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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汽车标准】 与挂车气压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 QC/T36-92汽
- 现行
标准号:
QC/T 36-92 汽
标准名称:
与挂车气压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汽车行业标准(QC)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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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C/T 36-92.
1主题内 容和适用范围
QC/T 36规定了汽车与挂车的各种气压控制装置的代号、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C/T 36适用于汽车和挂车气路系统中输出气压随操纵力(或气压)改变而变化的各种控制装置。如气制动阀、手控制动阀、继动阀、感载比例阀、挂车制动阀等装置.
2引用标准
QC/T 35汽车与挂车气压控 制装置台架试验方法
3术语代号
3.1 代号
P一输入气压,kPa;
P2x一输出气压, kPa;
Px-控制气压, kPa;
F--操纵力, N;
S--行程,mm;
a-一角位移 (°)
注:符号中注脚“X”,为试件1. 2、3、...腔的序号。
3.2术语
3.2.1密 封性指数
在单个测试回路中,贮气罐内每立方分米的气体在5 min内的气压下降值以“kPa" 表示。
3.2.2静特性
在每一平衡状态下,输出气压Pr与推杆行程S (或角位移a、或操纵力F、或控制气压Ps)的关系曲线。举例如图1 (a)和(b)所示。
4技术要求 .
4.1基本要求
4.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工作介 质和环境介质:空气。
4.1.3工作温度范围: - 30~+ 80℃。
4.1.4最大使用压力: 1000kPa。
4.2性能要求
4.2.1密封性
4.2.1.1非工作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10kPa。
4.2.1.2全工作 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20kPa。

部分标准内容:
三气压控制装置
汽车与挂车
通用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QC/T36—92
代替JB3738-84
(内部发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与挂车的各种气压控制装置的代号、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和挂车气路系统中输出气压随操纵力(或气压)改变而变化的各种控制装置。如气制动阀、手控制动阀、继动阀、感载比例阀、挂车制动阀等装置。2引用标准
QC/T35汽车与挂车气压控制装置台架试验方法3术语代号
3.1代号
Pit—输入气压,kPat
P2x——输出气压,kPa
Pax——控制气压,kPas
F操纵力,N;
S行程,mm,
一角位移(°)
注.符号中注脚“×”,为试件1、2、3、·腔的序号。3.2术语
3.2.1密封性指数
在单个测试回路中,贮气罐内每立方分米的气体在5min内的气压下降值以“kPa”表示。3.2.2静特性
在每一平衡状态下,输出气压P,与推杆行程S(或角位移α、或操纵力F、或控制气压P)的关系曲线。举例如图1(a)和(b)所示。P
S(a或F戒Pa)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2-07--01批准Pa
Pa(a或)
1993—06-—01实施
3.2.3最初平衡气压
QC/T36-92
在静特性试验过程中,装置的最初稳定输出气压(或与最初稳定输出气压相联系的最初控制气压)。在静特性曲线上用P2(或P.)表示,参见图1(a)和(b)。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4.1.2工作介质和环境介质:空气。4.1.3工作温度范围:-30~+80℃。4.1.4最大使用压力:1000kPa。4.2性能要求
4.2.1密封性bzxZ.net
4.2.1.1非工作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10kPa。4.2.1.2全工作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20kPa。4.2.2静特性
4.2.2.1静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在特性范围内应能保持随动平衡4.2.2.2最初平衡气压P2或P.不大于50kPa。4.3可靠性
4.3.1低温密封性
4.3.1.1非工作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30kPa。4.3.1.2全工作状态
在额定工作气压下,密封性指数不大于60kPa。4.3.2高温密封性
密封性指数应符合4.2.1条的规定。4.3.3耐久性
4.3.3.1试件应能通过下列动作试验:a。与行车制动有关的元件或回路:5×105次。b。与驻车制动有关的元件或回路:1×10°次。试验过程中,各运动件不得发生阻滞和卡死现象。任何零件不得损坏,各连接件不得松动。4.3.3.2耐久性试验结束后:
a。密封性指数应符合4.3.1条的规定。b。由静特性曲线所体现的随动平衡性能满足设计要求。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QC/T35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件产品须按4.2.1条要求检验密封性。6.1.2经检验合格品应附有质量合格文件。2-
6.1.3抽检(若需方要求):
抽检项目按需方要求而定。
6.2型式检验
QC/T36-—92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部项目的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6.2.1.1产品定型后,制造厂首批生产或转厂生产。6.2.1.2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重大改变时。6.2.1.3成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1次。6.2.2型式检验和抽样方法。
从合格产品中任意抽取,抽样数量为3~5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的10倍。批量较小时,抽样基数不限,但抽样数量不少于3件。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件产品应在醒目的部位标出产品型号、制造厂名称或厂标及出厂年月。7.2产品进出气口用堵盖堵住。
7.3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总成的外形尺寸及运输方式决定包装技术条件,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存期中的安全和清洁。
7.4包装箱应干燥,结实。每箱重量不超过50k多,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装箱单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出厂年月。
7.5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厂应保证产品在一年内不发生金属件锈蚀和非金属件的老化。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重庆汽车配件制造厂负责起草。本标推主要起草人:徐安富、王湘阳、陈大维、顾恒数、朱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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