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SB231—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成品和包装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1 标志
- 1.1 产品铭牌应按图样、技术文件规定的部位,牢固地固定在产品上。
- 1.2 产品铭牌内容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一般应注有:
-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产品重量;
d、 外形尺寸(长×宽×高);
e、 产品编号;
f、 产品出厂 年 月 日
g、 制造厂厂名。 - 1.3 注册商标允许印制在产品铭牌上,也可以单独固定在产品醒目处。
- 1.4 产品应按图样、技术文件规定,在相应部位设置固定的工作情况标志、调节标志、运动与旋转方向标志、加油孔标志等标牌。
- 1.5 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按 JB8—82《产品标牌》的规定执行。
- 1.6 产品的包装标志按 SB229—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第七章规定执行。
2 运输
- 2.1 产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按 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 2.2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和机械化半载的规定。
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且不得与有毒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是金祥。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