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 0071-92
出口中国白色安哥拉兔毛
检验方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hinese
white angora rabbit hair for export
1992-12-28发布 199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中国白色安哥拉兔毛
检验方法
| SN 0071—92 |
| 代替 ZB B45 001-36 |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hinese
white angora rabbit hair for export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中国白色安哥拉兔毛的检验。
1 取样
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根据货物质量情况,可以酌情变更取样数量。
1.1 取样方法
1.1.1 取品质检验样品:于打成品包前,在货物大堆或临时包的上、中、下、前、后、左、右各个部位取样。取样应将毛捏紧,防止尘土、杂屑漏失。所抓样品立即放入样品筒(袋)内。注明货物等级、数量、批次及存放地点。
1.1.2 取水分检验样品:与品质样品同时抓取。如水分用以计算公量,取样则必须在货物打包并称出货物重量的同时进行。所取水分检验样品应立即装入密封样品筒(袋)内,及时固定样品重量并做好记录。
1.1.3 取检疫样品:原料毛进仓后,在包或堆内的各个不同部位抓取,所取样品应装入经过消毒的容器内。
1.2 取样数量
1.2.1 品质检验取样数量:每批在1t以下,取样四筒(袋);1t以上5t以下,取六筒(袋);5~10t取八筒(袋);在10t以上,每增10t(包括不足10t)增取一筒(袋)。每批样取样量经过三次四分法后不得低于1600g(包括留样400g)。
1.2.2 水分检验取样数量:每批不低于200g。
1.2.3 检疫取样数量:每批50g。
2 检验
各检验项目一律做双试验。
2.1 品质检验
等级特征可在打包前的货堆、临时包或取样过程中进行感官检验。
2.1.1 试样的制备:将所取全部品质检验样品置于光滑色泽的搅拌台或金属盘中,反复拼合均匀,从中分别取出三份100g,三份50g(用1/10000g感量天平),三份25g试样(用感量1/1000g的天平)。100g的作为检验松毛率试样,50g的作为检验植物杂质试样,25g的作为检验长度试样。
2.1.2 松毛率、皮块、结块、棉花及其他杂质合并在一起来进行。
松毛率检验:将100g试样用手逐步松开,分别拣出松毛、皮块、绒块(包括蝌蚪型、球型及1cm以下的二剪毛)、棉花等分别置放,用1/10000g感量天平分别称重记录。计算各含量时,称取松毛的重量即为松毛率,同样分别称取皮块、结块等杂质的重量,所得重量即为各项杂质的含量;拣不起来的部分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12-28批准 1993-05-01实施
为矿物杂质。
注:
- (1) 对于两个 100 g 试样,各单项的每一项检验结果相加平均的结果为这一批货的各单项规定结果。
- (2) 对一两个 100 g 试样,如有一个低于标准时,以两个结果平均计算为准,如不合格,允许再做第三个试样。第二个试样合格则以三个试样平均结果计算;如果第三个试样仍不合格,以不合格论。
植物杂质按以下方法检验:两份样品作平行试验,一份样品作准备者。将两份平行试验样品分别放入 3% 煮沸的氢氧化钠溶液烧杯内,用玻璃棒搅动,使毛完全溶解,溶液约为样品 15 倍(即 16 g 试样浸泡于 150 mL 氢氧化钠溶液中)。溶解后在溶液中缓慢加入冷水稀释,倾入 160 号铜丝网中,用水仔细冲洗,直至植物杂质不含碱性为止(酚酞试液),用小镊子拣出筛内所有植物杂质,放入已称重之烧杯内。在 105~110°C 烘箱烘至恒量。一次称量后,每间隔 20 min,称重一次,每次称重前须置于干燥器内冷却 29 min,称量用 1/10 000 g 感量天平。两个平行试验结果容许差为 0.05%,如两个平行试验结果超过容许范围,应再增做一份样品,以三个试验结果平均之。
残余植物杂质(%) = [ (植物杂质烘干重量) / (选后毛样烘干重量) ] × 100 ......(1)
注:优、一、二级采用手拣法检验,三、四级采用化学方法检验。必要时,优、二级也可采用化学方法检验。
2.1.3 长度检验:采用手感法。
25 g 试样按 1.27 cm (0.5 英寸)为一档。用手将压紧的毛片依次分开,然后拿走毛束根部部分,要少拿勤分、少量量,莫左右轻分为小束状,不能上下硬拔,把毛束插乱。完整的毛束分出周围的短毛即可(若毛尾呈笔尖状),以毛束中 70% 的毛所能达到的长度计算,在毛束周围的松散毛及 1 cm (3/8 英寸)以上的二剪毛,按实际长度测量。2.54 cm 以上的各档毛在长度分档时长度相差 0.254 cm (1/8 英寸)。毛型好、色泽白、掌握在本档次,弯曲毛应将其理直量其长度。网块松毛,用手指将其摊开按其中 70% 毛的长度掌握。所分的各档毛分别用 1/1 000 g 感量天平称重记录。
计算长度时采用加权平均法,即各档的重量乘以其本档长度,其积之和除以试样实际重量就等于本级的加权平均长度(各档毛总重之和为计算结果的试料重量)。两个平行试验的结果平均数即为该批货物的加权平均长度。长度试验须复查第三个试样时,参照松毛率(2.1.2 条注②)。
加权平均长度(X̄) = Σ(F × X) / n ......(2)
式中:
- F ——各档毛的重量,g;
- X ——各档毛的长度,cm;
- n ——检验后各档毛的总重量,g。
2.1.4 水分检验:将烘得之试样封筒带用 1/1 000 g 感量天平称重。
取出样品称简重即母样品全部重复。水分应验做得之样品,应全部进行检验。自样筒取出样品置于铝皮盘内,用手撕散,逐一放入铁丝筐或铅质盆内,然后再将抖落土沙杂质收集于样品上,在 105~110°C 烘箱烘干而后称重。称量前校平天平,第一次称量时按各个烘箱性能掌握:一次称重后每隔 30 min 称一次,如连续两次样品热称间的差值不超过 0.1 g 时,即认为已达恒量。再放 30 min,取出置于干燥器或干燥箱内冷却 30 min 后,再行称重(使用自秤烘箱不需再烘),称重前亦不须冷却。计算公式如下:
烘干率 = [ (烘干后样品总重量) / (样品总重量) ] × 100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