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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出口黄酒检验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13 21:54:1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 0047-92

  • 标准名称:

    出口黄酒检验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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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 0047-92.Rule for inspection of rice wine for expor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SN 0047规定了出口黄酒的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SN 0047适用于以粮谷、薯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压榨、杀菌、贮存、勾兑、包装而成的各类出口黄酒的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法律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检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标准检验。
2引用标准
QB 525黄酒及其试验方法
GB 5009.7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索B,的测定方法
GB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ZBX09 001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ZBX09 002出口食品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的检验方法
3术语
3. 1检验批
指生产厂每次勾兑、包装出口的质量相同、均一、规格-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形成-检验批。
3.2恶性杂质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
4取样
4.1瓶装酒(500mL装)
检验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职1瓶;
检验批量在501~1 000箱,随机抽职10箱,每箱职1瓶;
检验批量在1 001箱以上,每增加300箱,随机增抽1箱;增加部分不足300箱,按300箱计。每箱取1瓶。
每检验批中,至少职样6瓶。4瓶用于检验,留样2瓶备查。
4.2坛装酒
检验批量在500坛以下任意抽取5坛,每增加200坛,增抽1坛,增加部分不足200坛以200坛计。每抽样坛抽取500mL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0047-92 出口黄酒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rice wine for export 发布日期:1992-11-16 实施日期:1993-01-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黄酒的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薯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压榨、杀菌、贮存、勾兑、包装而成的各类出口黄酒的检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法律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检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标准检验。 2 引用标准 QB525 黄酒及其试验方法 GB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ZBX09001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ZBX09002 出口食品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的检验方法 3 术语 3.1 检验批:指生产厂每次勾兑、包装出口的质量相同、均一、规格一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形成一检验批。 3.2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 4 取样 4.1 瓶装酒(500mL装):检验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1瓶;检验批量在501~1000箱,随机抽取10箱,每箱取1瓶;检验批量在1001箱以上,每增加300箱,随机增抽1箱;增加部分不足300箱,按300箱计。每箱取1瓶。每检验批中,至少取样6瓶。4瓶用于检验,留样2瓶备查。 4.2 坛装酒:检验批量在500坛以下任意抽取5坛,每增加200坛,增抽1坛,增加部分不足200坛以200坛计。每抽样坛抽取500mL。 4.3 桶(罐)装酒: 4.3.1 取样桶(罐)数:10桶(罐)以下逐桶(罐)抽取;11~100桶(罐)随机抽取10桶(罐);101桶(罐)以上按公式 a=√N 取样,其中“a”为取样桶(罐)数,“N”为全批桶(罐)数。 4.3.2 每取样桶(罐)抽取200mL,全批抽取量不少于2000mL。 4.4 留样:每批抽取的样品,瓶装酒留样2瓶,坛装和桶(罐)装酒留样1000mL,以供备查。 5 检验 5.1 感官检验 5.1.1 检验条件:感官检验室应光线充足而柔和,室内整洁,无异常气味。品酒杯应用无色透明、无花纹、无异味、清洁卫生的100mL卵圆形玻璃杯。 5.1.2 色泽:将60mL左右样品注入品酒杯中,在明亮处观察其颜色,应透明无沉淀、无杂质及悬浮物。 5.1.3 香气:轻轻摇动盛放样品的品酒杯,闻嗅其味应具有本类酒应有的芳香味,不应有霉味、酸味及其它异味。 5.1.4 口味及风格:品尝鉴别应具有本类酒固有的口味,酒体应协调,具有本类酒独特风格。 5.2 理化检验 5.2.1 酒精度:按QB525规定方法检验。 5.2.2 总酸:按QB525规定方法检验。 5.2.3 还原糖:按GB5009.7规定方法检验。 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5009.34规定方法检验。 5.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方法检验。 5.3 微生物检验 5.3.1 细菌总数:按ZBX09001规定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按ZBX09002规定方法检验。 5.4 容(重)量检验 5.4.1 瓶装酒:用温度计、量筒测量酒样在20℃时的体积。 5.4.2 散装酒: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办法》检验。 5.5 包装检验 5.5.1 外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瓦楞纸箱或其他材料包装,箱内应有防撞、防震的间隔材料。包装箱及间隔材料均应干燥、牢固、无破损、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并有商检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书。装箱、打包应符合规定要求。 5.5.2 外包装箱应注明厂名、酒名、批号、规格、瓶数、日期、毛重、包装箱尺寸等内容,并有“向上”、“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5.5.3 外包装箱所有字迹、标志均应准确、醒目、整洁、持久,标注方法应符合规定要求。 5.5.4 商品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瓷瓶或其他容器装盛。瓶体应端正、整洁,瓶口应密封,无漏气、漏酒、破损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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