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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06 19:05:49
- TSGQ7012-2008
- 现行
标准号:
TSG Q7012-2008
标准名称: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08-07 -
实施日期:
2009-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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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MB

部分标准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8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lifting Equip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8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lifting Equip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Q7012—2008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7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细则明确了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王顺亭陶天华
王晓峰
雷晓卫!
陈宝强
张正杰
李向东
刘春林杨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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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B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电站牵张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C叉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D
电动(气动)葫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E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2—2008
第一条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1)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2)叉车,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3)电动(气动)葫芦,包括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和带式电动葫芦。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三)DL/T875-2004《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四)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五)GB/T188492002《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六)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七)GB/T5141—2005《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八)GB/T5142一200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九)GB/T5143一2001《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十)JB/T2391一1994《0.5~10吨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十一)JB/T3300-1992《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十二)JB/T3341-—2005《托盘堆垛车》;(十三)JB/T7635--1994《蓄电池搬运车整机试验方法》;(十四)JB/T3244—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十五)JB/T3340—2005《插腿式叉车》;(十六)JB/T9012—1999《侧面式叉车》;(十七)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十八)JB/T9008.1一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第一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十九)JB/T9008.2一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第二部分:试验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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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型式试验合格;(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在试验现场至少需要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六)整机抗倾翻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地进行。如果必须在制造单位内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则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在使用现场进行时,制造单位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有关规定;
(二)叉车型式试验场地坚实、平整,符合有关规定,现场满足全程作业要求,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三)型式试验载荷误差为其±1%;(四)试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
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防爆产品),其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还应当依据设计和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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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八条型式试验用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核实样机的机型(型号)和规格,对样机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
(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防爆性能试验(适用于防爆产品);(四)电气安全试验(适用于蓄电池叉车):(五)结构强度试验;
(六)可靠性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附件C和附件D,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E)。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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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A1技术文件审查
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结果(含稳定性计算)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2)制造或者配套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设计要求,电动或气动葫芦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吊带,叉车的链条、高压软管等要按规定提供试验合格证明,叉车的货叉要按规定提供试验合格证明(3)样机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4)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防爆产品有防爆合格证;(5)基础、锚固、缆绳和地脚螺栓的计算符合规定。A2样机检查
A2.1结构型式和标志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产品铭牌、吨位牌、载荷曲线、标牌、安全标志、警告标志、警示装置和起吊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A2.2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材料的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定;叉车车架的明显位置是否用钢字标明车架号。A2.3焊接质量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孔穴、固体夹渣、未熔合和未焊透;(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一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技术不低于A级,合格级别为Ⅱ级;超声波检测按照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I级。A2.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和工作机构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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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主体、底脚和电站牵张设备的机架、辅助装置,叉车的车架、门架、货叉,电动(气动)葫芦的小车架、小车墙板、卷筒等;(2)主要零部件,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钢丝绳、滑轮、联接螺栓、联接销轴、联接铆钉,电站牵张设备的钢丝绳、制动鼓、制动带、卷筒、液压元件、联接螺栓,叉车的实心横截面货叉、高压油管及管接头、起升链条,电动(气动)葫芦的钢丝绳、链条、吊带、滑轮、吊钩等;
(3)工作机构,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电站牵张设备的牵引机构、张力机构,叉车的动力机构、传动机构、运行机构,电动葫芦(气动)葫芦的起升机构、运行机构等。
A2.5电气和控制系统
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符合规定;(2)遥控装置符合规定,能够有效地控制;(3)导线、电缆防护符合要求,移动电缆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采用承载电缆;
(4)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和断相等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
(5)电源进线设置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有明显标记;(6)非自动复位并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的设置符合规定;(7)叉车总电源有钥匙开关装置;(8)叉车信号和照明装置符合规定;(9)蓄电池盖板间距符合有关规定;(10)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还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具体规定要求见注A-1)。注A-1: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电气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如下:,
(1)在热幅射强烈的地方,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2)操纵方式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作方式。A2.6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看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规格型号符合规定,有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2)抱杆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拉线设置避免意外松动或者跑线装置;(3)叉车的转向操纵符合GB10827的有关规定;(4)叉车的保护装置和警示装置符合GB10827的有关规定;(5)叉车门架安装前倾自锁装置;(6)电动(气动)葫芦按规定设置扫轨板、限位开关和缓冲装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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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爆叉车的防爆设置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8)电动葫芦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或具有相同的功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9)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其制动器的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要求见注A·2);
注A-2: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制动器设置要求如下:(1)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低速级上,在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它能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2)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需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10)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设置双重起升高度限位器:(11)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A3样机的主要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对其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卷筒直径等主要尺寸进行测量。
A4其他项目
依据样机设计文件和设备特性,型式试验机构确定需要检验的其他项目和内容,检验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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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电站牵张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B1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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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施工用抱杆性能试验,包括标准节组装试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
电站牵张设备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耐压试验、空载试验、静载试验、牵张力试验、牵引速度试验、额定载荷起动试验、自动制动试验和过载保护试验。B1.1标准节组装试验(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对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标准节的组装,检查标准节是否具有互换性,各联接接头是否安全可靠。B1.2绝缘试验
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1.0MQ2。B1.3耐压试验(适用于电站牵张设备)按照以下试验压力,对液(气)压系统进行试验,保压5min后,检查各元件及管路接头是否有外泄漏现象:
(1)当最大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1.5MPa时,试验压力为1.25倍的额定压力;(2)当最大工作压力大于31.5MPa时,试验压力为1.15倍的额定压力。B1.4空载试验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操作各工作机构进行动作,并且试验各行程限位装置。各项试验至少重复3个循环,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运转符合规定,各机构动作平稳,无爬行、震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2)控制系统动作可靠、准确;
(3)各行程限位器动作可靠、准确;(4)液(气)压系统、散热系统及各运转部件无过热现象;(5)各连接、固定部位无松动,无漏液(气)现象。B1.5牵张力试验(适用于电站牵张设备)按照设计要求,操纵牵引机构和张力机构进行动作,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额定牵引力和张力应当达到设计规定;(2)牵引力和张力应当能无级控制,调整方便,张力不能因牵引速度变化而出现明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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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lifting Equip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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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lifting Equip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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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7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细则明确了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王顺亭陶天华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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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强
张正杰
李向东
刘春林杨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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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B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电站牵张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C叉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D
电动(气动)葫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E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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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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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1)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2)叉车,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3)电动(气动)葫芦,包括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和带式电动葫芦。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三)DL/T875-2004《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四)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五)GB/T188492002《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六)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七)GB/T5141—2005《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八)GB/T5142一200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九)GB/T5143一2001《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十)JB/T2391一1994《0.5~10吨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十一)JB/T3300-1992《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十二)JB/T3341-—2005《托盘堆垛车》;(十三)JB/T7635--1994《蓄电池搬运车整机试验方法》;(十四)JB/T3244—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十五)JB/T3340—2005《插腿式叉车》;(十六)JB/T9012—1999《侧面式叉车》;(十七)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十八)JB/T9008.1一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第一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十九)JB/T9008.2一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第二部分:试验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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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型式试验合格;(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在试验现场至少需要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六)整机抗倾翻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地进行。如果必须在制造单位内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则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在使用现场进行时,制造单位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有关规定;
(二)叉车型式试验场地坚实、平整,符合有关规定,现场满足全程作业要求,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三)型式试验载荷误差为其±1%;(四)试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
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防爆产品),其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还应当依据设计和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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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八条型式试验用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核实样机的机型(型号)和规格,对样机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
(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防爆性能试验(适用于防爆产品);(四)电气安全试验(适用于蓄电池叉车):(五)结构强度试验;
(六)可靠性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附件C和附件D,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E)。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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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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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A1技术文件审查
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结果(含稳定性计算)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2)制造或者配套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设计要求,电动或气动葫芦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吊带,叉车的链条、高压软管等要按规定提供试验合格证明,叉车的货叉要按规定提供试验合格证明(3)样机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4)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防爆产品有防爆合格证;(5)基础、锚固、缆绳和地脚螺栓的计算符合规定。A2样机检查
A2.1结构型式和标志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产品铭牌、吨位牌、载荷曲线、标牌、安全标志、警告标志、警示装置和起吊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A2.2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材料的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定;叉车车架的明显位置是否用钢字标明车架号。A2.3焊接质量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孔穴、固体夹渣、未熔合和未焊透;(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一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技术不低于A级,合格级别为Ⅱ级;超声波检测按照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I级。A2.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和工作机构如下: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Q70122008
(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主体、底脚和电站牵张设备的机架、辅助装置,叉车的车架、门架、货叉,电动(气动)葫芦的小车架、小车墙板、卷筒等;(2)主要零部件,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钢丝绳、滑轮、联接螺栓、联接销轴、联接铆钉,电站牵张设备的钢丝绳、制动鼓、制动带、卷筒、液压元件、联接螺栓,叉车的实心横截面货叉、高压油管及管接头、起升链条,电动(气动)葫芦的钢丝绳、链条、吊带、滑轮、吊钩等;
(3)工作机构,包括输变电用抱杆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电站牵张设备的牵引机构、张力机构,叉车的动力机构、传动机构、运行机构,电动葫芦(气动)葫芦的起升机构、运行机构等。
A2.5电气和控制系统
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符合规定;(2)遥控装置符合规定,能够有效地控制;(3)导线、电缆防护符合要求,移动电缆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采用承载电缆;
(4)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和断相等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
(5)电源进线设置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有明显标记;(6)非自动复位并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的设置符合规定;(7)叉车总电源有钥匙开关装置;(8)叉车信号和照明装置符合规定;(9)蓄电池盖板间距符合有关规定;(10)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还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具体规定要求见注A-1)。注A-1: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电气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如下:,
(1)在热幅射强烈的地方,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2)操纵方式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作方式。A2.6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看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规格型号符合规定,有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2)抱杆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拉线设置避免意外松动或者跑线装置;(3)叉车的转向操纵符合GB10827的有关规定;(4)叉车的保护装置和警示装置符合GB10827的有关规定;(5)叉车门架安装前倾自锁装置;(6)电动(气动)葫芦按规定设置扫轨板、限位开关和缓冲装置;-5
TSGQ7012—2008
(7)防爆叉车的防爆设置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8)电动葫芦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或具有相同的功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9)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其制动器的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要求见注A·2);
注A-2: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制动器设置要求如下:(1)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低速级上,在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它能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2)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需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10)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设置双重起升高度限位器:(11)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A3样机的主要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对其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卷筒直径等主要尺寸进行测量。
A4其他项目
依据样机设计文件和设备特性,型式试验机构确定需要检验的其他项目和内容,检验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Www.bzxZ.net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B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电站牵张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B1性能试验
TSG Q7012-2008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性能试验,包括标准节组装试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
电站牵张设备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耐压试验、空载试验、静载试验、牵张力试验、牵引速度试验、额定载荷起动试验、自动制动试验和过载保护试验。B1.1标准节组装试验(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对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标准节的组装,检查标准节是否具有互换性,各联接接头是否安全可靠。B1.2绝缘试验
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1.0MQ2。B1.3耐压试验(适用于电站牵张设备)按照以下试验压力,对液(气)压系统进行试验,保压5min后,检查各元件及管路接头是否有外泄漏现象:
(1)当最大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1.5MPa时,试验压力为1.25倍的额定压力;(2)当最大工作压力大于31.5MPa时,试验压力为1.15倍的额定压力。B1.4空载试验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操作各工作机构进行动作,并且试验各行程限位装置。各项试验至少重复3个循环,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运转符合规定,各机构动作平稳,无爬行、震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2)控制系统动作可靠、准确;
(3)各行程限位器动作可靠、准确;(4)液(气)压系统、散热系统及各运转部件无过热现象;(5)各连接、固定部位无松动,无漏液(气)现象。B1.5牵张力试验(适用于电站牵张设备)按照设计要求,操纵牵引机构和张力机构进行动作,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额定牵引力和张力应当达到设计规定;(2)牵引力和张力应当能无级控制,调整方便,张力不能因牵引速度变化而出现明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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