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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S 149-1-2007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标准号:
JTS 149-1-2007
标准名称: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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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49-1-2007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JTS 149-1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的方针,执行“以新带老”的污染治理原则,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港口工程 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优化工艺及远期规划和近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1.0.5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环境污 染事故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情况。
2.0.2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0.3环境敏感区
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部分标准内容:
JTS 1491-2007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PortEngineering
2007—12—20 发布
200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149—1--2007
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8年2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8·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名: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著作者: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责任编辑:孙毓华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地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址:http://chinasybook.com(中国水运图书网)销售电话:(010)85285376,85285956总经销:北京中交盛世书刊有限公司经
销:人民交通出版社交实书店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50×1168
张:1.875
数:49千
次:2008年1月第1版
次:2008年1月第1次印刷
统—书号:15114·1145
数:0001-4000册
价:20.00元
(如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一2007)的公告
2007年第44号
现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IS149-1--2007,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1.0.3条、第1.0.4条、第3.1.1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5.1条、第3.5.3条、第4.1.1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6.1条、第5.3.1条、第5.3.6条、第6.1.2条、第6.1.3条、第7.0.6条、第8.1.2条、第9.1.1条、第9.2.2条、第9.2.7条和第9.3.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HIKAONrKAca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的基础上,经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而成。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港口生态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技术内容。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自1994年9月10日发布实施以来,在港口建设和管理中,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一94)已不能适应我国港口建设及管理中对环境保护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第1.0.3条、第1.0.4条、第3.1.1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5.1条、第3.5.3条、第4.1.1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6.1条、第5.3.1条、第5.3.6条、第6.1.2条、第6.1.3条、第7.0.6条、第8.1.2条、第9.1.1条、第9.2.2条、第9.2.7条和第9.3.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邓恩国罗宪庆
2术语:罗宪庆方建章
基本规定:刘慧芳方建章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李向阳刘慧芳李海东姚皓平粉尘和废气:罗宪庆蔡艳君方建章噪声:邓恩国李向阳李海东
固体废物:方建章蔡艳君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港口生态:罗宪庆刘慧芳邓恩国8
环境污染事故:方建章蔡艳君程健敏9
附录A~附录C:罗宪庆邓恩国刘慧芳本规范于2007年10月11日通过部审,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武汉市武昌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71),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2术语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工程选址与布局
工程施工
环境监测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一般规定
含油污水
含煤污水
含矿污水
集装箱洗箱污水
散装有毒液体废水
生活污水
5粉尘和废气·
一般规定·
6噪声
一般规定
6.2噪声控制·
固体废物
8.港口生态·
8.1一般规定
8.2生态保护
9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规定
防止污染扩散设施
9.3回收及清除设施
附录A
港口环境噪声值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源附录B
围油栏类型选择
附录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执行“以新带老”的污染治理原则,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优化工艺及远期规划和近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1.0.5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环境污染事故
2术语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情况。
2.0.2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0.3环境敏感区
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和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2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港口工程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从源头控制和减污染。
3.1.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采用技术可靠、节能减排、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3.1.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充分利用所在区域的公共环保设施。
3.1.4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的液体散货码头应配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并应与所处区域的港口、城市事故应急设施相协调。
3.1.5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及功能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3.1.6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压载水和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验处置后方可处理。3.2工程选址与布局
3.2.1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所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生态规划、产业规划、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港口选址应考虑对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
3.2.2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的河港港区布置应满足水域保护区的有关要求,且宜布置在城市的下游河段。3
3.2.3对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码头、泊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的规定确定。3.2.4港口排污口选址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按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港口建设不得影响其水质质量。3.2.5港区排污口设置的标准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3.3工程施工
3.3.1港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3.3.1.1港口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施工期防治污染要求,确定减缓生态影响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3.3.1.2施工现场和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和适体废物应进行收集处理。3.3.1.3对土石方、物料等的运输和堆存应有控制粉尘污染的措施。
3.3.1.4港口工程施工应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噪声和振动影响的措施。
3.3.1.5港口工程施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废气影响的措施。3.3.2疏浚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3.3.2.1港口工程的疏浚物宜用于吹填造地;不具备条件时,应运至经批准的抛泥区倾倒。
3.3.2.2港口工程疏浚施工应采取防治悬浮泥沙扩散污染的措施,控制和减缓对水环境敏感目标和水质的影响。挖泥船应配备防治疏浚污染的装置。
3.3.2.3疏浚区边界处的保护目标为水产养殖时,疏浚作业产生的悬浮泥沙对养殖区的增加量不应大于10mg/L。3.3.2.4港口工程疏浚施工不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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