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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25 18:24:0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0993-2001

  • 标准名称: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1-12-30
  • 实施日期:

    2002-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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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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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标情况:

    ISO 8697-1999 NEQ

出版信息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23, 字数:41千字
  • 标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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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时的质量计算。可用于立式固定顶油罐、浮顶油罐、卧式油罐、铁路油槽车、油舱及输油管线中液体产品质量的计算。 SN/T 0993-200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SN/T0993-2001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993—200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f import and exportcommodities--Static measurement of liquid products2001-12-30发布
民,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6-01
0993-2001
本标准是依据GB/T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厂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编写的。本标准石油及其液体产品计量方法与SN/T0185一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石油及其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相同。
进口液体商品的空舱鉴定及残留货物的估算,采用IS08697:1999《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一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原油量的估算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惠良、何贤伟、周绍峰、徐伟忠、汤宏兵。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f import and exportcommoditiesStatic measurement of liquid products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SN/T0993—2001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时的质量计算。可用于立式固定顶油罐、浮顶油罐、卧式油罐、铁路油槽车、油舱及输油管线中液体产品质量的计算。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884—19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4472—1984
4883-1985
GB/T5526—1985
GB/T8170—1987
GB/T8927—1988
8929-1988
JJG1014—1989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数值修约规则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原油水含量测定法(蒸馏法)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SN/T0186一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流量计计重SN/T
0188-19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IS08697:1999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一一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原油量的估算方法3定义
除下述术语外,本标准还采用GB/T1885一1998的术语和定义。3.1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液体产品在容器中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计量方法。3.2沉淀物
容器内液体产品中存在的因重力作用沉积于液体底部的不溶性物质。如;锈、泥、砂等物质。3.3悬浮物
容器内液体产品中存在的除沉淀物以外的不溶性物质。3.4溶解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30批准2002-06-01实施
SN/T0993—2001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溶解于液体产品中的水。3.5悬浮水
液体产品中所含的一种最终可分离而形成小水珠的水。3.6底水
以分层状态存在于液体产品下层的水。3.7总水量
液体产品中所含溶解水、悬浮水和底水的总量。3.8总观测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下,测定的包括所有水和沉淀物在内的液体产品体积。3.9毛观测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条件下,测定的包括溶解水,悬浮水和悬浮物在内的液体产品体积。但不包括底水和底部沉淀物的观测体积。
3.10净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条件下,扣除总水量和沉淀物总量后的液体产品体积。3.11船上残留物
卸货结束后或开始装货前,液体货舱和压载舱中以及船上有关液货管线和油泵中的残留物,包括所有未卸净的液体产品、水、油泥渣等。3.12纵倾
船舶吃水不同,船吃水大于船吃水,称“倾”,船吃水小于船吃水,称“倾”。3.13横倾
船舶线平面偏离垂直平面。
4计量器具和用品
4.1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并完好无损。4.2取样器
4.2.1液体产品的取样器应为不锈钢、铜质或铝合金材料制成;取样器的材料不应与液体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液体产品的品质;取样器应符合相应液体产品的清洁,卫生要求。4.2.2取样器的提拉绳应选用符合防静电要求的材料制成。4.3试油膏
应均匀地涂在尺上浸入试油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4.4试水膏
应均匀地涂在尺上浸入试水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5计量精度
5.1计量容器准确度应不大于2%。5.2各项测量、计算数据按照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精度要求见表1。项
液深、空距
船舶水尺
密度温度修正系数
体积温度修正系数
6方法概述
m·t/m2(g/cm2)
m (kn)
SN/T0993—2001
0.001(0.05)
0.01(0.5)
0.0001(0.1)
0.001(0.01)
0.01(0.01)
0.0001(0.1)
在计量容器容量表规定的计量口,以经检定的量油尺和温度计分别测量容器中液体产品的深度或空距以及温度,然后按容量表求得液体产品在测量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经各项修正后,计算出该计量容器内液体产品的重量。石油及其液体产品、动植物油脂、化工产品的计算方法见表2。表2
石油及其液体产品
t℃时液体体积V,
V: 0-V;XVCF20
Pzo(真空中)
空气中计重用密度
m=Vz× (P20-1. 1)
纯油在空气中的重量
We=W×(1-w)
其中:
动植物油脂
t℃时液体体积V,
di°、d(真空中)
t℃时真空中密度
di-di- (t-20)
t℃时空气中密度
密度修正法
W=V, ×(d(-β)
化工产品
t'℃时液体体积V,
V20=V,XK
Vzo-V,[1-f(t-20)]
Po、p(真空中)
t℃时真空中密度
P-P2o-Yt℃时空气中密度
1.体积修正法
W=VnX(pzo-β)
2.密度修正法(如无条件采用体积修正法,用本方法)W=Vix(pi-β)
标准温度20℃时液体货物的体积,也称标准体积,单位:m2;一t℃时,液体货物的体积,也称计量温度下的体积,单位:m2,据舱容表、罐容表查出并经各项修正,见表8及9.2.4;
VCFo一一由计量温度下的体积,换算到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原油体积修正系数、(石油)产品体积修正系数表,润滑油体积修正系数表分别见GB/T1885—1998表60A、60B、60D;3
石油及其液体产品
SN/T0993—2001
表2(完)
动植物油脂
化工产品体积温度修正系数,见附录A,表A1;油单位为g/cm2,其余为m/t/m2;化工产品
p,一t℃时,液体货物的密度,真空中或空气中应在括号中标明,单位:原油、(石油)产品、润滑油单位为g/cm2其余为m/t/m2;
标准温度20℃时,液体货物的密度与4℃纯水密度的比值(纯水密度表见附录B)实测温度t℃时,液体货物的密度与4℃纯水密度的比值;di--
动植物油脂或化工品的密度温度修正系数;原油、(石油)产品、润滑油的质量,单位kg或m/t;液体货物的重量,对于含水的石油,也称毛油重量,单位:m/t;W.-一含水石油的纯油重量,单位:m/t;含水石油的水分含量,以重最百分比计%;B
一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见表3。表3
7计量程序
计量程序见表4。
岸罐计量
1.准备;
2.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3.测量液温、罐区气
4.取样;
5.测定密度;
6.装货完毕后,重复
7.计算复核
7.1计量准备
1.准备;
2.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3.测量液温、罐区气
4.取样:
5.测定密度;
6.卸货完毕后,重复
7.计算复核
7.1.1安全注意事项
0.4660~1.1297
1.1298~1.793.5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船舱计量
1.准备;
2.查核船舶水尺,纵
倾、横倾;
3.测量液深或空距、
底水深度:
4.测量液体温度;
5.取样;
6.测定密度;
7.计算复核
1.准备;
2.查核船舶水尺,纵
倾、横倾;
3.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4.测量液温、罐区气
5.取样;
6.测定密度;
7.空舱鉴定或船上
残留物测定:
8.计算复核
7.1.1.1遇恶劣天气,如:七级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雪等,应暂停测量工作。7.1.1.2进入码头、罐区及登轮,应遵守罐区及船方有关防火、防爆安全规定。1.7936~2.4574
1.在不影响计量准确
性的前提下,部分步骤
可互换或同步进行如
出口液体产品,可先取
样测密度,后登轮鉴
2.每一步骤都必须做
好原始记录。
3.罐车计重参照本程
7.1.1.3登及油罐、油轮作鉴定时,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防滑、防静电鞋,使用防爆电筒或防爆灯照明。登罐前应用手触摸金属物(如铁梯)以消除静电。测量时,应站在计量口上风头。7.1.1.4对腐蚀性货物、有毒货物计量时,应使用透明面罩,防腐鞋、防腐服,戴防护手套。4
7.1.2液体产品岸罐计量的条件
SN/T 0993—2001
7.1.2.1计量岸罐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部门标定,并有在有效期内的罐容表,罐容表已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岸罐检定、结构或管线改变时,事先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7.1.2.2罐区具有扫线设备,扫线压力符合要求,初次使用或罐区布置有变化时,可选一段管线,计算体积,试验扫线效果。
7.1.2.3泵浦、管线、阀门等布置清楚,能够通过对阀门施封,防止旁流、串罐。7.1.2.4罐区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配合检验鉴定工作。7.1.2.5在具体操作中,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在低液位时有三种措施:a)放空;
b)使液位高于非计量区;
c)发现液位已经处于非计量区后,可以放空,也可以用相同品质、相同密度的同种货物(必须附有实验室检测报告)补足,使之符合b条要求。对放出或补充的货物要进行计量并从货物总量中扣除或计入货物总量。
7.1.2.6罐区管理及装卸、计量过程中,不应有其他影响计量准确性的因素。7.1.3液体产品船舱计量的条件
7.1.3.1计量船舱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标定,舱容表准确有效,并有纵、横倾修正资料。7.1.3.2船方配合检验鉴定工作,并提供本规程要求的相关资料。7.1.3.3在装卸、计量过程中,不应有其他严重影响船舱计量准确性的因素。7.1.3.4经常发生重大短重或船舱计量与岸罐计量有重大差异的船舶,不宜用船舱计量结果出证:7.1.4确定计量方法。
7.1.5准备计量器具。
7.1.6检尺前应查明输油管线内存油情况,使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7.1.7浮顶油罐计量时,应在浮顶全部起浮状态下测量;在检尺前,浮顶上不应有积雪、积水和其他杂物。
7.1.8岸罐计量时,对于不是单罐单线的罐区,应对相关的管线阀门关闭并加封。7.1.9了解库(港)方关于油罐内油温状况。如罐内重质油品因温度原因近于凝结,应建议其设法加温使之达到适于准确测量的油温。7.1.10船舱计量时,了解并查核与计重有关的情况(可由船方书面报告):a)本航次拟计量货物舱位、数量以及装/卸程序;b)上航次承载何种货物,卸后货舱清洗情况;c)油舱计量表检定单位和日期,如无纵横倾校正表时,应查阅管线分布图查明测量管部位:d)压舱水舱位及数量,能否排净和保存情况,以及排水速度;e)污油舱舱位、有无残油以及残留数量:f)油舱与装卸货港岸罐计量情况(一般了解最近连续10个航次)。7.1.11测量的液深(空距)、液温超过8h后,仍未泵油的,应在开泵前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在测量液深(空距)、液温之前,必须给予所装卸的液体货物一定的稳定时间,稳定时间见表57.2液深/空距的人工测量
7.2.1液深或空距测量应先于液温测量。岸罐测量时应会同库(港)方计量人员共同进行。船舱测量时应会同船方人员共同测量。
7.2.2测量位置
在油罐容量表或油舱容量表规定的计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测量,如油罐有一个以上计量口时,应在各计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逐一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如船舱有一个以上的计量口,应在各计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逐一测量,根据舱容表的规定修正、计算测深或空距。计量方式
立式岸罐
卧式岸罐
液体品种
重质油
轻质油
动植物油脂
化工产品
重质油:轻质油
动植物油脂
化工产品
各种液态产品
SN/T0993—2001
稳定时间/h
装货后0.5h~1h
1.对于有泡沫的液休,
可在泡沫基本消除后
计量,也可设法消除或
驱除泡沫后计量。
2.化工产品的稳定时
间,要参考其粘度决
定,一般取表中下限,
沥青、液态硫磺等粘度
很大的货物,稳定时间
取上限
7.2.3测量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读数准,当尺锤触及罐底或舱底的瞬间即可提尺。检尺应连续测量3至5次,取其算术平均值。如连续两次测量值相同,则取该值。岸罐计量测量差值连续2次以上超过2mm时,暂停测量;船舱计量时,测量差值如超过20mm,则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当连续2次以上差值超过40mm时,应暂停测量。
7.2.4测量易挥发的轻质油之深度或空距时,如尺带上油迹不清晰,应涂试油膏检尺。7.2.5在测量石油及其液态产品和动植物油脂的深度或空距时,应测量底水高度。测量应在相应的计量口进行,如底水分布不均匀,应设法在几个测量口测量,取其各测量点数值加以算术平均。测量底水应在尺锤、尺带或尺棒上均匀涂以试水膏后进行测量,也可将底部样品倒入透明的玻璃量筒或玻璃瓶中观察,如有底水,再用试水膏测量其深度。7.2.6测量深度时应根据下尺高度和参照高度的差异的具体情况,确定差异高度为凝结油或冰冻等。7.3液温的人工测量
7.3.1液温测量应在停止加温、停止搅拌后进行,并须在液深(空距)测量结束后立即测量。7.3.2温度测量位置:见表6。
测温部位
罐顶相应计量口
(距罐壁0.3米以上)
甲板相应
计量口
圆顶室口
温度计插孔
温度计插孔
7.3.3测温停留时间
测温点布置
液深3m以下,在液深中部测一点;液深3~5m,在液面以下1m,罐底以上1m各测一点,取算术平均值;液深5m以上,在液面以下1m,罐底以上1m及液深中部各测一点,如其中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1℃,则必须在上测点与中测点、中测点与下测点间各增加一测点,取其算术平均值
测量半数以上的舱位,但最少不少于2个舱;各舵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1℃以上时,应逐舱测温;测温点参照岸罐测温点布置。在液深中部测一点。
插孔以45°角迎流插到管线内径三分之一处。7.3.3.1用水银温度计测量经过加温液体产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产品中至少停留15分钟;测量不加温液体产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产品中至少停留10分钟:7.3.3.2用电子温度计测量液体温度时,应等温度计示值稳定后读数。7.4自动测量
0993—2001
7.4.1对于岸罐、船舱的自动测深(空距)装置,包括船方提供的油水界面仪(也称MMC),可以使用。如有异常,以手工测量结果为准、7.4.2对于浮标式液位计测得的液深(空距),应按照舱容表作液体密度修正。7.4.3船方、罐区的自动测温装置的应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如有异常,以手工测量结果为准。7.5取样
7.5.1采用油罐计量用的液体产品的试样,应在油罐内采取。采用船舱计量用的液体产品的试样,应在船舱内采取。如果因条件限制必须在管线内取样,应遵照有关规定,充分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采取与计量有关的样品(如为测定密度、水分等的样品)时,样品采取与测量应同时进行。7.5.2在装货或卸货之前有底货时,应在装卸前后分别采样,测定密度。7.5.3石油及其液态产品、液态化工品、液态动植物油脂的取样,按照相关标准执行。7.6密度测定
7.6.1石油及其液态产品密度的测定方法,按GB/T1884执行。7.6.2液态动植物油脂密度的测定方法,按GB/T5526执行。7.6.3液态化工品密度的测定方法,按GB/T4472执行。7.7石油含水量测定
石油的含水量测定方法,按GB/T8929规定执行。7.8异常数据的处理
每一个测定数据必须分析判断,异常数据的处理按GB/T4883执行。8岸罐货量计算
8.1量油尺的温度修正
对非保温的立式油罐、卧式油罐及铁路油槽车进行手工检尺法测量时,量油尺应按式(1)进行温度修正
H.=H[1+a(tg -20)]
式中:He——量油尺温度修正后的实际油深,m;H,一量油尺所测液深的读取值(20℃时的值),ma——量油尺材质的线胀系数,一般取0.000012/℃;p—罐内平均液温,℃。
8.2总观测容积
... 1)
根据所测罐内的液深或空距(前尺与后尺的液深或空距),查容量表,求得总观测容积V(表载体积)。
8.3底水容积
根据所测罐内底水高度(前尺与后尺水高),查容量表,求得表载底水体积V。。8.4淤泥、沉淀物容积
如测得罐内底部淤泥沉淀物(前尺与后尺),查容量表载底部沉淀物体积V。。8.5静压力修正
根据所测罐内液深或空距,查静压力修正表得到这一液深或空距下水的容积增大值△Vwp,然后根据式(2)计算出液体液位下静压力引起的容积增大值△Vp。AV=AV
·D(20/4)
式中:AV。-一罐内液体液高下静压力引起的容积增大值;△Vwp——罐内同一液高水的静压力引起的容积增大值;D(20/4)一标准条件下罐内液体密度与4℃纯水密度的比值(为货物P2o值)。8.6在测定温度(t℃)条件下,罐内液体体积(V)的计算见表7。:(2)
计量容器
保温的立式
金属罐
非保温的
立式金属罐
其中:
SN/T 0993—2001
罐内液体体积(V,)的计算公式A:V,=[Vo+△V。-V,-V,]·[1+3a(t-20)]B:V,=[Vo+AV-V.-V.] ·[1+2a(t-20)]V。一一总观测容积(即油罐表载体积),m2:罐壁材质的线胀系数,钢罐一般取0.000012℃;Vw一一罐内底水体积,m2;
罐内沉淀物体积,m2;
对于浮顶罐,质量为W;kg的浮顶排开液体的体积为:V;m3
1.化工品、动植物油脂
P2o1000
2.石油及其液体产品
式A中,t为罐内液体平均温度;式B中,为罐壁平均温度。t=(t+t)/2,其中t。为罐内平均液温,t.为罐外四周大气平均温度,亦可以油罐附近的百叶箱中的温度代替。8.7在标准温度20℃时的石油标准体积(V2o)及货物重量的计算将A、B式求出的V,代入表3中计算方法相应的公式,计算出货物的重量。9船舱货量计量
9.1舱内液体深度/空距的纵、横倾修正9.1.1当油轮处于纵倾或横倾状态下,而船舱测量管又未设在船舱纵向和横向的中部,须对舱内液体体积或油深/空距进行修正计算。9.1.2如船方具备液货舱容积或油深/空距的纵、横倾修正表,可据以修正。9.1.3如船方不具备纵、横倾修正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正或处理:a)无纵倾修正表,当油舱内油面已覆盖舱底,且油面又未接触舱顶,可按式(3)修正计算。C T(Lr- 2d)
式中:C—油深或空距修正值,m;T——船舶吃水差,m;
Lr-..油舱长,m;
d—测量点距后舱壁距离,m;
Lep船长(两垂线间距离),m。
b)无横倾修正表,应建议船方将船调平,不予修正。(3)
油深修正,如测量点在舱中后部,倾时取负,倾时取正;测量点在舱中前部,舰倾时取正,倾时取负。对空距的修正,符号与油深修正相反。9.2标准体积的计算
9.2.1总观测容积(表载体积)的计算按已经纵倾、横倾修正后的油深/空距,查相应舱位的容量表,逐舱算出观测容积。
9.2.2当舱内液温与编制舱容表时的基准温度相差10℃以上时,可参照油罐体积修正方法对查得的8
V。、V。
SN/T0993—2001
9.2.3测定温度为(t℃)时的体积计算,可用式(4)求出:V=Vo-V。
测定温度(t℃)时,舱内液体产品体积;式中:V,
V。——表载液体产品的体积;
V表载底水的体积;
注:如经测量舱内无水,此时V1=V。9.2.4沉淀物及船上残留物计算,按照IS08679执行。9.2.5在标准温度20℃下,液体货物标准体积(V20)9.2.5.1石油及其液体产品标准体积(Vzo)计算公式:Vz0=V,XVCF9.2.5.2化工产品标准体积(Vzo)计算公式:V20=V1xK9.2.6重量计算,见表2。
9.3空舱/卸载舱鉴定
9.3.1对于卸载进口液体产品的船舱,卸毕后应作空舱/卸载舱鉴定,已卸空的出具空舱证书;有残液的要求船方继续扫舱卸货;对尚存有的多港分卸的货物作空距鉴定。9.3.2实施空舱/卸载舱鉴定的液体货舱应包括卸载的与非卸载的液体货舱及污油舱。9.3.3对凝固点较高的动植物油脂(如棕榈油、牛羊油等),凝固油原则上应人工下舱清出,清出的货物质量可按SN/T0188进行衡重后加入货物总重量,对掏净确有困难的,可测量计算或目测估算其重量,残留小于卸前舱内油液质量的1%,可视作卸空,超过1%,应由船方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并从总重量中扣除。对此,不签发空舱证书而签发鉴定报告如实证明剩余货物。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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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993-200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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