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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CFY 0001 S-2016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

【行业标准】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7-21 23:27:37
- QCFY0001S-2016
- 现行
标准号:
QCFY 0001 S-2016
标准名称: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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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FY0001S-2016
固态复合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5日
2016-01-01发布
2016-01-06实施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CFY0001S-2016
Q/CFY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宇。
1范围
固态复合调味料
Q/CFY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花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菜籽油、大豆油、白砂糖、白胡椒、山奈、八角、丁香、孜然、甘草(人工种植)、小茴香、桂皮、豆蔻、高良姜、砂仁、草果、月桂叶、多香果、肉豆蔻、橘皮、藿香、白芷、香茅、调料九里香、圆叶当归、芝麻、花生、大豆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琥珀酸二钠、芝麻油香精、鸡肉精粉香精、猪肉精粉香精、牛肉精粉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炒制或不炒制、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352大豆
GB/T1532花生
GB1535大豆油
GB1536
GB2760
GB2761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2762
GB2763
菜籽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4
GB4789.10
GB 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461
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0白胡椒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骗
GB/T11761芝麻
GB/T19618甘草
GB/T22267
GB/T22300
GB28050
GB29939
整孜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GB/T30380
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87
GB/T30391
GB30616
QB/T2845
多香果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FY0001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2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4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5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 1. 6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7白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3.1.8山奈、小茴香、豆蔻、高良姜、砂仁、草果、肉豆蔻、藿香、白芷、香茅、调料九里香、圆叶当归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3.1.9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3.1.10八角应符合CB/7652的规定。3.1.11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甘草(人工种植)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多香果应符合GB/T30380的规定。橘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花生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
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规定。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2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13736的规定。一部)的规定。
3.1.23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29939的规定。Q/CFY0001S-2016
3.1.24芝麻油香精、鸡肉精粉香精、猪肉精粉香精、牛肉精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25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状
呈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无霉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I计)/(g/100g)总灰分\/(g/100g)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谷氨酸钠/(g/100g)
总氮(以N计)/(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适用于未添加食用盐的产品。
适用于添加谷氨酸钠的产品。
3.4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表2理化指标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12729.7
GB/T12729.9
SB/T10371
GB5009.11
GB5009.12
表3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CFY0001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未添加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未添加食用盐)、食用盐、谷氨酸钠(添加谷氨酸钠)、总氮(添加谷氨酸钠)、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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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复合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5日
2016-01-01发布
2016-01-06实施
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CFY0001S-2016
Q/CFY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冯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宇。
1范围
固态复合调味料
Q/CFY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花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菜籽油、大豆油、白砂糖、白胡椒、山奈、八角、丁香、孜然、甘草(人工种植)、小茴香、桂皮、豆蔻、高良姜、砂仁、草果、月桂叶、多香果、肉豆蔻、橘皮、藿香、白芷、香茅、调料九里香、圆叶当归、芝麻、花生、大豆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琥珀酸二钠、芝麻油香精、鸡肉精粉香精、猪肉精粉香精、牛肉精粉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炒制或不炒制、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352大豆
GB/T1532花生
GB1535大豆油
GB1536
GB2760
GB2761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2762
GB2763
菜籽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4
GB4789.10
GB 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461
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0白胡椒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骗
GB/T11761芝麻
GB/T19618甘草
GB/T22267
GB/T22300
GB28050
GB29939
整孜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GB/T30380
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87
GB/T30391
GB30616
QB/T2845
多香果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FY0001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2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4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5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 1. 6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7白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3.1.8山奈、小茴香、豆蔻、高良姜、砂仁、草果、肉豆蔻、藿香、白芷、香茅、调料九里香、圆叶当归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3.1.9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3.1.10八角应符合CB/7652的规定。3.1.11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甘草(人工种植)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多香果应符合GB/T30380的规定。橘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花生应符合GB/T1532的规定。
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规定。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2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13736的规定。一部)的规定。
3.1.23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29939的规定。Q/CFY0001S-2016
3.1.24芝麻油香精、鸡肉精粉香精、猪肉精粉香精、牛肉精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25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状
呈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无霉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I计)/(g/100g)总灰分\/(g/100g)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谷氨酸钠/(g/100g)
总氮(以N计)/(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适用于未添加食用盐的产品。
适用于添加谷氨酸钠的产品。
3.4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表2理化指标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12729.7
GB/T12729.9
SB/T10371
GB5009.11
GB5009.12
表3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CFY0001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未添加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未添加食用盐)、食用盐、谷氨酸钠(添加谷氨酸钠)、总氮(添加谷氨酸钠)、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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