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123—2017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固体物质分类方法
Classification of materials hazardous only in bulk
2017-04-12发布 2017-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海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燕、罗薇、管永义、季山、张春龙、宋明、周江宁、薛福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固体物质的分类总则,以及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有毒固体和腐蚀性固体的分类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运输的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物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T 21604 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 21605 化学品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606 化学品急性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609 化学品急性眼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 21621 危险品金属腐蚀性试验方法
UN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UN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固体物质 (Masses Hazardous in Bulk, MHB):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物质,不包括归类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 IMO-IMDG)中的危险货物。
3.2 易燃固体 (Combustible solids):在散装运输时可以快速燃烧或易燃,但不满足 IMO-IMDG 第 4.1 类分类衡准的固体物质。
3.3 自热固体 (Self-heating solids):在散装运输时易自热,但不满足 IMO-IMDG 第 4.2 类分类衡准的固体物质。
3.4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 (Solids that evolve in flammable gas when wet):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满足 IMO-IMDG 第 4.3 类分类衡准的固体物质。
3.5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 (Solids that evolve toxic gas when wet):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
3.6 有毒固体 (Toxic solids):在装载、卸载或散装运输时,吸入或皮肤接触时,对人类具有毒性的危害,但不满足 IMO-IMDG 第 6.1 类分类衡准的固体物质。
3.7 腐蚀性固体 (Corrosive solids):对皮肤、眼睛或金属具有腐蚀性或呼吸致敏,但不满足 IMO-IMDG 第 8 类分类衡准的固体物质。
3.8 经口/经皮半数致死剂量 (LD50):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 (mg/kg 或 g/kg) 来表示。
3.9 吸入半数致死浓度 (LC50):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 (mg/L) 来表示。
4 总则
4.1 当一种固体物质在散装运输时满足本文件相应分类标准的下列一种或几种化学危险时应被分类为 MHB:
a) 易燃固体;
b) 自热固体;
c)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
d)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
e) 有毒固体;
f) 腐蚀性固体。
如果通过分析相似的货物或者通过事故记录明确了危险性质,此类物质也可被归类为 MHB。
4.3 当确定了一种测试方法后,须用此种货物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样品应在货堆表面以下 200mm-360mm、长度间隔为 3m 处采集。
5 易燃固体分类方法
5.1 按照 UN《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3.2.1.4.3.1 初步筛选试验进行测试。初步筛选的样品长度为 200mm。
5.2 当粉末状、颗粒状或者糊状物质在一次或多次试验测试中燃烧时间小于 2min,应被分类为 MHB 中的易燃固体。当金属或合金在 20min 内或更短时间内被点火并蔓延到整个试验样品长度,应被分类为 MHB 中的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的判定衡准:
- 粉末状金属:燃烧时间 (t) < 45s,燃烧距离 (l) = 100mm
- 固体物质:燃烧时间 (t) ≤ 2min,燃烧距离 (l) = 200mm
6 自热固体分类方法
6.1 按照 UN《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3.3.1.6 中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6.2 当使用 100cm³ 的样品在 140℃ 和 100℃ 时,测试样品的温度升高超过 10℃,该物质应被分类为 MHB 中自热固体。
6.3 试验期间应连续记录样品温度 48h。如果 48h 结束时温度仍在升高,应按上述试验方法延长试验时间。
7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分类方法
7.1 按照 UN《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3.4.1 中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7.2 当物质的易燃气体释放速率大于零时,应被分类为 MHB 中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应在 48h 内每隔 1h 计算一次气体的释放速率,且计算应持续超过 48h。
8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分类方法
8.1 按照 UN《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3.4.1 中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8.2 当物质的有毒气体释放速率大于零时,应被分类为 MHB 中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测量程序参考第 7 节。
8.3 试验期间气体的收集应采用第 7.2 规定的方法。若气体成分未知,应进行化学分析及毒性测试;若气体已知,应在所有已知信息基础上进行吸入毒性评估。有毒气体的判定标准为:在 4h 测试中表现出急性吸入毒性 LC50 低于 20,000 ppm 或 20 mg/L 的气体。
9 有毒固体分类方法
9.1 按照 GB/T 21605 和 GB/T 21606 试验方法分别获得物质的急性吸入毒性 LC50 和急性皮肤接触毒性 LD50。
9.2 当物质符合 UN-GHS 第 III 部分的以下任何一项衡准时,应被分类为 MHB 有毒固体:
a) 粉尘急性吸入毒性 LC50 为 (1~5) mg/L/4h (UN-GHS 类别 4);
b) 粉尘急性吸入毒性 LC50 ≤ 1 mg/L/4h (类别 1) 或重复接触后急性吸入毒性 < 0.02 mg/L/6h/d (类别 1);
c) 急性皮肤接触毒性 LD50 为 (1000~2000) mg/kg (类别 4);
d) 经过 90d 测试,呈现的皮肤接触毒性低于 1000 mg/kg (类别 1) 或低于 20 mg/kgbw/d (类别 1);
e) 具有致癌性 (类别 1A 和 1B)、致突变性 (类别 1A 和 1B) 或对生殖毒性 (类别 1A 和 1B)。
10 腐蚀性固体分类方法
10.1 按照 GB/T 21604 和 GB/T 21609 试验方法分别获得物质的皮肤刺激和眼睛刺激等级,并按照 GB/T 21621 试验方法获得物质在 55℃ 下的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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