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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4 21:00:17
- SN/T2872-2011
- 现行
标准号:
SN/T 2872-2011
标准名称: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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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872—2011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Inspection rules tothelabels ontextiles2011-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2872—201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萍、吴雄英、靳颖、丁雪梅、袁志磊、要磊。TYKANYKAa
1范围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2872-—2011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试验方法、抽样、检验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等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的产品参见附录A,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8685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SN/T1649—2005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SN/T1931.1—2007
SN/T 1931.2—2007
SN/T1932.1—2007
SN/T1932.22008
3术语和定义
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第2部分:抽样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抽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纤维含量标识identificationoffibercontent描述某种纤维含量百分率的标志,如\100%”、“纯”或“全”棉;60%棉/40%涤纶。通常印制在纺织品服装的吊牌、缝制标签上。
carelabelling
护理标识
用来指导消费者或洗涤者如何来选择最恰当的洗涤程序和护理方法以保持纺织品服装的品质和外型的标签。
原产地标识originmarking
以标志、图案、文字或符号等对纺织产品的来源地(原产国或地区)或制造产地作出明确标示的标签。
标识的符合性conformabilityofcarelabelling纺织品服装的性能等与相应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的一致性(符合性)1
KANYKACa
SN/T2872—2011
4要求
4.1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
4.1.1进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GB5296.4、FZ/T01053的规定,其具体要求见附录B。
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人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4.1.2
具体要求见附录B
4.2护理标识的要求
4.2.1进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GB/T8685、GB5296.4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
4.2.2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人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
4.3原产地标识的要求
4.3.1进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我国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4.3.2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组织)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3.3进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
5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
5.1进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方法按SN/T1649一2005中L.2的规定执行5.2进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的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见附录E,并参见附录F。5.3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6抽样
6.1检验批的确定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其检验批按SN/T1931.1—2007的3.2和3.3的规定执行6.2抽样
6.2.1织物的纤维含量标识和护理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1.2一2007中的第4章执行。6.2.2服装或制品的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2.2—2008中的4.1执行。6.2.3在上述样品中随机抽取至少距织物端2m距离,2.2mX全幅织物进行纤维含量和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如只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则数量为20cmX全幅织物。在上述服装或制品中随机抽取满足试验要求的样品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则每款服装至少两件。
TKANYKAa
7检验
7.1纤维含量标识检验
SN/T2872—2011
7.1.1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7.1.2进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按我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以客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
7.1.3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检验,按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检测,以出口企业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
7.2护理标识检验www.bzxz.net
7.2.1进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应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文字说明等符合性检验。7.2.2进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客户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2.3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企业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3原产地标识的检验
7.3.1进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按GB5296.4一1998中5.1的规定执行。7.3.2出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根据核查实物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凭证等进行。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8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8.1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标识不符合。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及原产地标识;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及护理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d)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f)
纤维含量偏差(护理标识检测项目)超出规定的允差范围;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g)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h)
护理标识中的符号和程序不规范或不完整原产地标识的规定与要求不符;j
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8.2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8.3护理标识的标注和符合性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TKANYKAa
SN/T2872—2011
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不合格8.4原产地标识的标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合格;如果标注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不合格
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TKANYK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SN/T2872—2011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TIKANYKACA
SN/T 2872—20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B.1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见表B.1。表B.1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GB5296.4—1998
FZ/T01053-2007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原则及含量允差1.仅有一种纤
维成分的产品
2.由2种及以上
纤维成分的产品
3.含量≤5%
的纤维
示例1-1:棉100%
示例1-2:纯棉
示例1-3:全棉
示例2-1:60%棉
30%涤纶
10%锦纶
示例2-2:棉60%
涤纶30%
锦纶10%
示例3-1:50%棉
50%粘纤
示例3-2:50%粘纤
50%棉
示例4-1:60%棉
36%涤纶
4%粘纤
示例4-2:60%棉
36%涤纶
4%其他纤维
示例5:90%棉
10%其他纤维
TIKANYKACa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
“100%”“纯”或“全”,见示例1。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
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
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FZ/T01053—2007
4.含有2种及
以上化学性质
相似且难以定
量分析的纤维
5.带有里料的
6.含有填充物
的产品
7.由2种及以上
不同织物构成的
8.含有2种及以
上明显可分的纱
线系统、图案或
结构的产品
9.由2层及以上
材料构成的产品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示例6:70%棉
30%莱赛尔纤维
+粘纤
示例7:再生纤维素纤
维100%
(莫代尔纤维+粘纤)
示例8:面料:80%羊毛/
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示例9:外套:65%棉/
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示例10:面料:80%羊毛/
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150g
示例11:前片:65%羊毛/
35%涤纶
其余:100%羊毛
示例12:身:100%棉
袖:100%涤纶
示例13:方格:70%羊毛
30%涤纶
条形:60%涤纶,
40%粘纤
示例14:红色:100%羊绒
黑色:100%羊毛
示例15-1:绒毛:90%棉/
10%锦纶
地布:100%涤纶
示例15-2:63%棉30%涤纶
7%锦纶
示例16:白色纱:100%涤纶
绿色纱:100%粘纤
灰色纱:100%棉
示例17-1:外层:50%棉/
50%粘纤
内层:100%棉
中间层:100%涤纶
示例17-2:60%棉
20%涤纶
20%粘纤
TIKANYKACa-
SN/T 2872—2011
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
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
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
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
面积不超过产品面积15%织物可
不标。
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和示例16。
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
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7。
SN/T 2872—2011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FZ/T01053—2007
10.当产品的某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示例18:55%棉/45%粘纤
个部位上添加
起加固或其他
作用的纤维,但
比例较小
11.在产品中存
在易于识别的花
纹或图案的装饰
纤维或装饰纱线
(若拆除装饰纤
维或纱线会破坏
产品的结构),当
其纤维含量≤5%
12.结构复杂的
产品(例如文
胸、腹带等)
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并脚趾和脚跟部位的
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锦纶除外
示例19-1:80%羊毛
20%涤纶
装饰线除外
示例19-2:羊毛80%
涤纶20%
装饰线100%涤纶
示例20:77%棉
19%粘纤
4%金属装饰线
示例21:烂花:涤纶/棉
底布:100%涤纶
示例22:(文胸)
里料:棉100%
侧翼:锦纶/涤纶
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8。
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
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
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1和示例22
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14.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纤维含量允差
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其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示例26和示例27。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3和示例24,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示例23:100%羊毛
弹性纤维除外
示例24:纯棉
装饰纤维除外
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见示例25。示例25:标签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4.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人总量,标为“含微量××”,见示例26和示例27。
示例26:100%棉
(含微量涤纶)
示例27:80%羊毛
20%锦纶
(含微量兔毛)
TIKANYKACa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羊毛制品标签法案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羊毛制品标签的实施
条例(Rules&Regula-
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6CFRPart
300)和纺织纤维制品
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
(Rules &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ldentification
Act-16 CFR Part 303)
96/74/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
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SN/T2872—2011
2.须注明制造商的名字和(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
3.须注明羊毛和其他一种或多种纤维的质量分数及构成或组成;4.羊毛(全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羊毛或再用毛总纤维重的5%:
5.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法案的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违法行为。1.纤维含量及其充差
1)纤维含量
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a)
排列。
装饰物采用如下标注方式:
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
衬里和夹层分别单独列出纤维的含量: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列出各部位的含量:起绒织物可以绒与底布分别标注,也可以作为整体标注: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列出每种组分的纤维的含量:纤维的商标:当使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同时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纤维含量的允差(含量明示纤维含量允差):纺织制品:3%(由一种纤维组织的即100%或纯的纤维,允许公差为零);羊毛制品:该法案没有提及允差,但FTC允许其他纤维相对于毛纤维的允差为:3%。2.须注明产地,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别。注:国家名用英文标注
3.须有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注册号码,或批发商的注册号码,最终零售商的注册号码。1.指令中所涉及的纺织产品,无论任何时候以产品的形式或出于经济的目的投放到市场上时须要贴标签或标注:2.标明每种组分的纤维含量,并且用规定的名称;3.一种纺织产品中其他纤维的含量最多只能达到总质量的2%(允差是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添加的常规物质),如该产品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允差可增加到5%;
4.标签上标明的纤维质量分数测试允差为3%以内1.一般表示方法
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可以用纤维质量占织物质量的百分率来表示。2.特殊表示方法:
1)如果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表示,其余的纤维可用“未满”(少于来表示
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或织物生产的,对于用不同类型纤维或不同织物织造的每一部分,都应该清楚标识出来,并注明在这部分里各种纤维或织物的含量。
如果袜子或手套等有复杂图案或特殊的纺织品,它的每一种纤维的含量很难用百分率表示出来,可按照纤维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种纤维的名称列举出来。
SN/T2872—2011
加拿大
墨西哥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商务(贸易解释)
法案Act1905
商务(进口)条例
(纤维成分标签)
标签法规
如韩国等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纺织产品的商品说明一般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必须用英文标识。2.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的质量分数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毛”,否则不能标识为“纯羊毛”。
3.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产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下纤维:羊毛、山羊绒、马海毛或羊驼的毛发,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
4,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5,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纤维,则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反之则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6.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他纤维质量分数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同时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7.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是单一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8.如果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填充”或“增重”字样。9.除了羊毛外,如果衣服和纺织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
要求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提供下列内容的标签:1.织物中所含纤维的种类;
2.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必须标出含量的具体数值;3.制造商、经销商的名称
英国的服装纤维含量标签是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包括主要纤维的种类和含量2006年6月21日,墨西哥政府宣布从8月20日起对纺织品和服装(NOM-004SCFI-2006)执行新的标签法规。该法规适用于服装、服装辅料、纺织品以及纺织品成分占整个产品总量的50%以上的家用纺织品要求服装和服装辅料必须在领部、腰部或其他明显部位带有一个性、清晰的标签,标签要用西班牙语列明下列信息(如果有要求的话,这些信息除了用西班牙语,可能还要用另外一种语言给出):
a)商标名称:
根据墨西哥标准NMX-A-099-1995-INNTEX给出纤维含量:尺码;
根据墨西哥标准NMX-A-240-INNTEX-2004给出保养说明;e)
原产国等。
强调标签纤维含量标准,均要求标明纤维种类和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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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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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2872—201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萍、吴雄英、靳颖、丁雪梅、袁志磊、要磊。TYKANYKAa
1范围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2872-—2011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试验方法、抽样、检验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等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的产品参见附录A,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8685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SN/T1649—2005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SN/T1931.1—2007
SN/T 1931.2—2007
SN/T1932.1—2007
SN/T1932.22008
3术语和定义
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第2部分:抽样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抽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纤维含量标识identificationoffibercontent描述某种纤维含量百分率的标志,如\100%”、“纯”或“全”棉;60%棉/40%涤纶。通常印制在纺织品服装的吊牌、缝制标签上。
carelabelling
护理标识
用来指导消费者或洗涤者如何来选择最恰当的洗涤程序和护理方法以保持纺织品服装的品质和外型的标签。
原产地标识originmarking
以标志、图案、文字或符号等对纺织产品的来源地(原产国或地区)或制造产地作出明确标示的标签。
标识的符合性conformabilityofcarelabelling纺织品服装的性能等与相应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的一致性(符合性)1
KANYKACa
SN/T2872—2011
4要求
4.1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
4.1.1进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GB5296.4、FZ/T01053的规定,其具体要求见附录B。
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人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4.1.2
具体要求见附录B
4.2护理标识的要求
4.2.1进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GB/T8685、GB5296.4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
4.2.2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人国家或地区(组织)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具体要求中的符号及程序见附录C。
4.3原产地标识的要求
4.3.1进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我国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4.3.2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要求,应符合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组织)原产地标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3.3进出口纺织品的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
5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
5.1进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方法按SN/T1649一2005中L.2的规定执行5.2进出口纺织品的护理标识的符合性评定及试验方法见附录E,并参见附录F。5.3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判定方法分类参见附录D。6抽样
6.1检验批的确定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其检验批按SN/T1931.1—2007的3.2和3.3的规定执行6.2抽样
6.2.1织物的纤维含量标识和护理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1.2一2007中的第4章执行。6.2.2服装或制品的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抽样按SN/T1932.2—2008中的4.1执行。6.2.3在上述样品中随机抽取至少距织物端2m距离,2.2mX全幅织物进行纤维含量和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如只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则数量为20cmX全幅织物。在上述服装或制品中随机抽取满足试验要求的样品进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护理标识符合性检测则每款服装至少两件。
TKANYKAa
7检验
7.1纤维含量标识检验
SN/T2872—2011
7.1.1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7.1.2进口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检验,按我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以客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
7.1.3出口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检验,按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纤维含量检测,以出口企业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测。
7.2护理标识检验www.bzxz.net
7.2.1进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应包括标识的要求、标注内容、文字说明等符合性检验。7.2.2进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客户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2.3出口纺织品护理标识的检验,以企业的自我声明为依据,根据我国或不同输人国商品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项目的检测7.3原产地标识的检验
7.3.1进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按GB5296.4一1998中5.1的规定执行。7.3.2出口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检验,根据核查实物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凭证等进行。按我国或不同输入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8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8.1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标识不符合。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及原产地标识;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及护理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d)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f)
纤维含量偏差(护理标识检测项目)超出规定的允差范围;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g)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h)
护理标识中的符号和程序不规范或不完整原产地标识的规定与要求不符;j
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8.2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和纤维含量符合性检测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8.3护理标识的标注和符合性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TKANYKAa
SN/T2872—2011
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护理标识不合格8.4原产地标识的标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合格;如果标注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原产地标识不合格
纤维含量标识、护理标识、原产地标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TKANYK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SN/T2872—2011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TIKANYKACA
SN/T 2872—20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B.1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见表B.1。表B.1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GB5296.4—1998
FZ/T01053-2007
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标注原则及含量允差1.仅有一种纤
维成分的产品
2.由2种及以上
纤维成分的产品
3.含量≤5%
的纤维
示例1-1:棉100%
示例1-2:纯棉
示例1-3:全棉
示例2-1:60%棉
30%涤纶
10%锦纶
示例2-2:棉60%
涤纶30%
锦纶10%
示例3-1:50%棉
50%粘纤
示例3-2:50%粘纤
50%棉
示例4-1:60%棉
36%涤纶
4%粘纤
示例4-2:60%棉
36%涤纶
4%其他纤维
示例5:90%棉
10%其他纤维
TIKANYKACa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
“100%”“纯”或“全”,见示例1。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
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
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FZ/T01053—2007
4.含有2种及
以上化学性质
相似且难以定
量分析的纤维
5.带有里料的
6.含有填充物
的产品
7.由2种及以上
不同织物构成的
8.含有2种及以
上明显可分的纱
线系统、图案或
结构的产品
9.由2层及以上
材料构成的产品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示例6:70%棉
30%莱赛尔纤维
+粘纤
示例7:再生纤维素纤
维100%
(莫代尔纤维+粘纤)
示例8:面料:80%羊毛/
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示例9:外套:65%棉/
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示例10:面料:80%羊毛/
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150g
示例11:前片:65%羊毛/
35%涤纶
其余:100%羊毛
示例12:身:100%棉
袖:100%涤纶
示例13:方格:70%羊毛
30%涤纶
条形:60%涤纶,
40%粘纤
示例14:红色:100%羊绒
黑色:100%羊毛
示例15-1:绒毛:90%棉/
10%锦纶
地布:100%涤纶
示例15-2:63%棉30%涤纶
7%锦纶
示例16:白色纱:100%涤纶
绿色纱:100%粘纤
灰色纱:100%棉
示例17-1:外层:50%棉/
50%粘纤
内层:100%棉
中间层:100%涤纶
示例17-2:60%棉
20%涤纶
20%粘纤
TIKANYKACa-
SN/T 2872—2011
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
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
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
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
面积不超过产品面积15%织物可
不标。
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和示例16。
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
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7。
SN/T 2872—2011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FZ/T01053—2007
10.当产品的某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示例18:55%棉/45%粘纤
个部位上添加
起加固或其他
作用的纤维,但
比例较小
11.在产品中存
在易于识别的花
纹或图案的装饰
纤维或装饰纱线
(若拆除装饰纤
维或纱线会破坏
产品的结构),当
其纤维含量≤5%
12.结构复杂的
产品(例如文
胸、腹带等)
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并脚趾和脚跟部位的
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锦纶除外
示例19-1:80%羊毛
20%涤纶
装饰线除外
示例19-2:羊毛80%
涤纶20%
装饰线100%涤纶
示例20:77%棉
19%粘纤
4%金属装饰线
示例21:烂花:涤纶/棉
底布:100%涤纶
示例22:(文胸)
里料:棉100%
侧翼:锦纶/涤纶
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8。
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
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
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1和示例22
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14.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纤维含量允差
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其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示例26和示例27。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3和示例24,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示例23:100%羊毛
弹性纤维除外
示例24:纯棉
装饰纤维除外
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见示例25。示例25:标签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4.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人总量,标为“含微量××”,见示例26和示例27。
示例26:100%棉
(含微量涤纶)
示例27:80%羊毛
20%锦纶
(含微量兔毛)
TIKANYKACa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羊毛制品标签法案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羊毛制品标签的实施
条例(Rules&Regula-
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6CFRPart
300)和纺织纤维制品
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
(Rules &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ldentification
Act-16 CFR Part 303)
96/74/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
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SN/T2872—2011
2.须注明制造商的名字和(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
3.须注明羊毛和其他一种或多种纤维的质量分数及构成或组成;4.羊毛(全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羊毛或再用毛总纤维重的5%:
5.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法案的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违法行为。1.纤维含量及其充差
1)纤维含量
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a)
排列。
装饰物采用如下标注方式:
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
衬里和夹层分别单独列出纤维的含量: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列出各部位的含量:起绒织物可以绒与底布分别标注,也可以作为整体标注: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列出每种组分的纤维的含量:纤维的商标:当使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同时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纤维含量的允差(含量明示纤维含量允差):纺织制品:3%(由一种纤维组织的即100%或纯的纤维,允许公差为零);羊毛制品:该法案没有提及允差,但FTC允许其他纤维相对于毛纤维的允差为:3%。2.须注明产地,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别。注:国家名用英文标注
3.须有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注册号码,或批发商的注册号码,最终零售商的注册号码。1.指令中所涉及的纺织产品,无论任何时候以产品的形式或出于经济的目的投放到市场上时须要贴标签或标注:2.标明每种组分的纤维含量,并且用规定的名称;3.一种纺织产品中其他纤维的含量最多只能达到总质量的2%(允差是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添加的常规物质),如该产品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允差可增加到5%;
4.标签上标明的纤维质量分数测试允差为3%以内1.一般表示方法
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可以用纤维质量占织物质量的百分率来表示。2.特殊表示方法:
1)如果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表示,其余的纤维可用“未满”(少于来表示
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或织物生产的,对于用不同类型纤维或不同织物织造的每一部分,都应该清楚标识出来,并注明在这部分里各种纤维或织物的含量。
如果袜子或手套等有复杂图案或特殊的纺织品,它的每一种纤维的含量很难用百分率表示出来,可按照纤维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种纤维的名称列举出来。
SN/T2872—2011
加拿大
墨西哥
限定纤维成分标识的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商务(贸易解释)
法案Act1905
商务(进口)条例
(纤维成分标签)
标签法规
如韩国等
表B.1(续)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1.纺织产品的商品说明一般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必须用英文标识。2.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的质量分数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毛”,否则不能标识为“纯羊毛”。
3.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产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下纤维:羊毛、山羊绒、马海毛或羊驼的毛发,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
4,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5,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纤维,则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反之则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6.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他纤维质量分数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同时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7.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是单一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8.如果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填充”或“增重”字样。9.除了羊毛外,如果衣服和纺织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
要求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提供下列内容的标签:1.织物中所含纤维的种类;
2.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必须标出含量的具体数值;3.制造商、经销商的名称
英国的服装纤维含量标签是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包括主要纤维的种类和含量2006年6月21日,墨西哥政府宣布从8月20日起对纺织品和服装(NOM-004SCFI-2006)执行新的标签法规。该法规适用于服装、服装辅料、纺织品以及纺织品成分占整个产品总量的50%以上的家用纺织品要求服装和服装辅料必须在领部、腰部或其他明显部位带有一个性、清晰的标签,标签要用西班牙语列明下列信息(如果有要求的话,这些信息除了用西班牙语,可能还要用另外一种语言给出):
a)商标名称:
根据墨西哥标准NMX-A-099-1995-INNTEX给出纤维含量:尺码;
根据墨西哥标准NMX-A-240-INNTEX-2004给出保养说明;e)
原产国等。
强调标签纤维含量标准,均要求标明纤维种类和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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