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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1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J 212-2006

  • 标准名称: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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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J 212-2006 Code for Master Design of River Port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河港 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JTJ 212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河港工程总 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河港工程 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港址选择
2.1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Code for Master Design of River Port Engineering 2006-12-26 发布 2007-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北京 关于发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的通知 交水发〔2006〕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的《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12-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3.6.4条、第3.7.7条、第4.1.6条、第4.1.7条、第1.6.1条、第1.6.3条、第1.9.3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1条、第7.1.6条、第8.3.1条、第8.3.9条、第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条、第9.3.9条、第9.4.2条、第9.4.5条、第9.5.2条、第9.8.1条和第9.8.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制定说明 本规范是在《港口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的基础上,总结十多年来内地港口设计实践经验,普及了国内外港口总平面设计的先进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国内河港口的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而成。主要包括港址选择、总平面设计、装卸工艺、铁路和道路、给水和排水、供电、照明和控制、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和助航设施、建筑物、环境保护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与单位为长沙理工大学。《港口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自1994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河港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内河港口建设不断发展和技术不断进步,已不能适应内河港口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本规范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函寄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下辖技术处,邮编:100736)和本规范管理小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编:430071),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2 选址原则 3 总平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3.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3.4 码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3.5 进港航道 3.6 锚地 3.7 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 3.8 管线综合布置 3.9 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 4 装卸工艺 4.1 一般规定 4.2 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 4.3 散货码头 4.4 集装箱码头 4.5 木材码头 4.6 石油化工码头 4.7 滚装码头 4.8 重件码头 4.9 客运码头 4.10 港口泊位数和通过能力 4.11 库场规模的确定 4.12 装卸工艺方案比选 5 铁路和道路 5.1 一般规定 5.2 铁路 5.3 道路 5.4 路线交叉 6 给水和排水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7 供电、照明和控制 7.1 一般规定 7.2 供电 7.3 照明 7.4 控制 8 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和助航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有线电通信 8.3 无线电通信 8.4 计算机网络 8.5 船舶交通管理 8.6 工业电视 8.7 助航设施 8.8 电源、接地和防雷 9 建筑物 10 环境保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10.3 粉尘 10.4 废气 10.5 固体废物 10.6 绿化 10.7 噪声 10.8 应急措施 附录A 锚位面积计算 附录B 围计算 附录C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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