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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 SN/T4234-2015
- 现行
标准号:
SN/T 4234-2015
标准名称:
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 .pdf下载大小:
4.4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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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34-2015.Rul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1范围
SN/T 4234规定了检验检疫人员对口岸人境人员携带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规范。
SN/T 4234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人境的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90入 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79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SN/T2112.3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SN/T2851入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入境人员arriving passengers
人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3.2携带物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人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3.3禁止携带进境物articles prohibited from being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禁止进境物。
3.4携带物检验检疫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对携带物实施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商品检验(包括食品检验)和认证监管等查验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Rul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2015-05-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234—2015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骁、卢广、李艺娟、刘佳琪、张锡全、洪炜、马树宝、孙红、万明伟、冯洁、罗朝科季建清、许萍萍。
1范围
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人员对口岸人境人员携带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人境的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查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234—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1190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279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SN/T2112.3重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SN/T2851入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入境人员arrivingpassengers
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3.2
携带物articles carriedbyarrivingpassengers人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3.3
禁止携带进境物articlesprohibited frombeingcarriedbyarrivingpassengers《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禁止进境物。3.4
携带物检验检疫inspectionandquarantineforarticles carriedbyarrivingpassengers对携带物实施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商品检验(包括食品检验)和认证监管等查验工作。4工作依据和工作前准备
4.1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和《出人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禁令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4.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填写规范参见附录A)等检1
SN/T4234—2015
验检疫单证。
4.4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防疫消毒设备设施4.5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抽、采样工具。5申报、报检与现场查验
申报、报检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受理人境人员对其携带物的申报、报检,5.1.1
申报、报检的条件按照4.1和4.2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执行。5.2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现场对人境人员的携带物通过X光机、检疫犬、现场讯问抽检等检验检疫5.2.1
手段实施查验,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5.2.2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发现的禁止携带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截留。5.2.3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发现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补办检验检疫审批手续或进行其他检验检疫处理的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截留。5.2.4检验检疫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应经过认证的人境人员携带物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5.2.5检验检疫人员对中转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实施。5.2.6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移交检验检疫机构的人5.2.4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人员按照5.2.1至5.2.7检验检疫人员对现场查验发现的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人境人员携带物,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移交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现场查验合格且无需作其他检验检疫处理的人境人员携带物作放行处理。6.1
禁止携带进境物(有相关检疫审批许可和检疫证书且现场查验合格的除外)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3
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卫生处理的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当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有关标准或规定抽、采样后送实验室检测。5人境伴侣动物按SN/T2851的规定进行查验与隔离检疫6.5
6.6特殊物品按SN/T1279的规定进行检疫处置。6.7废旧物品按SN/T1190的规定进行检疫处置。6.8应随附审批许可、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安全证书、进出口证明书等相关单证的人境人员携带物,不能提供相应单证的,符合补办条件的:按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手续。6.9现场查验发现的核生化有害物质依法截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移交相关部门的按规定移交。
7特殊情况处理
参照SN/T2112.3有关规程进行处理。2
8单证及档案管理
SN/T 4234—20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以及携带物检验检疫过程中随附的其他单证按照处理凭证的流水号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归档之日起不少于2年。SN/T4234—2015
示例:留验/处理凭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留验/处理凭证填写参考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VOUCHEROFDETAINING/QUARANTINETREATMENTTOARTICLESCARRIEDBYENTERING/EXITINGPASSENGEREnter-Exi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P.R.of China编号No.按照编号规则编制的流水号姓名
在华联系地址及电话
Address and Tel. In China
Description of Goods
检验情况
Inspection
处理意见
Disposition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
中的姓名(一般以护
照为准)
交通工具班次和国家或
地区名称
在华联系地址(具体至门牌号)及电话号码,无在华联系地址及电话的可留存随行人员或入境人员在华接洽人员的联系方式物品具体名称
对携带物的定性或
现场检疫的具体情
数量/重量
Quantity/Weight
数值和计量单位
填写旅客说明的用途
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按照检验情况一栏中的内容及实际检疫情况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意见和办理检疫手续的旅检部门的联系电话,同时写明行政救济事项。检疫官QuarantineOfficer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续日期
附加说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已阅知上述处理意见,签名:旅客或其代理人亲笔签名日期Date办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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