必须进行监控的要求,本标准增设了对砷的控制。
本标准与 HG 2922-1987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 ——含量指标由大于等于 99.0%改为 99.0%~100.5%。
——砷的试验方法由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目视比色或分光光度测定改为砷斑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HG 2922-1987。
HG 2922-1999(页眉内容保留位置示意,实际应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