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 标准下载网 >>
- 标准分类 >>
- 国家标准(GB) >>
-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6 11:59:55
- GBZ188-2007
- 现行
标准号:
GBZ 188-2007
标准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03-16 -
实施日期:
2007-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545.05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uideline ofOccupational HealthSurveillance2007发布
200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第1页共97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本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所致健康效应的特点,本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规范中明确注明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项目外,其余均为强制性健康检查项目。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等。第2页共97页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职业禁总证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责任和义务
工作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四乙基铅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氧化锌
肿/砷化氢(砷化三氢)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化氢
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铠及其无机化合物
羰基镍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第3页共97页
合月件网httn://uwfoodmatar
二硫化碳
四氯化碳
3汽油
溴甲烷
二氯乙烷
正已烷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三硝基甲苯
联苯胺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甲胺
氧化碳
硫化氢
氯乙烯
三氯乙烯
氯丙烯
氯丁二烯
有机氟
二异氰酸甲苯酯
二甲基甲酰胺
氰及睛类化合物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五氯酚
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丙烯酰胺
偏二甲基肼www.bzxz.net
硫酸二甲酯
有机磷杀虫剂
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拟除虫菊酯类
酸雾或酸酐
致喘物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煤尘(包括煤矽尘)
6.3石棉粉尘
6.4其它粉尘
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6.5
第4页共97页
合月件网httn·//uwfoodmatanat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7.
7.1噪声
7.2振动
7.3高温
7.4高气压
紫外辐射(紫外线)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布鲁菌属
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电工作业
高处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结核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
肝炎病防治工作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视屏作业
9.9高原作业
9.10航空作业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规范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第5页共97页
品伙伴网http://foodmate.1.范围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1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1.2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氯内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内烯晴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镐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第6页共97页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棉尘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锁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正已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标准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第7页共97页
mht+: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总证;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3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息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8页共97页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它目的。(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4.3工作程序
4.3.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4.3.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3.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4.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4.3.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第9页共97页
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4.1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4.4.2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4.4.3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4.4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已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4.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4.4.6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总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总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
(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4.6.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息证;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6.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执行推荐性职业健康检查。4.6.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
(1)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第10页共97页
(2)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3)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4)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5)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6)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7)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7.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7.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7.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7.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一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
4.7.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8.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4.8.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4.8.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第11页共97页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8.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9.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需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
4.9.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生物接触标志物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触物质或其与靶细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产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反映机体的接触水平。生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机体中可检测的生化、生理等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2)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3)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森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一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第12页共97页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uideline ofOccupational HealthSurveillance2007发布
200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第1页共97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本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所致健康效应的特点,本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规范中明确注明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项目外,其余均为强制性健康检查项目。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等。第2页共97页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职业禁总证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责任和义务
工作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四乙基铅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氧化锌
肿/砷化氢(砷化三氢)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化氢
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铠及其无机化合物
羰基镍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第3页共97页
合月件网httn://uwfoodmatar
二硫化碳
四氯化碳
3汽油
溴甲烷
二氯乙烷
正已烷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三硝基甲苯
联苯胺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甲胺
氧化碳
硫化氢
氯乙烯
三氯乙烯
氯丙烯
氯丁二烯
有机氟
二异氰酸甲苯酯
二甲基甲酰胺
氰及睛类化合物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五氯酚
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丙烯酰胺
偏二甲基肼www.bzxz.net
硫酸二甲酯
有机磷杀虫剂
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拟除虫菊酯类
酸雾或酸酐
致喘物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煤尘(包括煤矽尘)
6.3石棉粉尘
6.4其它粉尘
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6.5
第4页共97页
合月件网httn·//uwfoodmatanat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7.
7.1噪声
7.2振动
7.3高温
7.4高气压
紫外辐射(紫外线)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布鲁菌属
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电工作业
高处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结核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
肝炎病防治工作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视屏作业
9.9高原作业
9.10航空作业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规范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第5页共97页
品伙伴网http://foodmate.1.范围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1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1.2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氯内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内烯晴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镐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第6页共97页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棉尘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锁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正已烷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标准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第7页共97页
mht+: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总证;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3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息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8页共97页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它目的。(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4.3工作程序
4.3.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4.3.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3.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4.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4.3.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第9页共97页
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4.1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4.4.2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4.4.3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4.4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已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4.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4.4.6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总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总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
(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4.6.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息证;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6.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执行推荐性职业健康检查。4.6.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
(1)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第10页共97页
(2)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3)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4)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5)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6)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7)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7.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7.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7.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7.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一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
4.7.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8.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4.8.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4.8.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第11页共97页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8.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9.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需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
4.9.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生物接触标志物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触物质或其与靶细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产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反映机体的接触水平。生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机体中可检测的生化、生理等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2)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3)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森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一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一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第12页共97页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 热门标准
- 国家标准(GB)标准计划
- GB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GB/T39648-20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数字图像技术评级
- GB/T25811-2010 染料试验用标准漂白涤纶布
- GB/T2910.16-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6部分:聚丙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苯法)
- GB/T26863-2022 火电站监控系统术语
- GB/T36434-2018 复杂机械手表机心万年历和打簧机构零部件的名称
- GB/T43423-2023 空间数据与信息传输系统 深空光通信编码与同步
- GB/T30966.6-2022 风力发电机组 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通信 第6部分:状态监测的逻辑节点类和数据类
- GB/T23639-2009 节能耐腐蚀钢制电缆桥架
- GB/T24204-2009 高炉炉料用铁矿石 低温还原粉化率的测定 动态试验法
- GB50030-2013 氧气站设计规范
- GB/T5009.68-2003 食品容器内壁过氯乙烯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T1438.2-2008 锥柄麻花钻 第2部分:莫氏锥柄长麻花钻的型式和尺寸
- GB/T23315-2009 粘扣带
- GB/T29529-2013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请牢记:“bzxz.net”即是“标准下载”四个汉字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国际顶级域名“.net”的组合。 ©2009 标准下载网 www.bzxz.net 本站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3016450号-1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30164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