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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国家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9-05 18:04:42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Z 120-2020

  • 标准名称: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zip .pdf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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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Z 120-2020.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nuclear medicine.
1范围
GBZ 120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75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T 4835. 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 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11713高纯锗 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 中 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T 14584空气中碘-131的取样 与测定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职业性 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WS/T 184空气中 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2
监督区 supervis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3.3
衰变池 decay pool
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3.4
敷贴治疗 applicator ther apy
选择适当的放射性核素面状源作为敷贴器覆盖在患者病变部位的表面照射一定时间,达到治疗目的的放射治疗方法。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100 C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20—2020 代替 GBZ 120—2006 等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nuclear medicine 2020-10-26 发布 2021-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6 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7 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要求 8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9 患者放射防护要求 10 131I 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11 粒籽源植入放射防护要求 1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3 应急处理要求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至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GBZ 120—2020 本标准代替 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2017《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WS 457—2014《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 533—2017《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核医学部分。本标准以 GBZ 120—2006 和 WS 533—2017 为主体,整合了核医学防护相关的标准。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外购放射性药物活度抽样检测要求(见 4.1.1); - 增加了按人份分装药物活度偏差的要求(见 4.1.1); -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辅助用房的要求(见 5.1.3 和 5.1.4); -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原则和相关要求(见 5.1); - 整理了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的内容,仅作为工作场所室内和装备结构的要求的判定条件,将其计算方法作为附录 G 给出,并对原标准中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修正(见 5.2.1); -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屏蔽防护的要求(见 5.3); -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内放射性气溶胶浓度的控制要求(见 5.3 和附录 J 中的 J.2.3); - 增加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数量、规格的要求; - 增加了辅助用品及场所洗消用品的配置要求(见 6.1); - 增加了工作人员眼晶状体剂量要求(见 6.2.15); - 细化了近期核医学治疗患者死后尸检管理(见第 9 章); - 删除了气体废物管理的部分内容(见 GBZ 133—2009 的第 7 章); - 删除了放射性废物含有多种核素时判断的免管计算公式(见 GBZ 133—2009 的 4.5); - 删除了敷贴治疗正当化与最优化要求(见 GBZ 134—2002 的 8.1); - 删除了敷贴治疗时的方案设计、疗程分割等属于计划阶段的要求(见 GBZ 134—2002 的 8.4); - 删除了最大敷贴治疗面积的规定(见 GBZ 134—2002 的 8.12); - 删除了籽粒源活度测量方法(见 GBZ 178—2017 的附录 C); - 修改了敷贴器源面照射均匀度和源面空气吸收剂量率或参考点空气吸收剂量率的不确定度(见 12.1.5); - 增加了 131I 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见第 1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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