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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出口白洒检验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13 21:57:1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 0048-1992

  • 标准名称:

    出口白洒检验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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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 0048-1992.Rule for inspection of Chinese 11qu0r for exor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SN 0048规定了出口白酒的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SN 0048适用于以粮谷、薯类及代用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况、调配、包装而成的各类出口白酒的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检验;无上述规定的按本标准检验。
2引用标准
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0345.1~10345.8白酒试验方法
GB10346白酒检验规则
GB 10781. 1-10781.3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
GB11859. 1-11859. 3低度浓香型低度清香型低度米香型白酒
3术语
3.1蒸馏酒
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
3.2勾兑
指将有差异的合格酒、互相掺混,达到统一标准基础酒的过程。
3.3调配
指在合格的基础酒中调入适量调味酒的过程。
3.4检验批
指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口的质量相同、均一、规格- -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形成-检验批。
3.5恶性杂质
指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SN 0048—92 出口白酒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Chinese Liquor fo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发布日期:1992-11-16 实施日期:1993-01-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白酒的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薯类及代用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调配、包装而成的各类出口白酒的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检验;无上述规定的,按本标准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1~GB 10345.8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GB 10781.1~GB 10781.3 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 GB 11859.1~GB 11859.3 低度浓香型白酒、低度清香型白酒、低度米香型白酒 3 术语 3.1 蒸馏酒 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 3.2 勾兑 指将有差异的合格酒互相掺混,达到统一标准基础酒的过程。 3.3 调配 指在合格的基础酒中调入适量调味酒的过程。 3.4 检验批 指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口的质量相同、均一、规格一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形成的一个检验批。 3.5 恶性杂质 指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染物。 4 取样 4.1 瓶装酒 检验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1瓶;检验批量在501~1000箱,随机抽取10箱,每箱取1瓶;检验批量在1001箱以上,每增加300箱随机增抽1箱,不足300箱按300箱计,每箱取1瓶。 每检验批中至少取样6瓶(每瓶以500mL计,下同),其中4瓶用于检验,2瓶留样备查。 4.2 散装酒 单件净容(重)量在5L或5kg以上的按散装酒计。 10件以下逐件抽取; 11~100件随机抽取10件; 101件以上按该检验批总件数的平方根随机抽取。 取样时应先将酒样混匀,并根据容器容积大小按比例抽取。每检验批取样量应不少于3L或3kg。样品经充分混匀后,平均分装于3个洁净的具塞磨口细口玻璃瓶中,其中2瓶用于检验,1瓶留样备查。 5 检验 5.1 感官检验 5.1.1 检验条件 5.1.1.1 品酒环境及评酒员应符合GB 10345.2的规定要求。 5.1.1.2 品酒台应光线充足而柔和,无直射阳光,台面应铺白色台布,并保持洁净卫生。 5.1.1.3 品酒杯应采用无色透明、无花纹、无异味、清洁卫生、容量约为60mL的郁金香型玻璃杯,其杯型及比例尺寸应符合GB 10345.2的规定要求。 5.1.1.4 品酒杯中的酒样量应控制在品酒杯容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每只品酒杯中的酒样量应基本相同。 5.1.2 色泽 按GB 10345.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3 香气 按GB 10345.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4 口味 按GB 10345.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5 风格 按GB 10345.2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酒精度 按GB 10345.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总酸 按GB 10345.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总酯 按GB 10345.5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 固形物 按GB 10345.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乙酸乙酯(仅清香型、低度清香型白酒检验此项目) 按GB 103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6 己酸乙酯(仅浓香型、低度浓香型白酒检验此项目) 按GB 10345.8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卫生检验 5.3.1 甲醇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GB 10345.1附录C(参考件)可参照执行。 5.3.2 杂醇油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GB 10345.1附录C(参考件)可参照执行。 5.3.3 铅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GB 10345.1附录D(参考件)可参照执行。 5.3.4 锰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 氰化物(仅以木薯及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白酒检验此项目)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容(重)量检验 5.4.1 瓶装酒 采用经国家计量机构定期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和量筒测量酒样在20℃时的体积。 5.4.2 (原文后续内容缺失,OCR文本未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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