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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标准(FZ)】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9 17:32:17
- FZ/T01053-2007
- 现行
标准号:
FZ/T 01053-2007
标准名称: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标准类别:
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05-29 -
实施日期:
2007-11-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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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8 KB
替代情况:
替代FZ/T 0105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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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FZ/T 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01053-2007

部分标准内容:
ICS 59.08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1053—2007
代替FZ/T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Textiles--Identification of fiber content2007-05-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1-01实施
FZ/T01053-—2007
本标准是对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修订。与FZ/T0105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列入附录A。增加了引用文件ISO2076:1999《纺织品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人造纤维-
属名》,将其译文列入附录B。
由原来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和含量允差三章调整为四章,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增加了标签的附着方式、成套产品的标签数量、标签材料及标签上文字等要求。明确了含量百分率的质量是公定质量。增加了“新型纤维”和可对纤维形态特点进行描述的规定。细化了不同产品的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并增加了示例。简化并统一含量偏差为5%(填充物为10%),增加了低含量的偏差。一增加了“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一章。-增加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 C。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FZ/T01053—1998。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会(SAC/TC209/SC1)归口。本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1范围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01053—2007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GB/T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GB/T11951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
GB/T17685羽绒羽毛
ISO2076:1999纺织品
3术语和定义
人造纤维—属名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产品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3.2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4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4.2每件制成品应附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缝纫线、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4.6含有2个或2个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4.7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单元上。
FZ/T01053-2007
4.8如果不是用于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以商业文件替代。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10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4.11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纤维含量的一致性。5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1纤维含量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5.2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为净干含基,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采用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5.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利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和ISO2076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为便于使用,附录B给出了ISO2076:1999的译文。
5.4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5.5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丝光棉。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措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6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1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示例1:
棉100%
6.2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示例2:
60%棉
示例3:
30%涤纶
10%锦纶
50%棉
50%粘纤
棉60%
涤纶30%
锦纶10%
50%粘纤
50%棉
6.3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优先的顺序排列。6.4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2
示例4:
示例5:
60%棉
36%涤纶
4%粘纤
90%棉
10%其他纤维
60%棉
36%涤纶
4%其他纤维
FZ/T010532007
6.5含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示例6:
示例7:
70%棉
30%莱赛尔纤维+粘纤
再生纤维素纤维100%
(莫代尔纤维+粘纤)
6.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示例8:
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6.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示例9:
示例10:
外套: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面料:80%棉/20%锦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
充绒量:150g
6.8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示例11:
示例12:
示例13:
示例14:
前片:65%羊毛/35%腈纶
其余:100%羊毛
身:100%棉
袖:100%涤纶
方格:70%羊毛/30%涤纶
条形:60%涤纶/40%粘纤
红色:100%羊绒
黑色:100%羊毛
FZ/T01053——2007
6.9含有2种及2种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和示例16)。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示例15:
绒毛:90%棉/10%锦纶
地布:100%涤纶
白色纱:100%涤纶
示例16:
绿色纱:100%粘纤
灰色纱:100%棉
63%棉
30%涤纶
7%锦纶
6.10由2层及2层以上材料构成的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7)。
示例17:
50%棉/50粘纤
100%棉Www.bzxZ.net
中间层100%涤纶
60%棉
20%涤纶
20%粘纤
6.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或其他作用的纤维但比例较小时,则应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并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8)。示例18:
55%棉/45%粘纤
脚趾和脚跟部位的锦纶除外
6.12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示例19:
80%羊毛
示例20:
20%涤纶
装饰线除外
77%棉
19%粘纤
4%金属装饰线
羊毛80%
涤纶20%
装饰线100%涤纶
6.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6.14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6.15结构复杂的产品(例如:文胸、腹带等)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1和示例22)。示例21:
烂花:涤纶/棉
底布:100%涤纶
示例22文胸):
7纤维含量允差
里料:棉100%
侧翼:锦纶/涤纶/氨纶
FZ/T01053—2007
7.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7.5。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7.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3和示例24),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示例23:
示例24:
100%羊毛
弹性纤维除外
装饰纤维除外
7.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例如标签含量为:40%棉/40%涤纶/20%锦纶,则允许含量为: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
7.4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7.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人总量,标为“含微量××”(见示例25和示例26)。示例25:
示例26:
100%棉(含微量涤纶)
80%羊毛
20%锦纶
(含微量兔毛)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b)
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d)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e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g)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5
FZ/T01053-200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一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一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B.1范围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S02076:1999纺织品一人造纤维-一属名》(译文1)FZ/T01053-2007
本国际标准列出目前已经工业化生产的、供纺织及其他用途的各种人造纤维的属名及其区别特性。术语“人造纤维”用于表示这些采用制造工艺得到的纤维,与天然纤维的材料明显不同。B.2通则
表B.1中的条目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B.2.1属名(例如,醋酯纤维)
表B.1中所列出的属名应用于“区别特性”栏中所描述的纤维。属名的使用应限定于那些成纤添加物的含量不超过15%(质量分数)的纤维(对于非成纤添加物比例未作出限定)。属名可以用英文也可用法文表示,不应使用大写字母。属名也可用于描述由人造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纱线、织物等),这种情况下,可认为生产过程可能改变了纤维的区别特性。B.2.2编码(例如,CA)
使用2至4个字母,以便手在销售和技术等资料中的人造纤维命名。在某些情况下,用于纺织纤维的编码体系与塑料的编码体系不同。B.2.3区别特性
一种纤维具有与其他所有纤维不同的特性。化学性质的不同常导致纤维性能的不同,这是本国际标准分类的主要依据;当有必要时,根据纤维的其他特性区分相似的人造纤维。这些区别特性不一定是用来鉴别纤维或命名化学分子,也不必适用于分析纤维混合物。注:在以下描述中,概念“基团”、“键”、“单元”已按照以下方式被使用:“基团”用来表示例如醋酯纤维中的羟基;“键”用来表示化学键;
“单元”用来表示重复单位。
B.2.4化学分子式示例
用于指出纤维的化学结构。这些示例不构成本国际标准的必须元素,在某种情况下,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可以表示一种以上类型的纤维,例如,铜氮、莱赛尔、莫代尔和粘胶纤维共用纤维素Ⅱ表示。B.3属名
铜氨纤维
区别特性
由铜氨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纤维素Ⅱ:
1)本译文在国际标准相应条款编号之前增加代表本附录顺序的编号B”化学分子式示例
FZ/T01053—2007
莱赛尔纤维
lyocell
莫代尔纤维?
粘胶纤维
viscose
酷酯纤维
acetate
三醋酯纤维
triacetate
海藻纤维
alginate
聚丙烯腈纤
维(腈纶)
acrylie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有机溶剂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可理解为:
1)“有机溶剂”本质上指有机化学物与水的混合物;
2)“溶剂纺丝”是指无衍生物形成的溶解和纺丝。
具有高断裂强力和高湿模量的纤维素纤维。在调湿状态下的断裂强力B。和在湿态下5%伸长时的
力B满足:
B.≥1.3VLD+2LD
B≥0.5LD
式中;LD是平均线密度,单位为分特;B。和B、单位为厘牛。
由粘胶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纤维素醋酯纤维,其中不到92%但至少74%的羟基被乙酰化。
纤维素醋酯纤维,其中至少92%的羟基被乙酰化。
从褐藻酸的金属盐中得到的纤维。由分子链中至少有85%(以质量
计)的丙烯腊重复单元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
纤维素Ⅱ:
纤维素Ⅱ:
纤维索Ⅱ:
化学分子式示例
OHCHOH
纤维素二醋酯:
七C,H,O,(OX)于
其中:X=H或CH.CO,酯化度为2.22~2.76。纤维紫三醋酯:
CHX)于
其中,XH或CHCO,酯化度为2.76~3。藻酸钙:
聚丙烯腊:
及丙烯腈共聚物:
-(CH,CH).—(CH,C)
aramid
含氯纤维
chlorofibre
弹性纤维
elastane
二烯类弹性
纤维b
elastodiene
含氟纤维
fluorofibre
改性聚丙烯
腊纤维(改性
腈纶)
modacrylie
聚酰胺纤维d
(锦纶)
polyamide
或尼龙nylon
B.3.16聚酯纤维
(涤纶)
polyester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酰胺或亚酰胺键连接芳香族基团所构成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至少有85%的酰胺或亚酰胺键直接与两个芳环相联结,且当亚酰胺键存在时,其数值不超过酰胺键数。
由分子链中含有50%以上(以质量计)的氯乙烯或偏氯乙烯链节(当分子链的其余部分为丙烯腈时,应有65%以上,以排除改性聚丙烯睛纤维)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由至少85%(质量)的聚氨基甲酸酯链段构成的纤维。这种纤维被拉伸至原长的三倍后再去除张力时,可迅速地基本上回复到原长。由天然或合成的聚异戊二烯或由一种以上二烯类聚合物构成的纤维,其中二烯类聚合物可带有一种以上乙烯基单体,也可不带。这种纤维被拉伸至原长的三倍后再去除张力时,可迅速地基本上回复到原长。
由脂肪族碳氟化合物单体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50%但不到
85%(质量)的丙烯睛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重复的酰胺键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其中至少有85%的酰胺键与脂族的或脂环族的单元相
连接。
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85%(质量)的二醇与对苯二酸酯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1例1:
FZ/T01053—-2007
化学分子式示例
OC—ArCO-NH-—Ar-NHFn
例2:
N-Ar-NH-
注:例1中的芳香族基团可以相同或不同。聚氯乙烯:
七CH—CHCI于n
及聚偏氰乙烯:
ECH—CCl于n
具有重复的基团,弹性和刚性链段相交替的大分子。
-O-CO-NH-
从巴西三叶橡胶浆中提取的天然聚异戌二烯(已硫化):
CH,CH-
-CH, --CH—C
聚四氟乙烯:
七CF2—CFn
丙烯睛共聚物:
(CH,-CH).
聚己二酰己二胺(聚酰胺66)
ENH-(CH,)5—NH-CO-(CH.),-CO于n聚己内酰胺(聚酰胺6)
ENH-(CH,),—CO于n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CO-O-CH-CH,—
FZ/T01053—2007
聚乙烯纤维
(乙纶)
polyethylene
聚酰亚胺
Polyimide
聚丙烯纤维
(丙纶)
Polypropyl-
玻璃纤维?
聚乙烯醇纤
维(维纶)
Vinylal
碳纤维
carbon
B.3.23金属纤维
metal fibre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未被取代的饱和脂肪族烃的线聚乙烯
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分子链中含有重复的酰亚胺单元的合成线型大分子的纤维。
由饱和脂肪族烃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其中每两个碳原子中有一个带有一个甲侧基,一般是等规配置,且未被进一步取代的。
通过牵伸熔融的玻璃得到的纤维。缩醛化程度不同的聚乙烯醇线型大分子。
通过对有机纤维母体的热碳化得到的含碳量至少90%(质量)的
纤维。
由金属得到的纤维。
聚酰亚胺:
聚丙烯:
化学分子式示例
七CH-CH,于n
缩醛化的聚乙烯醇:
(CH,CH)(CH,CH-CH—CH)
a本国际标准中没有采用\rayon”(法语为rayonne),因为这个词在各地的含义不同,尽管在某些国家通常代表纤维素纤维。每一个成员国宜白行确定其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必要时在其国家标准中规定。b构成弹性纤维类的一部分。
有时采用术语“橡胶”。
d本国际标准的聚酰胺(polyamide)的定义仅涉及该纤维在技术和商业上的应用(例如nylon尼龙),未包含所有的聚酰胺化合物(在聚酰胺化合物中的芳族聚酰胺只代表其中的一种,它仅仅是作为区别于脂肪族的芳族聚酰胺纤维在尚未产生时而确定纤维命名时的一个延续)。e该编码在ISO1043(塑料)中用于聚醛砜。f构成聚烯烃类的一部分。
g某些欧洲国家也称其长丝为sillionne”,短纤维为“veranne\。h在纤维外涂覆金属这种情况下,应称为金属镀膜纤维(metallizedfibers),而不是金属纤维(metalfiber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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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1053—2007
代替FZ/T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Textiles--Identification of fiber content2007-05-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1-01实施
FZ/T01053-—2007
本标准是对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修订。与FZ/T0105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列入附录A。增加了引用文件ISO2076:1999《纺织品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人造纤维-
属名》,将其译文列入附录B。
由原来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和含量允差三章调整为四章,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增加了标签的附着方式、成套产品的标签数量、标签材料及标签上文字等要求。明确了含量百分率的质量是公定质量。增加了“新型纤维”和可对纤维形态特点进行描述的规定。细化了不同产品的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并增加了示例。简化并统一含量偏差为5%(填充物为10%),增加了低含量的偏差。一增加了“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一章。-增加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 C。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FZ/T01053—1998。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会(SAC/TC209/SC1)归口。本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窦茹真、王宝军、徐路、斯颖。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1范围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01053—2007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GB/T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GB/T11951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
GB/T17685羽绒羽毛
ISO2076:1999纺织品
3术语和定义
人造纤维—属名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产品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3.2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4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4.2每件制成品应附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缝纫线、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4.6含有2个或2个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4.7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单元上。
FZ/T01053-2007
4.8如果不是用于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以商业文件替代。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10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4.11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纤维含量的一致性。5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1纤维含量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5.2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为净干含基,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采用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5.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利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和ISO2076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为便于使用,附录B给出了ISO2076:1999的译文。
5.4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5.5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丝光棉。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措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6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1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示例1:
棉100%
6.2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示例2:
60%棉
示例3:
30%涤纶
10%锦纶
50%棉
50%粘纤
棉60%
涤纶30%
锦纶10%
50%粘纤
50%棉
6.3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优先的顺序排列。6.4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2
示例4:
示例5:
60%棉
36%涤纶
4%粘纤
90%棉
10%其他纤维
60%棉
36%涤纶
4%其他纤维
FZ/T010532007
6.5含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示例6:
示例7:
70%棉
30%莱赛尔纤维+粘纤
再生纤维素纤维100%
(莫代尔纤维+粘纤)
6.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示例8:
面料:80%羊毛/20%涤纶
里料:100%涤纶
6.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见示例10)。示例9:
示例10:
外套: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面料:80%棉/20%锦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80%)
充绒量:150g
6.8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示例11:
示例12:
示例13:
示例14:
前片:65%羊毛/35%腈纶
其余:100%羊毛
身:100%棉
袖:100%涤纶
方格:70%羊毛/30%涤纶
条形:60%涤纶/40%粘纤
红色:100%羊绒
黑色:100%羊毛
FZ/T01053——2007
6.9含有2种及2种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和示例16)。对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示例15:
绒毛:90%棉/10%锦纶
地布:100%涤纶
白色纱:100%涤纶
示例16:
绿色纱:100%粘纤
灰色纱:100%棉
63%棉
30%涤纶
7%锦纶
6.10由2层及2层以上材料构成的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7)。
示例17:
50%棉/50粘纤
100%棉Www.bzxZ.net
中间层100%涤纶
60%棉
20%涤纶
20%粘纤
6.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或其他作用的纤维但比例较小时,则应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并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见示例18)。示例18:
55%棉/45%粘纤
脚趾和脚跟部位的锦纶除外
6.12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0)。示例19:
80%羊毛
示例20:
20%涤纶
装饰线除外
77%棉
19%粘纤
4%金属装饰线
羊毛80%
涤纶20%
装饰线100%涤纶
6.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6.14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6.15结构复杂的产品(例如:文胸、腹带等)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见示例21和示例22)。示例21:
烂花:涤纶/棉
底布:100%涤纶
示例22文胸):
7纤维含量允差
里料:棉100%
侧翼:锦纶/涤纶/氨纶
FZ/T01053—2007
7.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7.5。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7.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3和示例24),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示例23:
示例24:
100%羊毛
弹性纤维除外
装饰纤维除外
7.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例如标签含量为:40%棉/40%涤纶/20%锦纶,则允许含量为: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
7.4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7.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人总量,标为“含微量××”(见示例25和示例26)。示例25:
示例26:
100%棉(含微量涤纶)
80%羊毛
20%锦纶
(含微量兔毛)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a)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b)
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d)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e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g)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5
FZ/T01053-200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一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雨伞、遮阳伞;
箱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的吊带、臂章、吊袜带;
尿布衬垫;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
玩具,
绷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一人造花;
产业用纺织品。
B.1范围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S02076:1999纺织品一人造纤维-一属名》(译文1)FZ/T01053-2007
本国际标准列出目前已经工业化生产的、供纺织及其他用途的各种人造纤维的属名及其区别特性。术语“人造纤维”用于表示这些采用制造工艺得到的纤维,与天然纤维的材料明显不同。B.2通则
表B.1中的条目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B.2.1属名(例如,醋酯纤维)
表B.1中所列出的属名应用于“区别特性”栏中所描述的纤维。属名的使用应限定于那些成纤添加物的含量不超过15%(质量分数)的纤维(对于非成纤添加物比例未作出限定)。属名可以用英文也可用法文表示,不应使用大写字母。属名也可用于描述由人造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纱线、织物等),这种情况下,可认为生产过程可能改变了纤维的区别特性。B.2.2编码(例如,CA)
使用2至4个字母,以便手在销售和技术等资料中的人造纤维命名。在某些情况下,用于纺织纤维的编码体系与塑料的编码体系不同。B.2.3区别特性
一种纤维具有与其他所有纤维不同的特性。化学性质的不同常导致纤维性能的不同,这是本国际标准分类的主要依据;当有必要时,根据纤维的其他特性区分相似的人造纤维。这些区别特性不一定是用来鉴别纤维或命名化学分子,也不必适用于分析纤维混合物。注:在以下描述中,概念“基团”、“键”、“单元”已按照以下方式被使用:“基团”用来表示例如醋酯纤维中的羟基;“键”用来表示化学键;
“单元”用来表示重复单位。
B.2.4化学分子式示例
用于指出纤维的化学结构。这些示例不构成本国际标准的必须元素,在某种情况下,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可以表示一种以上类型的纤维,例如,铜氮、莱赛尔、莫代尔和粘胶纤维共用纤维素Ⅱ表示。B.3属名
铜氨纤维
区别特性
由铜氨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纤维素Ⅱ:
1)本译文在国际标准相应条款编号之前增加代表本附录顺序的编号B”化学分子式示例
FZ/T01053—2007
莱赛尔纤维
lyocell
莫代尔纤维?
粘胶纤维
viscose
酷酯纤维
acetate
三醋酯纤维
triacetate
海藻纤维
alginate
聚丙烯腈纤
维(腈纶)
acrylie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有机溶剂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可理解为:
1)“有机溶剂”本质上指有机化学物与水的混合物;
2)“溶剂纺丝”是指无衍生物形成的溶解和纺丝。
具有高断裂强力和高湿模量的纤维素纤维。在调湿状态下的断裂强力B。和在湿态下5%伸长时的
力B满足:
B.≥1.3VLD+2LD
B≥0.5LD
式中;LD是平均线密度,单位为分特;B。和B、单位为厘牛。
由粘胶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纤维素醋酯纤维,其中不到92%但至少74%的羟基被乙酰化。
纤维素醋酯纤维,其中至少92%的羟基被乙酰化。
从褐藻酸的金属盐中得到的纤维。由分子链中至少有85%(以质量
计)的丙烯腊重复单元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
纤维素Ⅱ:
纤维素Ⅱ:
纤维索Ⅱ:
化学分子式示例
OHCHOH
纤维素二醋酯:
七C,H,O,(OX)于
其中:X=H或CH.CO,酯化度为2.22~2.76。纤维紫三醋酯:
CHX)于
其中,XH或CHCO,酯化度为2.76~3。藻酸钙:
聚丙烯腊:
及丙烯腈共聚物:
-(CH,CH).—(CH,C)
aramid
含氯纤维
chlorofibre
弹性纤维
elastane
二烯类弹性
纤维b
elastodiene
含氟纤维
fluorofibre
改性聚丙烯
腊纤维(改性
腈纶)
modacrylie
聚酰胺纤维d
(锦纶)
polyamide
或尼龙nylon
B.3.16聚酯纤维
(涤纶)
polyester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酰胺或亚酰胺键连接芳香族基团所构成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至少有85%的酰胺或亚酰胺键直接与两个芳环相联结,且当亚酰胺键存在时,其数值不超过酰胺键数。
由分子链中含有50%以上(以质量计)的氯乙烯或偏氯乙烯链节(当分子链的其余部分为丙烯腈时,应有65%以上,以排除改性聚丙烯睛纤维)的线型大分子组成的纤维。由至少85%(质量)的聚氨基甲酸酯链段构成的纤维。这种纤维被拉伸至原长的三倍后再去除张力时,可迅速地基本上回复到原长。由天然或合成的聚异戊二烯或由一种以上二烯类聚合物构成的纤维,其中二烯类聚合物可带有一种以上乙烯基单体,也可不带。这种纤维被拉伸至原长的三倍后再去除张力时,可迅速地基本上回复到原长。
由脂肪族碳氟化合物单体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50%但不到
85%(质量)的丙烯睛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重复的酰胺键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其中至少有85%的酰胺键与脂族的或脂环族的单元相
连接。
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85%(质量)的二醇与对苯二酸酯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1例1:
FZ/T01053—-2007
化学分子式示例
OC—ArCO-NH-—Ar-NHFn
例2:
N-Ar-NH-
注:例1中的芳香族基团可以相同或不同。聚氯乙烯:
七CH—CHCI于n
及聚偏氰乙烯:
ECH—CCl于n
具有重复的基团,弹性和刚性链段相交替的大分子。
-O-CO-NH-
从巴西三叶橡胶浆中提取的天然聚异戌二烯(已硫化):
CH,CH-
-CH, --CH—C
聚四氟乙烯:
七CF2—CFn
丙烯睛共聚物:
(CH,-CH).
聚己二酰己二胺(聚酰胺66)
ENH-(CH,)5—NH-CO-(CH.),-CO于n聚己内酰胺(聚酰胺6)
ENH-(CH,),—CO于n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CO-O-CH-CH,—
FZ/T01053—2007
聚乙烯纤维
(乙纶)
polyethylene
聚酰亚胺
Polyimide
聚丙烯纤维
(丙纶)
Polypropyl-
玻璃纤维?
聚乙烯醇纤
维(维纶)
Vinylal
碳纤维
carbon
B.3.23金属纤维
metal fibre
表B.1(续)
区别特性
由未被取代的饱和脂肪族烃的线聚乙烯
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
由分子链中含有重复的酰亚胺单元的合成线型大分子的纤维。
由饱和脂肪族烃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纤维,其中每两个碳原子中有一个带有一个甲侧基,一般是等规配置,且未被进一步取代的。
通过牵伸熔融的玻璃得到的纤维。缩醛化程度不同的聚乙烯醇线型大分子。
通过对有机纤维母体的热碳化得到的含碳量至少90%(质量)的
纤维。
由金属得到的纤维。
聚酰亚胺:
聚丙烯:
化学分子式示例
七CH-CH,于n
缩醛化的聚乙烯醇:
(CH,CH)(CH,CH-CH—CH)
a本国际标准中没有采用\rayon”(法语为rayonne),因为这个词在各地的含义不同,尽管在某些国家通常代表纤维素纤维。每一个成员国宜白行确定其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必要时在其国家标准中规定。b构成弹性纤维类的一部分。
有时采用术语“橡胶”。
d本国际标准的聚酰胺(polyamide)的定义仅涉及该纤维在技术和商业上的应用(例如nylon尼龙),未包含所有的聚酰胺化合物(在聚酰胺化合物中的芳族聚酰胺只代表其中的一种,它仅仅是作为区别于脂肪族的芳族聚酰胺纤维在尚未产生时而确定纤维命名时的一个延续)。e该编码在ISO1043(塑料)中用于聚醛砜。f构成聚烯烃类的一部分。
g某些欧洲国家也称其长丝为sillionne”,短纤维为“veranne\。h在纤维外涂覆金属这种情况下,应称为金属镀膜纤维(metallizedfibers),而不是金属纤维(metalfiber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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