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994—2015
公路工程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
发布日期:2015-07-11
实施日期:2015-1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路工程材料及仪器设备专业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西路路佳科技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明凯、王稷良、杨志峰、陈潇、刘胜军、田波、张明欣、林宗寿、胡晋川、杜建奎、刘生超、韩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材料与组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3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电炉磷渣粉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675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钢渣粉
JC/T 313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 (roadbase cement)
由水泥熟料、混合材、适量石膏经磨细制成的具有凝结时间长和微膨胀性能的专用于路面基层稳定的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根据需要掺加适量的添加剂。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按照强度等级分为27.5级与32.5级。
4.2 型号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的型号由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组成。
示例:强度等级为32.5级的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其产品型号为“RBC32.5”。
其中:RBC为名称代号。
5 材料与组分
5.1 混合材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中的混合材包括活性混合材和非活性混合材。
5.1.1 活性混合材:符合GB/T 18046、GB/T 1596、GB/T 2847、GB/T 26751和GB/T 20491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粒化电炉磷渣以及钢渣粉。
5.1.2 非活性混合材: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 18046、GB/T 1596、GB/T 2847、GB/T 26751和GB/T 20491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粒化电炉磷渣以及钢渣粉;以及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三氧化二铝 (Al₂O₃) 含量应不大于2.5%。
5.2 石膏
5.2.1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5.2.2 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 21371中规定的工业副产石膏。
5.3 组分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中符合5.1规定的混合材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计宜大于40%;添加剂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计应小于1%。
6 技术要求
6.1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0%。
6.2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宜大于6h,且应小于10h。
6.3 强度等级与指标
强度等级与指标见表1。
表1 强度等级与指标
| 项目 | 27.5级 | 32.5级 |
| :--- | :--- | :--- |
| 抗压强度 (MPa) 7d | ≥13.0 | ≥27.5 |
| 抗压强度 (MPa) 28d | ≥15.0 | ≥32.5 |
| 抗折强度 (MPa) 7d | ≥5.0 | >5.5 |
6.4 线膨胀率
水泥净浆试件在水中养护时各龄期线膨胀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泥净浆试件7d线膨胀率应不小于0.1%;
b) 水泥净浆试件28d线膨胀率应不大于0.5%。
6.5 安定性
水泥安定性按照GB/T 1346安定性测试方法(标准法)以及7.5.2浸水法检测应同时合格。
7 试验方法
7.1 细度:按GB/T 1345试验。
7.2 凝结时间:按GB/T 1346试验。
7.3 强度:按GB/T 17671试验。
7.4 线膨胀率:按JC/T 313试验,并符合如下规定:
a) 试件经24h湿养护,脱模后,测量初始长度,然后在水中养护至3d、7d、28d,测量各龄期的长度值;
b) 当试件24h湿养护无法脱模时,则试件经48h湿养护后,脱模测量初始长度。
7.5 安定性
7.5.1 沸煮法:按GB/T 1346安定性测试方法(标准法)进行。
7.5.2 浸水法:
试件制作:按照GB/T 1346中安定性测试方法(代用法)进行;
a) 养护方式:在湿气养护箱(温度20℃±5℃)中养护24h±2h(当试件24h湿养护无法脱模时,则经48h湿养护),然后浸水(水温45℃±5℃)144h,观察试件体积变化情况;
c) 判定方法:按照GB/T 1346中安定性测试方法(代用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路面基层稳定用水泥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检验项目
| 项目名称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 :--- | :---: | :---: |
| 细度 | + | + |
| 凝结时间 | + | + |
| 抗压强度 (7d, 28d) | + | + |
| 抗折强度 (7d, 28d) | + | + |
| 线膨胀率 (7d, 28d) | + | + |
| 安定性 (7d, 28d) | + | + |
8.1.2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进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c) 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化时;
d) 产品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含6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当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增加型式检验的项目、频率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 组批规则
8.2.1 组批: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具体方式按GB 175—2007中9.1执行。
8.2.2 取样及留样:按下列要求取样及留样:
a)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b) 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规定方法和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90d,以备有疑问时交省级及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和仲裁。
8.3 判定
8.3.1 检验(含复验)后,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时,该批产品可判为合格。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
8.3.2 复验后,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4 复验
8.4.1 复验样品应采用不吸湿密封方式封存。
8.4.2 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及第三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8.4.3 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进行。
9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 175—2007中第10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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