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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21:22:35
- HJ/T388-2007
- 现行
标准号:
HJ/T 388-2007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06-25 -
实施日期:
2008-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05.68 KB
替代情况:
HCRJ 01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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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喷淋式、水帘式、无泵水激式及无泵水幕式等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中的中、小型零部件喷漆及大风量喷漆厂房的漆雾湿法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8-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388-2007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88-2007
代替HCRJ017-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Wet paint-mist filtrating equipment(发布稿)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3—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CRJ017-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航银燕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喷淋式、水帘式、无泵水激式及无泵水幕式等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中的中、小型零部件喷漆及大风量喷漆厂房的漆雾湿法过滤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14677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JB/T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5946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指涂装作业中产生的漆雾在机械通风条件下,以液体为介质通过冲洗、碰撞、吸附等作用将漆雾过滤净化的设备。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4.1.2净化装置的结构尺寸允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4.1.3净化装置的表面喷漆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4.1.4以水为介质的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的集水槽内应加入漆雾凝聚剂。4.2性能要求
净化装置在正常工况下应保证喷淋充分雾化或水幕的均勾和完整。4.2.1
4.2.2设备运行噪声应小于90dB(A)。试验方法
5.1净化设备的喷淋雾化性能采用目测试验。5.2净化装置污染物测定的采样,对连续生产可在任何时间进行,对非连续生产应选择在集中作业的时间内进行。采样方法按GB/T16157进行,5.3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测量方法见表1。表1污染物排放浓度试验方法
污染物wwW.bzxz.Net
三甲苯
试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4677
GB/T14677
GB/T16157
*苯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以下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5.1.4运行噪声测量按GBJ122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出厂检验
6.2.1每台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6.2.2检验项目包括: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以及订货协议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
6.2.3出厂检验的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6.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2
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批量生产中的定期抽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6.3.1抽样方法
净化装置的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至少为两台。6.3.2检验项目
a)雾化性能:
b)污染物排放浓度:
c)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6.4判定规则
6.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6.4.2
对第4章中,所列项目任一台或任一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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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88-2007
代替HCRJ017-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Wet paint-mist filtrating equipment(发布稿)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3—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CRJ017-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航银燕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喷淋式、水帘式、无泵水激式及无泵水幕式等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中的中、小型零部件喷漆及大风量喷漆厂房的漆雾湿法过滤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14677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JB/T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5946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指涂装作业中产生的漆雾在机械通风条件下,以液体为介质通过冲洗、碰撞、吸附等作用将漆雾过滤净化的设备。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4.1.2净化装置的结构尺寸允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4.1.3净化装置的表面喷漆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4.1.4以水为介质的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的集水槽内应加入漆雾凝聚剂。4.2性能要求
净化装置在正常工况下应保证喷淋充分雾化或水幕的均勾和完整。4.2.1
4.2.2设备运行噪声应小于90dB(A)。试验方法
5.1净化设备的喷淋雾化性能采用目测试验。5.2净化装置污染物测定的采样,对连续生产可在任何时间进行,对非连续生产应选择在集中作业的时间内进行。采样方法按GB/T16157进行,5.3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测量方法见表1。表1污染物排放浓度试验方法
污染物wwW.bzxz.Net
三甲苯
试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4677
GB/T14677
GB/T16157
*苯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以下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5.1.4运行噪声测量按GBJ122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出厂检验
6.2.1每台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6.2.2检验项目包括: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以及订货协议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
6.2.3出厂检验的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6.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2
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批量生产中的定期抽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6.3.1抽样方法
净化装置的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至少为两台。6.3.2检验项目
a)雾化性能:
b)污染物排放浓度:
c)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6.4判定规则
6.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6.4.2
对第4章中,所列项目任一台或任一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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