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79-94
代替 SC 79 82
渔船螺旋桨制造及装配技术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渔船螺旋桨制造及安装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渔船螺旋桨制造及安装时的验收依据。
2 引用标准
-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法
-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 GB 232 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
- CB 818 螺旋桨用铜合金技术条件
- CB* 265 船用金属螺旋桨技术条件
- CB* 3095 船用铜合金螺旋桨补焊规则
3 材料和铸件的检验
3.1 材料要求
渔船螺旋桨材料用铜合金时,其材料应能符合 CB 818 的要求,并能满足《1985年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的要求。
3.2 验收规则
3.2.1 每炉合金均应根据所要求的化学成分,逐项进行分析。其杂质含量按总炉次的 5%进行抽查,生产质量稳定后,经船舶部门同意,可不于抽查。
3.2.2 机械性能试验
3.2.2.1 取样方法
可同炉取样进行试验,其机械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试验不合格时,允许取同样条件下的双倍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中有一根试样不合格,即认为铸件性能不合格。
3.2.2.2 试验方法
- a. 拉力试验:试样直径 10 mm,长度 50 mm(标距长度为直径 5 倍的短试样)。
- 试验方法按 GB 228《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 b. 冷弯试验:试样 10×13×120 mm³,弯曲半径为 25 mm,试样方法按 GB 232 进行。
- c. 硬度试验:按 GB 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进行。
3.2.3 对螺旋桨材料的其他性能试验,由使用或设计单位提出同有关单位商量确定。
3.2.4 螺旋桨还需作外部检查,不允许有影响强度和性能的气孔缩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缺陷,应按 CB* 3095 进行补焊。
3.2.5 铸件出厂或转厂加工时,应打上熔炼炉号,合金牌号、图号、铸造厂代号及有关检验印章。
3.2.6 螺旋桨全部加工完毕后,须经船检认可并发给产品检验证书,在桨毂上打上认可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994-11-01 批准 ,1995-01-01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