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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GB)】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30 12:27:55
- GB21906-2008
- 现行
标准号:
GB 21906-2008
标准名称: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06-25 -
实施日期:
2008-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23.64 KB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中标分类号: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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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中药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拓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2008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06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
环境保
2008-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8一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1
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6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GB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
GB11894—1989水质
GB11901—1989水质
GB11903—1989水质
GB11914—1989水质
GB13193—1991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色度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5441一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一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71一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一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z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2/t产品6~9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3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t产品20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
排放限值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t产品4.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4.2.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C基
式中:
Z(Y·Q基)
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2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Y—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Q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吨每立方米(m/t);C实
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1)
若Q总与乙(Y·9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5.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测定方法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色度的测定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水质
铵的测定蒸镭和滴定法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标准编号
GB6920—1986
GB11903—1989
GB11901—1989
GB7488—1987
GB11914—1989
GB/T16488—1996
GB 7478—1987
GB74791987
GB7481—1987
HJ/T195-2005
GB11894—89
HJ/T1992005
GB11893—89
GB13193—91
HJ/T71—2001
GB7486—87
GB7468—87
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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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与监督
水质总砷的测定
测定方法名称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发光细菌法
急性毒性的测定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编号
GB7485—87
GB/T15441—1995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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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
环境保
2008-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8一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1
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6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GB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
GB11894—1989水质
GB11901—1989水质
GB11903—1989水质
GB11914—1989水质
GB13193—1991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色度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15441一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6488一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71一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195一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z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2/t产品6~9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3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t产品20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动植物油
氨氮(以N计)
总氮(以N计)
总磷(以P计)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
排放限值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t产品4.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4.2.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C基
式中:
Z(Y·Q基)
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2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Y—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Q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吨每立方米(m/t);C实
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1)
若Q总与乙(Y·9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5.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动植物油
总有机碳
总氰化物
测定方法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色度的测定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水质
铵的测定蒸镭和滴定法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标准编号
GB6920—1986
GB11903—1989
GB11901—1989
GB7488—1987
GB11914—1989
GB/T16488—1996
GB 7478—1987
GB74791987
GB7481—1987
HJ/T195-2005
GB11894—89
HJ/T1992005
GB11893—89
GB13193—91
HJ/T71—2001
GB7486—87
GB7468—87
污染物项目
急性毒性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6实施与监督
水质总砷的测定
测定方法名称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发光细菌法
急性毒性的测定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编号
GB7485—87
GB/T15441—1995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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