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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21:24:17
- HJ/T386-2007
- 现行
标准号:
HJ/T 386-2007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06-25 -
实施日期:
2008-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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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9 KB
替代情况:
HCRJ 03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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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386-2007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86-2007
代替HCRJ037-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www.bzxz.net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Adsorptiongascleanerforindustrial emission(发布稿)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3—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和标牌·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CRJ037-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20000m/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22
GB898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T13384
GB/T15502
GB/T14677
GB/T15501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空气质量硝基苯类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GJ229
3术语和定义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吸附装置)指利用固体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藻土、硅胶、沸石和分子筛等去除工业废气中污染物的设备及附属设备,包括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器等。吸附装置一般由吸附单元、解吸单元、过滤单元、电控设备和安全装置等组成、3.2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1
CIQsn1—C2Qsn2
C,Qsnl
式中:n为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X100%
Cl、C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Qsnl、Qsn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3.3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吸附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3.4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吸附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距风机周围1m处的最大噪声值,dB(A)。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吸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4.1.2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HGJ229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
4.1.3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气体通过吸附剂时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4.1.4吸附剂的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4.2
性能要求
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2.5kPa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4.2.4
正常工况下吸附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4.2.5
运行噪声不大于85dB(A)。
吸附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1年。安全要求
吸附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吸附装置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60℃。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4.3.4吸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其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4.3.5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4.3.6由计算机控制的吸附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4.4其它要求
吸附装置气体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1.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等的检验按附录A进行。
5.2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
空载时开启加热电源,当温度指示达到设定温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3防爆泄压装置的破开压力
用封口法兰封闭吸附装置的进、出气口,把压缩空气缓缓送入净化装置,当压力指示达到设定限值时,泄压装置应完成泄压动作。5.4吸附装置的大修周期采用两个以上的用户现场调查确定。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吸附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出厂检验
6.2.1每台吸附装置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2出厂检验按4.1、4.3和4.4进行。6.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生产工艺或主要材料有重大改变时:c)停产时间在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批量生产中的定期抽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两台。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2。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表2型式检验项目
净化效率*
压力损失
气密性
污染物排放浓度*
运行噪声
吸附剂
吸附剂的再生系统和工艺
制造质量
安全要求
根据吸附装置应用范围确定需测定的污染物种类。*
7包装和标牌
符合4.2.1的规定
符合4.2.2的规定
符合4.2.3的规定
符合4.2.4的规定
符合4.2.5的规定
符合4.1.3的规定
符合4.1.4的规定
符合4.1.1、4.1.2的规定
符合4.3的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牌按GB/T13384和GB/T13306的有关规定执行。4
A1采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A1.1采样口位置和采样点
A1.1.1采样口应设在气体净化设备进口和出口管道上,尽可能靠近气体净化设备主体。2气态或蒸气态净化对象的采样点,应避开涡流区管段,选择在管道中心位置。A1.1.2
A1.1.3雾滴或颗粒物采样、气体流量的测量,采样点或测量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a)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或测量:b)避开管道弯头或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c)采样或测点位置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A1.2采样系统
A1.2.1注射器采样系统
注射器采样系统由采样管、过滤器、注射器、抽气泵、洗涤瓶组成。装置示意图见图A1。图A1注射器采样系统
1-烟道:2-滤料:3-加热采样管:4-加热电源接头:5-注射器:6-吸收瓶:7-抽气泵:8-活性炭过滤器A1.2.2吸收瓶(管)采样系统
吸收瓶(管)采样系统由采样管、吸收瓶(管)、温度计、压力表、流量计、抽气泵组5
成。装置示意图见图A2。
图A2吸收瓶采样系统
1-滤料;2-加热采样管:3-旁路吸收瓶:4-温度计:5-压力计:6-吸收瓶:7-流量计:8-抽气泵:9-干燥瓶A1.3采样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对气态或蒸汽态污染物按一点法采样:对雾滴或颗粒物采样应按等速采样方法进行,采样点数目按GB/T16157确定。A2温度测量
A2.1对常温气体使用玻璃水银温度计测量(需防止测孔漏风)。一般只需测量管道中央部位的温度,管道较粗时,插入深度不应小于200mm,待温度稳定不变时读数。A2.2对高温气体使用热电偶温度计测量:800℃以下用镍铬一康铜热电偶;1)8
800℃1300℃用镍铬一镍铝热电偶:3)1300℃~1600℃用铂一铂热电偶。A2.3吸附装置表面温度用表面温度计测量。A3湿度测量
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有关排气中水分含量测定的规定进行。气体温度在100℃以下时,使用干湿球温度计测定;气体温度在100℃以上时,采用冷凝法或重量法测定。A4气体流速的测定
A4.1设备进、出口气体流速
用标准比托管或经过校正的非标准型比托管(如S型比托管),配倾斜式压力计测定净化设备进、出口管道内气体动压,并按下式计算:6
Vs=Kp(-
)/2=128.9Kp0
式中:V.为设备进口或出口处气体流速,m/s:K.为比托管修正系数:
Pa为管道内气体动压,Pa;
p为管道内气体密度,kg/m:
Ts为管道内气体温度,℃;
Ms为管道内湿气体分子量,kg/kmol;Ba为大气压力,Pa:
P.为管道内气体静压,Pa。
(273+Ts)·Pa
M(Ba+P)
当管道内气体成分与空气近似,其露点在35~55℃之间,绝对压力在97~103kPa之间时,V.可按下式计算:
V,=0.076K,(273+T)/2 .(Pa)1/2在接近常温、常压(t=20℃,B+P=101300Pa)条件下,管道内气体流速V,可按下式计算:
Vs=1.29Kp(Pa)/2
A4.2管道内平均流速取多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A5
气体流量的测定
吸附装置进、出口管道内湿气体流量按下式计算:A5.1
Q=3600·F·Vs
式中:Q为进、出口湿气体流量,m/h;F为测定断面面积,m2:
V,为测定断面湿气体平均流速,m/s。A5.2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按下式计算:Ba+Ps
Qsn=Qs
101300
(1-Xsw)
273+Ts
式中:Qsn为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Ba为大气压力,Pa:
P,为进口或出口气体静压,Pa:7
T为进口或出口气体温度,℃;
Xsw为进口或出口气体中水分含量体积百分数,%。A6污染物浓度测定
部分污染物的浓度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见表A1。表中未列出的污染物的采样和浓度测定方法,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污染物的采样和浓度测定方法,暂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表A1部分污染物的浓度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序号
污染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丙烯醛
苯胺类
丙烯晴
硝基苯类
苯、甲苯、二甲苯
采样方法
气泡吸收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活性炭吸附采样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注射器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活性炭吸附采样管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注射器采样
注射器采样
浓度测定方法
冷原子吸收法
气相色谱法或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分光光度法或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4-已基间苯二酚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
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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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86-2007
代替HCRJ037-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www.bzxz.net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Adsorptiongascleanerforindustrial emission(发布稿)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3—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和标牌·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CRJ037-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20000m/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22
GB898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T13384
GB/T15502
GB/T14677
GB/T15501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空气质量硝基苯类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GJ229
3术语和定义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吸附装置)指利用固体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藻土、硅胶、沸石和分子筛等去除工业废气中污染物的设备及附属设备,包括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器等。吸附装置一般由吸附单元、解吸单元、过滤单元、电控设备和安全装置等组成、3.2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1
CIQsn1—C2Qsn2
C,Qsnl
式中:n为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X100%
Cl、C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Qsnl、Qsn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3.3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吸附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3.4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吸附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距风机周围1m处的最大噪声值,dB(A)。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吸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4.1.2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HGJ229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
4.1.3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气体通过吸附剂时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4.1.4吸附剂的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4.2
性能要求
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90%。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2.5kPa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4.2.4
正常工况下吸附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4.2.5
运行噪声不大于85dB(A)。
吸附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1年。安全要求
吸附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吸附装置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60℃。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4.3.4吸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其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4.3.5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4.3.6由计算机控制的吸附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4.4其它要求
吸附装置气体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1.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等的检验按附录A进行。
5.2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
空载时开启加热电源,当温度指示达到设定温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3防爆泄压装置的破开压力
用封口法兰封闭吸附装置的进、出气口,把压缩空气缓缓送入净化装置,当压力指示达到设定限值时,泄压装置应完成泄压动作。5.4吸附装置的大修周期采用两个以上的用户现场调查确定。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吸附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出厂检验
6.2.1每台吸附装置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2出厂检验按4.1、4.3和4.4进行。6.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生产工艺或主要材料有重大改变时:c)停产时间在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批量生产中的定期抽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两台。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2。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表2型式检验项目
净化效率*
压力损失
气密性
污染物排放浓度*
运行噪声
吸附剂
吸附剂的再生系统和工艺
制造质量
安全要求
根据吸附装置应用范围确定需测定的污染物种类。*
7包装和标牌
符合4.2.1的规定
符合4.2.2的规定
符合4.2.3的规定
符合4.2.4的规定
符合4.2.5的规定
符合4.1.3的规定
符合4.1.4的规定
符合4.1.1、4.1.2的规定
符合4.3的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牌按GB/T13384和GB/T13306的有关规定执行。4
A1采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A1.1采样口位置和采样点
A1.1.1采样口应设在气体净化设备进口和出口管道上,尽可能靠近气体净化设备主体。2气态或蒸气态净化对象的采样点,应避开涡流区管段,选择在管道中心位置。A1.1.2
A1.1.3雾滴或颗粒物采样、气体流量的测量,采样点或测量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a)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或测量:b)避开管道弯头或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c)采样或测点位置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A1.2采样系统
A1.2.1注射器采样系统
注射器采样系统由采样管、过滤器、注射器、抽气泵、洗涤瓶组成。装置示意图见图A1。图A1注射器采样系统
1-烟道:2-滤料:3-加热采样管:4-加热电源接头:5-注射器:6-吸收瓶:7-抽气泵:8-活性炭过滤器A1.2.2吸收瓶(管)采样系统
吸收瓶(管)采样系统由采样管、吸收瓶(管)、温度计、压力表、流量计、抽气泵组5
成。装置示意图见图A2。
图A2吸收瓶采样系统
1-滤料;2-加热采样管:3-旁路吸收瓶:4-温度计:5-压力计:6-吸收瓶:7-流量计:8-抽气泵:9-干燥瓶A1.3采样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对气态或蒸汽态污染物按一点法采样:对雾滴或颗粒物采样应按等速采样方法进行,采样点数目按GB/T16157确定。A2温度测量
A2.1对常温气体使用玻璃水银温度计测量(需防止测孔漏风)。一般只需测量管道中央部位的温度,管道较粗时,插入深度不应小于200mm,待温度稳定不变时读数。A2.2对高温气体使用热电偶温度计测量:800℃以下用镍铬一康铜热电偶;1)8
800℃1300℃用镍铬一镍铝热电偶:3)1300℃~1600℃用铂一铂热电偶。A2.3吸附装置表面温度用表面温度计测量。A3湿度测量
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有关排气中水分含量测定的规定进行。气体温度在100℃以下时,使用干湿球温度计测定;气体温度在100℃以上时,采用冷凝法或重量法测定。A4气体流速的测定
A4.1设备进、出口气体流速
用标准比托管或经过校正的非标准型比托管(如S型比托管),配倾斜式压力计测定净化设备进、出口管道内气体动压,并按下式计算:6
Vs=Kp(-
)/2=128.9Kp0
式中:V.为设备进口或出口处气体流速,m/s:K.为比托管修正系数:
Pa为管道内气体动压,Pa;
p为管道内气体密度,kg/m:
Ts为管道内气体温度,℃;
Ms为管道内湿气体分子量,kg/kmol;Ba为大气压力,Pa:
P.为管道内气体静压,Pa。
(273+Ts)·Pa
M(Ba+P)
当管道内气体成分与空气近似,其露点在35~55℃之间,绝对压力在97~103kPa之间时,V.可按下式计算:
V,=0.076K,(273+T)/2 .(Pa)1/2在接近常温、常压(t=20℃,B+P=101300Pa)条件下,管道内气体流速V,可按下式计算:
Vs=1.29Kp(Pa)/2
A4.2管道内平均流速取多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A5
气体流量的测定
吸附装置进、出口管道内湿气体流量按下式计算:A5.1
Q=3600·F·Vs
式中:Q为进、出口湿气体流量,m/h;F为测定断面面积,m2:
V,为测定断面湿气体平均流速,m/s。A5.2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按下式计算:Ba+Ps
Qsn=Qs
101300
(1-Xsw)
273+Ts
式中:Qsn为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Ba为大气压力,Pa:
P,为进口或出口气体静压,Pa:7
T为进口或出口气体温度,℃;
Xsw为进口或出口气体中水分含量体积百分数,%。A6污染物浓度测定
部分污染物的浓度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见表A1。表中未列出的污染物的采样和浓度测定方法,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污染物的采样和浓度测定方法,暂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表A1部分污染物的浓度测定方法和采样方法序号
污染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丙烯醛
苯胺类
丙烯晴
硝基苯类
苯、甲苯、二甲苯
采样方法
气泡吸收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活性炭吸附采样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注射器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气泡吸收管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活性炭吸附采样管采样
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注射器采样
注射器采样
浓度测定方法
冷原子吸收法
气相色谱法或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分光光度法或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4-已基间苯二酚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
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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