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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粟(谷子)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10 10:30:06
- GB8232-1987
- 已作废
替代情况:
被GB/T 8232-2008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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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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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粟。 GB 8232-1987 粟(谷子) GB8232-1987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粟(谷
Millet in husk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粟。分类
根据粟的皮色和粒质分为两类:UDC 633.17
GB 8232- 87
1.1梗粟:种皮多为黄色(深浅不一)及白色、米色,有光泽,米质梗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干粒重分为两种:
1.1.1大粒梗栗:于粒重在3.0g及以上。1.1.2小粒梗粟,干粒重在3.0g以下。1.2糯粟(俗称粘谷子):种皮多为红色(深浅不一),微有光泽,米质糯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干粒重分为两种:
1.2.1大粒粟:于粒重在3.0g及以上。1.2.2小粒糯栗:干粒重在3.0g以下。2等级指标
2.1各类粟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杂质、水分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容重,g/LbZxz.net
梗、糯粟
最低指标
梗、糯粟
最低指标
不宽善粒
杂质,%
其中:
矿物质
色泽气味
2.2各类粟以2等为计价基础。
2.3卫生项月按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允许量标准》;GB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收购粟的水分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0-08批准1988-04-01实施
3名词解释
3.1容重
GB 8232-87
粮食籽粒在··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3.2下粒重
·干粒完整粟,在标准水分下的重量。3.3不完善粒
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3.3.1虫蚀粒
被业蛙蚀,伤及胚乳的颗粒。
3.3.2病斑粒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乳的颗粒。3.3.3牛粒
茅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3.4薄变粒
粒面生链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3.4杂质
通过规定筛孔的筛下物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3.4.1筛下物
通过真径1.2mm圆孔筛的物质。
3.4.2其他杂质:野生谷子、异种粮粒、无食用价值的粟粒及其他杂质。3.4.3矿物质: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不包括泥土)。3.5色泽、气味
一批粟剧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检验方法
栗样品的扦取按照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执行。4.2干粒重的测定按照GB5519一85《粮食、油料检验干粒重测定法》执行。4.3容重的测定按照GB5498一85《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执行。4.4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照GB5494一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4.5
水分的测定按照GB5497一85《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执行。4.6色泽、气味的鉴定按照GB5492--85《粮食、油料检验色、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5包装、运输和储存
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钙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粮油检测所、河北省粮食局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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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谷
Millet in husk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粟。分类
根据粟的皮色和粒质分为两类:UDC 633.17
GB 8232- 87
1.1梗粟:种皮多为黄色(深浅不一)及白色、米色,有光泽,米质梗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干粒重分为两种:
1.1.1大粒梗栗:于粒重在3.0g及以上。1.1.2小粒梗粟,干粒重在3.0g以下。1.2糯粟(俗称粘谷子):种皮多为红色(深浅不一),微有光泽,米质糯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干粒重分为两种:
1.2.1大粒粟:于粒重在3.0g及以上。1.2.2小粒糯栗:干粒重在3.0g以下。2等级指标
2.1各类粟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杂质、水分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容重,g/LbZxz.net
梗、糯粟
最低指标
梗、糯粟
最低指标
不宽善粒
杂质,%
其中:
矿物质
色泽气味
2.2各类粟以2等为计价基础。
2.3卫生项月按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允许量标准》;GB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收购粟的水分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0-08批准1988-04-01实施
3名词解释
3.1容重
GB 8232-87
粮食籽粒在··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3.2下粒重
·干粒完整粟,在标准水分下的重量。3.3不完善粒
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3.3.1虫蚀粒
被业蛙蚀,伤及胚乳的颗粒。
3.3.2病斑粒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乳的颗粒。3.3.3牛粒
茅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3.4薄变粒
粒面生链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3.4杂质
通过规定筛孔的筛下物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3.4.1筛下物
通过真径1.2mm圆孔筛的物质。
3.4.2其他杂质:野生谷子、异种粮粒、无食用价值的粟粒及其他杂质。3.4.3矿物质: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不包括泥土)。3.5色泽、气味
一批粟剧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检验方法
栗样品的扦取按照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执行。4.2干粒重的测定按照GB5519一85《粮食、油料检验干粒重测定法》执行。4.3容重的测定按照GB5498一85《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执行。4.4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照GB5494一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4.5
水分的测定按照GB5497一85《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执行。4.6色泽、气味的鉴定按照GB5492--85《粮食、油料检验色、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5包装、运输和储存
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钙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粮油检测所、河北省粮食局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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