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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2327-2023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标准号:
GB/T 42327-2023
标准名称:
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Fixed dry chemical powder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ship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3-17 -
实施日期:
2023-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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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海洋工程直升机起降平台、气体燃料加注站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可参照使用。
部分标准内容:
ICS47.020.50
CCS U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327—2023
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Fixed dry chemical powder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ships2023-03-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10-01实施
GB/T42327—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上海晓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儒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力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通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猛、李春明、邱波、涂建新、周群、黄亚树、张赞锋、任乐天、邵尚建、杜成忠、宋凯、李文孔、童超、胡永华、胡逸龙、周龙法、刘志强。Iwww.bzxz.net
1范围
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GB/T42327—2023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海洋工程直升机起降平台、气体燃料加注站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所有部分)压力容器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2
GB/T2423.3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10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17
GB/T2423.1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倾斜和摇摆GB4066干粉灭火剂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2082017
GB/T5099.4
GB/T7061
GB/T10250
GB/T13306
GB/T13384
钢质无缝气瓶、第4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标牌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9156
GB25200
消防炮
干粉枪
XF602—2013
千粉灭火装置
3术语和定义
GB1666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学干粉灭火剂drychemicalpowder由灭火基料(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等)和适量疏散剂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1
GB/T42327—202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drychemicalpowderfire-extinguishingsystem由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装置、储气瓶组、遥控释放装置、减压阀、安全阀、单向阀、压力表、气控释放主阀、气控选择阀、干粉炮(手动或电动)、管路、干粉软管卷盘、喷头、电气控制箱等组成的灭火系统3.3
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drychemicalpowdertankset用于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及施放的装置。3.4
储气瓶组storagedevicefordrivingcylinderassembly由高压气瓶、容器阀、压力表、安全阀、集气管、减压阀、单向阀和球阀等组成,用于存储驱动化学十粉灭火剂施放干燥惰性气体的装置。3.5
remote-controlled release device遥控释放装置
以气控或电控等方式,在就地或遥控模式下,对分区气控阀、储气瓶组进行控制的装置。3.6
handhosereel
干粉软管卷盘
由软管、干粉枪、卷盘机架和防护箱等组成,以手持喷枪喷洒化学干粉保护甲板货物区域的装置。3.7
drypowdermonitor
干粉炮
一种固定式的可以通过手动或电控遥控喷射,保护范围覆盖液化气货物装卸口集合管区域的充装消防炮。
spray residual rate
喷射剩余率
系统喷放结束后,干粉贮存容器内剩余干粉灭火剂质量与初始充装于粉灭火剂质量比值的百分数。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灭火系统按干粉种类可分为:a)碳酸氢钾灭火系统;
b)碳酸氢钠灭火系统。
4.1.2灭火系统按应用区域可分为:a)甲板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1;b)局部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2。2
AC220V50Hz
标引序号说明:
干粉罐;
排污阀;
罐体人孔:
压力表(常压);
安全阀(常压):
干粉灭火剂充填口:
气体释放装置;
压力表(高压);
安全阀(高压):
减压阀;
驱动气瓶组:
气瓶:
气瓶阀;
单向阀;
气控释放主阀:
GB/T42327—2023
吹通接头;
释放管路吹通装置:
隔离阀:
气控选择阀:
气管路单向阀:
遥控释放箱;
干粉软管卷盘;
干粉炮电气控制箱;
干粉炮遥控操作器;
干粉炮球阀;
干粉炮。
甲板干粉灭火系统示意图
GB/T42327—2023
标引序号说明:
干粉罐;
排污阀;
气控选择阀;
吹通接头;
喷头,
压力表:
干粉灭火剂充填口;
安全阀:
排气装置;
手动球阀;
减压器;
释放软管:
气瓶阀;
驱动气瓶。
4.2标记
4.2.1型号表示方法
局部干粉灭火装置
图2局部干粉灭火系统示意图
灭火系统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GB/T42327—2023FP
4.2.2标记示例
干粉灭火剂最大充装质量,单位为千克(kg)灭火剂种类:N碳酸氢钠,K碳酸氢钾应用区域:D—甲板,S局部
灭火系统代号
充装碳酸氢钠干粉质量为100kg的甲板灭火系统标记为:4
GB/T42327—2023FPDN100。
5要求
5.1设计与结构
GB/T42327—2023
5.1.1灭火系统应能手动释放,在每个干粉软管卷盘储存区域和干粉炮邻近区域设置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并为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设置一个备用遥控释放装置。任意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均能启动驱动气瓶组,为化学干粉灭火剂存储罐充压,并释放化学干粉灭火剂到所有与其连接的干粉软管卷盘和干粉炮。
5.1.2灭火系统应至少能用1门干粉炮与2个干粉软管卷盘的联合装置,将化学干粉灭火剂喷洒到被保护区域的任何部分。
5.1.3对于液货舱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的船舶,灭火系统应不少于2个独立装置,任何被保护部分应能从不少于2个独立装置及其控制装置、加压介质的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达到。对于液货舱容量小于1000m的船舶,可设一套上述装置。干粉炮应布置成能保护任何装卸连接区域,且能对其进行就地和遥控启动和喷酒。如果干粉炮能从一个位置将所需干粉喷洒到整个所需覆盖区域,可不要求干粉炮具有遥控瞄准的能力。面向起居处所并随时可进入的货物区域末端左航和右航处应设有一个软管。
5.1.4:灭火系统管路的布置,应确保每个软管站干粉喷枪和干粉炮所需的流量。管道流量计算应基于在试验室内已验证且针对实际选用干粉的流量计算方法和实际使用的设备5.1.5手持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3m。如果灭火剂储罐装置与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之间设有固定管路·则对管路的长度,应以不超过其在持续使用或间断使用中能使干粉保持流动状态所需的长度为限,而且在系统关闭之后,应能驱除管路中的干粉。手持软管和干粉喷枪应为耐风雨结构或储存在耐风雨的箱子内或罩盖下,并应易于取用。5.1.6不同类型的化学干粉灭火剂不应混合使用,应根据每种化学干粉灭火剂的输送特性和流量开展系统设计,且化学干粉灭火剂的类型不应随意改变,除非经专业机构检测并经主管单位认可。5.1.7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应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5.1.8采用局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b)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5.1.9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T150(所有部分)的规定。贮气瓶组一般包括驱动气瓶组和启动气瓶组:二者均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T5099.4的规定,并能承受55℃环境温度下系统产生的最大压力。5.1.10驱动气体应为情性气体,推荐使用干燥氮气。采用氮气或其他情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气体的含水率不应天于15mL/m。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瓶组内二氧化碳充装量不应大于0.6kg/L,二氧化碳的含水率不应大于0.5μg/g。应使用压力表对瓶内氮气存储状况进行监测,并安装减压阀将气压调节至系统操作适宜值。5.1.11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应设有直径至少为100mm的开口以便于按照制造厂维护说明重新充填和恢复管路连接,以实现系统启动时氮气能对干粉进行充分的疏松。5.1.12驱动气体的存储量应足够释放出储存容器中充装的化学干粉灭火剂。如果系统由多个驱动气瓶联合供气,则驱动气瓶应配置常闭气动瓶头阀,所有驱动气瓶应能被任意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同时打开。每个驱动气瓶瓶头阀都应具备应急手动操作功能。5.1.13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单位GB/T42327—2023
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保护区域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5.1.14根据规定干粉枪及软管最大长度,确定干粉软管卷盘安装的位置,确保灭火覆盖范围。5.1.15
灭火系统主要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储气瓶组、集流管、选择阀、减压阀、干粉软管卷盘、喷嘴、安全阀a)
和安全泄放装置等部件应符合GB166682010规定的要求;b)
干粉炮应符合GB19156规定的要求;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4066规定的要求;c)
c):干粉枪应符合GB25200规定的要求5.1.16
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经常有人进出的场所不应设置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机械应急操作机构的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300mm。机械应急操作机构应有保险装置,其解脱力不应天于100N。5.1.1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天于30S,且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5.1.18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T706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5.1.19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及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人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5.1.20当灭火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5.2外观
灭火系统外观应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或凹凸不平现象。表面镀涂层应均匀,无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5.3材料
5.3.1干粉胶管卷盘、干粉炮、喷嘴和软管接头应选用耐海水腐蚀的黄铜或不锈钢材料。除密封衬垫外,管道、配件和相关组件应能耐925℃的高温。5.3.2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管路和相关的内部结构件应能耐干粉灭火剂及盐雾腐蚀,5.4释放时间
灭火系统配置的化学干粉灭火剂总量应能满足系统中所有软管绞盘和干粉炮同时工作45s以上。5.5
最小喷酒距离
干粉炮应具备的最小喷洒距离见表1。表1最小流量和最小喷洒距离
最小流量
最小喷酒距离
5流量
GB/T42327—2023
干粉炮应具备的最小流量见表1。任何类型带胶管手持干粉枪灭火装置的最小流量应不小于3.5kg/s,任何类型干粉炮的最小流量应不小于10kg/s。当干粉炮和干粉枪以最大喷射速率喷射时,应能允许由人进行操作。
5.7喷射剩余率
灭火系统喷洒后的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10%。5.8密性
灭火系统在1.1倍工作压力下应无气泡式泄漏。5.9强度
灭火系统受压件应能在1.5倍工作压力下不泄漏。5.10
外壳防护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44等级5.11绝缘性能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的绝缘性能要求应满足在500V、25Hz~100Hz条件下正常运转。5.12
电磁兼容性
灭火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能满足在GB/T10250规定条件下正常运转。5.13环境适应性
5.13.1高、低温
灭火系统的舱外装置在一25℃~45℃环境温度内应能正常工作。5.13.2
恒定湿热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90%~9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5.13.3
倾斜和摇摆
灭火系统在下述倾斜、摇摆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
横摇士22.5°,横摇周期5s~10s;横倾士22.5°;
纵摇土10%纵摇周期5s10s;
纵倾士10
灭火系统,在频率为2Hz~25Hz,振幅土1.6mm;频率为25Hz~100Hz,加速度为39m/s时应能正常工作。
GB/T42327—2023
5.13.5盐雾
灭火系统在GB/T2423.17规定的盐雾条件下48h,主要金属零部件表面应无锈蚀和涂层脱落现象。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对灭火装置和部件的性能检验,应参照被检样品的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条件,按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任何部件的气密性试验项目,均应在液压强度试验之后进行。除另行注明外,本文件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d)风速:不大于3m/s。
6.2外观
6.2.1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目测或采用通用量器具,检查样品的结构、尺寸、灭火剂和充压气体、贮存容器等
6.2.2检查样品工艺一致性情况,目测有无加工缺陷、表面涂覆缺陷、机械损伤等。6.3释放时间
将灭火装置称量后放置在20℃土5℃环境中24h。测试时,调整干粉喷枪或干粉炮的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至0°土1°,释放阀保持全开,调整干粉喷枪或干粉炮出口端中线至地面的高度为1m。干粉喷枪或干粉炮进口的压力到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后,喷射干粉并开始计时,测量干粉从储存装置经管路开始流出到干粉喷枪或干粉炮第一喷洒气到达的时间间隔。6.4最小喷酒距离
试验时干粉炮安装在距离地面1m的高度,炮管水平固定。干粉炮应能在喷酒的45s内至少有40 s达到表1规定最小喷洒距离。6.5流量
灭火系统最小流量的确定应根据平均三次释放试验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平均值来确定。试验时干粉枪/干粉炮释放的时间不小于30S。干粉炮和干粉枪口安装存器用秒表分别测定干粉炮和干粉枪的流量,干粉系统应测量释放前后质量差,以确定测试期间排出的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6.6
喷射剩余率
喷射剩余率试验应按XF602一2013中7.6.2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系统喷射完成测量储罐内的剩余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计算剩余灭火剂与初始安装灭火剂质量的比值。6.7密性
灭火系统释放阀在关闭状态下,进口与气压源相连,在灭火剂储存容器、管路、阀门等各处涂抹肥皂泡,以不大于0.1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1.1倍工作压力,保持压力5min,观察有无气泡式泄漏。8
6.8强度
GB/T42327—2023
灭火系统受压件进口与液压强度试验装置相连,排出连接管路和受压件腔内空气后,封堵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1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1.5倍工作压力,保持压力10min,观察受压件表面有无渗漏、变形或损坏。
9外壳防护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外壳防护试验按GB/T4208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绝缘性能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的绝缘性能试验要求需带电部件与箱体之间施加试验电压,无击穿或闪络,绝缘电阻不小于1Mo。
电磁兼容性
灭火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试验按GB/T10250规定的方法进行。6.12
环境适应性
按GB/T2423.1的规定在一25℃土3℃的温度下对灭火系统进行2h的低温试验。6.12.2
按GB/T2423.2的规定在45℃土3℃的温度下对灭火系统进行2h的高温试验。6.12.3
3恒定湿热
灭火系统的湿热试验按GB/T242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温度为45℃土2℃、相对湿度为93%士3%,持续时间为96h。
倾斜和摇摆
灭火系统的倾斜摇摆试验按GB/T2423.101规定的方法进行。6.12.5振动
灭火系统的振动试验按GB/T2423.10规定的方法进行6.12.6盐雾
灭火系统的主要金属零部件按GB/T2423.17的规定进行48h的盐雾试验。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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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U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327—2023
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Fixed dry chemical powder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ships2023-03-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10-01实施
GB/T42327—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上海晓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儒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力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通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猛、李春明、邱波、涂建新、周群、黄亚树、张赞锋、任乐天、邵尚建、杜成忠、宋凯、李文孔、童超、胡永华、胡逸龙、周龙法、刘志强。Iwww.bzxz.net
1范围
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
GB/T42327—2023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船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海洋工程直升机起降平台、气体燃料加注站用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所有部分)压力容器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2
GB/T2423.3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10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17
GB/T2423.1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倾斜和摇摆GB4066干粉灭火剂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2082017
GB/T5099.4
GB/T7061
GB/T10250
GB/T13306
GB/T13384
钢质无缝气瓶、第4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标牌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9156
GB25200
消防炮
干粉枪
XF602—2013
千粉灭火装置
3术语和定义
GB1666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学干粉灭火剂drychemicalpowder由灭火基料(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等)和适量疏散剂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1
GB/T42327—202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drychemicalpowderfire-extinguishingsystem由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装置、储气瓶组、遥控释放装置、减压阀、安全阀、单向阀、压力表、气控释放主阀、气控选择阀、干粉炮(手动或电动)、管路、干粉软管卷盘、喷头、电气控制箱等组成的灭火系统3.3
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drychemicalpowdertankset用于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及施放的装置。3.4
储气瓶组storagedevicefordrivingcylinderassembly由高压气瓶、容器阀、压力表、安全阀、集气管、减压阀、单向阀和球阀等组成,用于存储驱动化学十粉灭火剂施放干燥惰性气体的装置。3.5
remote-controlled release device遥控释放装置
以气控或电控等方式,在就地或遥控模式下,对分区气控阀、储气瓶组进行控制的装置。3.6
handhosereel
干粉软管卷盘
由软管、干粉枪、卷盘机架和防护箱等组成,以手持喷枪喷洒化学干粉保护甲板货物区域的装置。3.7
drypowdermonitor
干粉炮
一种固定式的可以通过手动或电控遥控喷射,保护范围覆盖液化气货物装卸口集合管区域的充装消防炮。
spray residual rate
喷射剩余率
系统喷放结束后,干粉贮存容器内剩余干粉灭火剂质量与初始充装于粉灭火剂质量比值的百分数。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灭火系统按干粉种类可分为:a)碳酸氢钾灭火系统;
b)碳酸氢钠灭火系统。
4.1.2灭火系统按应用区域可分为:a)甲板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1;b)局部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2。2
AC220V50Hz
标引序号说明:
干粉罐;
排污阀;
罐体人孔:
压力表(常压);
安全阀(常压):
干粉灭火剂充填口:
气体释放装置;
压力表(高压);
安全阀(高压):
减压阀;
驱动气瓶组:
气瓶:
气瓶阀;
单向阀;
气控释放主阀:
GB/T42327—2023
吹通接头;
释放管路吹通装置:
隔离阀:
气控选择阀:
气管路单向阀:
遥控释放箱;
干粉软管卷盘;
干粉炮电气控制箱;
干粉炮遥控操作器;
干粉炮球阀;
干粉炮。
甲板干粉灭火系统示意图
GB/T42327—2023
标引序号说明:
干粉罐;
排污阀;
气控选择阀;
吹通接头;
喷头,
压力表:
干粉灭火剂充填口;
安全阀:
排气装置;
手动球阀;
减压器;
释放软管:
气瓶阀;
驱动气瓶。
4.2标记
4.2.1型号表示方法
局部干粉灭火装置
图2局部干粉灭火系统示意图
灭火系统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GB/T42327—2023FP
4.2.2标记示例
干粉灭火剂最大充装质量,单位为千克(kg)灭火剂种类:N碳酸氢钠,K碳酸氢钾应用区域:D—甲板,S局部
灭火系统代号
充装碳酸氢钠干粉质量为100kg的甲板灭火系统标记为:4
GB/T42327—2023FPDN100。
5要求
5.1设计与结构
GB/T42327—2023
5.1.1灭火系统应能手动释放,在每个干粉软管卷盘储存区域和干粉炮邻近区域设置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并为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设置一个备用遥控释放装置。任意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均能启动驱动气瓶组,为化学干粉灭火剂存储罐充压,并释放化学干粉灭火剂到所有与其连接的干粉软管卷盘和干粉炮。
5.1.2灭火系统应至少能用1门干粉炮与2个干粉软管卷盘的联合装置,将化学干粉灭火剂喷洒到被保护区域的任何部分。
5.1.3对于液货舱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的船舶,灭火系统应不少于2个独立装置,任何被保护部分应能从不少于2个独立装置及其控制装置、加压介质的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达到。对于液货舱容量小于1000m的船舶,可设一套上述装置。干粉炮应布置成能保护任何装卸连接区域,且能对其进行就地和遥控启动和喷酒。如果干粉炮能从一个位置将所需干粉喷洒到整个所需覆盖区域,可不要求干粉炮具有遥控瞄准的能力。面向起居处所并随时可进入的货物区域末端左航和右航处应设有一个软管。
5.1.4:灭火系统管路的布置,应确保每个软管站干粉喷枪和干粉炮所需的流量。管道流量计算应基于在试验室内已验证且针对实际选用干粉的流量计算方法和实际使用的设备5.1.5手持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3m。如果灭火剂储罐装置与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之间设有固定管路·则对管路的长度,应以不超过其在持续使用或间断使用中能使干粉保持流动状态所需的长度为限,而且在系统关闭之后,应能驱除管路中的干粉。手持软管和干粉喷枪应为耐风雨结构或储存在耐风雨的箱子内或罩盖下,并应易于取用。5.1.6不同类型的化学干粉灭火剂不应混合使用,应根据每种化学干粉灭火剂的输送特性和流量开展系统设计,且化学干粉灭火剂的类型不应随意改变,除非经专业机构检测并经主管单位认可。5.1.7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应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5.1.8采用局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b)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5.1.9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T150(所有部分)的规定。贮气瓶组一般包括驱动气瓶组和启动气瓶组:二者均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T5099.4的规定,并能承受55℃环境温度下系统产生的最大压力。5.1.10驱动气体应为情性气体,推荐使用干燥氮气。采用氮气或其他情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气体的含水率不应天于15mL/m。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瓶组内二氧化碳充装量不应大于0.6kg/L,二氧化碳的含水率不应大于0.5μg/g。应使用压力表对瓶内氮气存储状况进行监测,并安装减压阀将气压调节至系统操作适宜值。5.1.11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应设有直径至少为100mm的开口以便于按照制造厂维护说明重新充填和恢复管路连接,以实现系统启动时氮气能对干粉进行充分的疏松。5.1.12驱动气体的存储量应足够释放出储存容器中充装的化学干粉灭火剂。如果系统由多个驱动气瓶联合供气,则驱动气瓶应配置常闭气动瓶头阀,所有驱动气瓶应能被任意一个手动遥控释放装置同时打开。每个驱动气瓶瓶头阀都应具备应急手动操作功能。5.1.13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单位GB/T42327—2023
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保护区域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5.1.14根据规定干粉枪及软管最大长度,确定干粉软管卷盘安装的位置,确保灭火覆盖范围。5.1.15
灭火系统主要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罐装置、储气瓶组、集流管、选择阀、减压阀、干粉软管卷盘、喷嘴、安全阀a)
和安全泄放装置等部件应符合GB166682010规定的要求;b)
干粉炮应符合GB19156规定的要求;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4066规定的要求;c)
c):干粉枪应符合GB25200规定的要求5.1.16
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经常有人进出的场所不应设置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机械应急操作机构的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300mm。机械应急操作机构应有保险装置,其解脱力不应天于100N。5.1.1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天于30S,且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5.1.18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T706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5.1.19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及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人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5.1.20当灭火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5.2外观
灭火系统外观应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或凹凸不平现象。表面镀涂层应均匀,无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5.3材料
5.3.1干粉胶管卷盘、干粉炮、喷嘴和软管接头应选用耐海水腐蚀的黄铜或不锈钢材料。除密封衬垫外,管道、配件和相关组件应能耐925℃的高温。5.3.2化学干粉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管路和相关的内部结构件应能耐干粉灭火剂及盐雾腐蚀,5.4释放时间
灭火系统配置的化学干粉灭火剂总量应能满足系统中所有软管绞盘和干粉炮同时工作45s以上。5.5
最小喷酒距离
干粉炮应具备的最小喷洒距离见表1。表1最小流量和最小喷洒距离
最小流量
最小喷酒距离
5流量
GB/T42327—2023
干粉炮应具备的最小流量见表1。任何类型带胶管手持干粉枪灭火装置的最小流量应不小于3.5kg/s,任何类型干粉炮的最小流量应不小于10kg/s。当干粉炮和干粉枪以最大喷射速率喷射时,应能允许由人进行操作。
5.7喷射剩余率
灭火系统喷洒后的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10%。5.8密性
灭火系统在1.1倍工作压力下应无气泡式泄漏。5.9强度
灭火系统受压件应能在1.5倍工作压力下不泄漏。5.10
外壳防护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44等级5.11绝缘性能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的绝缘性能要求应满足在500V、25Hz~100Hz条件下正常运转。5.12
电磁兼容性
灭火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能满足在GB/T10250规定条件下正常运转。5.13环境适应性
5.13.1高、低温
灭火系统的舱外装置在一25℃~45℃环境温度内应能正常工作。5.13.2
恒定湿热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90%~9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5.13.3
倾斜和摇摆
灭火系统在下述倾斜、摇摆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
横摇士22.5°,横摇周期5s~10s;横倾士22.5°;
纵摇土10%纵摇周期5s10s;
纵倾士10
灭火系统,在频率为2Hz~25Hz,振幅土1.6mm;频率为25Hz~100Hz,加速度为39m/s时应能正常工作。
GB/T42327—2023
5.13.5盐雾
灭火系统在GB/T2423.17规定的盐雾条件下48h,主要金属零部件表面应无锈蚀和涂层脱落现象。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对灭火装置和部件的性能检验,应参照被检样品的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条件,按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任何部件的气密性试验项目,均应在液压强度试验之后进行。除另行注明外,本文件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d)风速:不大于3m/s。
6.2外观
6.2.1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目测或采用通用量器具,检查样品的结构、尺寸、灭火剂和充压气体、贮存容器等
6.2.2检查样品工艺一致性情况,目测有无加工缺陷、表面涂覆缺陷、机械损伤等。6.3释放时间
将灭火装置称量后放置在20℃土5℃环境中24h。测试时,调整干粉喷枪或干粉炮的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至0°土1°,释放阀保持全开,调整干粉喷枪或干粉炮出口端中线至地面的高度为1m。干粉喷枪或干粉炮进口的压力到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后,喷射干粉并开始计时,测量干粉从储存装置经管路开始流出到干粉喷枪或干粉炮第一喷洒气到达的时间间隔。6.4最小喷酒距离
试验时干粉炮安装在距离地面1m的高度,炮管水平固定。干粉炮应能在喷酒的45s内至少有40 s达到表1规定最小喷洒距离。6.5流量
灭火系统最小流量的确定应根据平均三次释放试验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平均值来确定。试验时干粉枪/干粉炮释放的时间不小于30S。干粉炮和干粉枪口安装存器用秒表分别测定干粉炮和干粉枪的流量,干粉系统应测量释放前后质量差,以确定测试期间排出的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6.6
喷射剩余率
喷射剩余率试验应按XF602一2013中7.6.2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系统喷射完成测量储罐内的剩余化学干粉灭火剂质量,计算剩余灭火剂与初始安装灭火剂质量的比值。6.7密性
灭火系统释放阀在关闭状态下,进口与气压源相连,在灭火剂储存容器、管路、阀门等各处涂抹肥皂泡,以不大于0.1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1.1倍工作压力,保持压力5min,观察有无气泡式泄漏。8
6.8强度
GB/T42327—2023
灭火系统受压件进口与液压强度试验装置相连,排出连接管路和受压件腔内空气后,封堵所有出口。以不大于0.1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1.5倍工作压力,保持压力10min,观察受压件表面有无渗漏、变形或损坏。
9外壳防护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外壳防护试验按GB/T4208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绝缘性能
灭火系统监控装置的绝缘性能试验要求需带电部件与箱体之间施加试验电压,无击穿或闪络,绝缘电阻不小于1Mo。
电磁兼容性
灭火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试验按GB/T10250规定的方法进行。6.12
环境适应性
按GB/T2423.1的规定在一25℃土3℃的温度下对灭火系统进行2h的低温试验。6.12.2
按GB/T2423.2的规定在45℃土3℃的温度下对灭火系统进行2h的高温试验。6.12.3
3恒定湿热
灭火系统的湿热试验按GB/T242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温度为45℃土2℃、相对湿度为93%士3%,持续时间为96h。
倾斜和摇摆
灭火系统的倾斜摇摆试验按GB/T2423.101规定的方法进行。6.12.5振动
灭火系统的振动试验按GB/T2423.10规定的方法进行6.12.6盐雾
灭火系统的主要金属零部件按GB/T2423.17的规定进行48h的盐雾试验。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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