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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01:35:28
- HCRJ048-1999
- 现行
标准号:
HCRJ 048-1999
标准名称: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9-10-26 -
实施日期:
2000-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444.62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20030267
1999-10-26发布
HCRJ0481999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
Cookingfumecleaner
2000-03-01实施
家环境保护总局
HCRJ048—1999
主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分类、分级与命名,
5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HCRJ0481999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鉴于油烟净化器产品国内尚无标准可循,为使这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规范化,制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定。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北京绿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兴华环保设备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吴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地新环保有限公司。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姜鹏明赵云涛姚焕清李小科方翠贞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饮食业油烟净化器
Cooking fume cleaner
HCRJ048-1999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食品加工业及烹任中对油烟进行净化,排风量大于2000m/h(标)的油烟净化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J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9969-1—8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06-91
GB/T1393192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
GB/T16488—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采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单位为邮/m(标):3.2油烟净化器
指对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烟进行净化的设备。3.3油烟净化率
指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百分比。Cm×gm-Cm×m×100%
C前xO前
式中:P一油烟净化率,%:
C一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浓度,mg/m(标)):Q一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气流量,m/h:C一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浓度,mg/m(标):Q一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气流量,mh。3.4机械式油烟净化器
指用过滤或其它机械分离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J。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2000-03-01实施
3.5电子式油烟净化器
HCRJ048
指用静电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D。3.6湿式油烟净化器
—1999
指用水膜、喷雾等液体吸收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S。3.7复合式油烟净化器
指采用以上任何二种或二种以上方式组合而成,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4分类、分级与命名
4.1分类
4.1.1油烟净化器按其工作原理分为机械式(J)、电子式(D)、湿式(S)、复合式四类。4.1.2油烟净化器按其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分为A、B、C、D四类,见表1。表1油烟净化器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油烟净化器类别
4.2命名
油烟净化器的命名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位伯数字表示。YJ
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
P≥95
90≤P<95
80≤P<90
70≤P<80
类别:A.B,CD
处理风量:1000ml/h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分类代号:J,D,S
油烟净化器
示例YJJ-2-A
指处理风量为2000m/h,净化率不小于95%的机械式油烟净化器。元例2:YJ-JD20-D
指处理风量为20000m/h,净化效率在70%~80%的机械一电子复合式油烟净化器。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5.1.2产品外观应平整光洁,便于安装、保养与维修。5.1.3油烟净化系统焊缝、接口处、设备本体均应密封。5.1.4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5.1.5机械式油烟净化器更换下的滤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5.1.6电子式油烟净化器应有醒目的安全提示和接地装置。2
HCRJ0481999
5.1.7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循环系统应无渗漏。5.2技术要求
5.2.1产品在额定处理风量下,油烟净化率应符合表1规定。5.2.2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平均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不小于3000h。5.2.3油烟净化器在额定风量运行时,其系统阻力及设备的噪声应符合表2要求。表2系统阻力及噪声限值
产品类别
机械式(J)
电子式(D)
漫式(S)
复合式
系统阻力,Pa
≤300
≤600
5.2.4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应循环利用,外排气的含湿量应不大于8%5.2.5电子式油烟净化器的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0MQ5.2.6油烟净化器电器控制箱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6试验方法
6.1外观用目测方法检测。
6.2油烟气采样及浓度测定方法
噪声,dB(A)
采样原则上按GB/T16157执行。在装有玻璃纤维滤简的烟尘采样管后面,串接两个各装75ml四氢化碳(分析纯)的250ml大型冲击式吸收瓶,并与烟尘采样器相连,等速采样。根据油烟浓度高低,采油烟气样0.3m0.5m,记录温度、压力和流量。采样结束后,取出滤简,用第二个吸收瓶中的四氯化碳淋洗采样管壁,洗涤液并入第一个吸收瓶,将滤筒选紧,放入150ml索氏提取器中,用100ml四氯化碳提取,提取温度70℃~75℃,提取时间不少于8h。将吸收液和提取液全部转移至250ml容量瓶中,用四氯化碳定容至刻度,摇匀。以现场使用的动、植物油作标样,按GB/T16488方法测定该溶液中动植物油浓度,换算成烟气中的油烟浓度[mg/m(标)]。6.3油烟净化率的测定方法
在净化系统油烟气进口和出口各设一个采样孔。采样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GB/T16157的要求。分别测定净化系统进、出口处的油烟浓度和油烟气流量,按3.3计算油烟净化率,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报告。
6.4产品的系统阻力按GB/T13931—92中5.6测定。6.5产品的噪声按GBJ1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6湿式产品外排气中水含量的测定按GB/T13931—92中5.9测定。6.7绝缘电阻的测量:用精度为2.5级2500V的兆欧表测电场本体两极板接线间的电阻。6.8接地电阻的测量:用精度为2.5级的万用电表,测量金属外壳至接地螺栓间的电阻。6.9产品工作时的油烟气流量的测定按GB/T16157进行。6.10平均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采用两个以上用户调查确定。7检测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HCRJ048
不论何种油烟净化器,出厂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5.1,5.2.5、5.2.6的规定。7.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
b)因产品材料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1检验项目
5.1和5.2全部项目。
7.3.2抽样方法
应从不少于两个生产批次中随机抽样,抽取数量不少于2套。7.4判定规则
7.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相应规定。7.4.2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需加倍抽样检验,着仍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7.5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8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8.1每件产品上必须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8.2产品标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g)产品的出厂日期和产品编号。8.3产品必须随机提供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要求,并注明设备的保养周期。9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油烟净化器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各种类型产品的特点,按照/T6388、GB.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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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26发布
HCRJ0481999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
Cookingfumecleaner
2000-03-01实施
家环境保护总局
HCRJ048—1999
主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分类、分级与命名,
5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HCRJ0481999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鉴于油烟净化器产品国内尚无标准可循,为使这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规范化,制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定。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北京绿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兴华环保设备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吴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地新环保有限公司。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姜鹏明赵云涛姚焕清李小科方翠贞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饮食业油烟净化器
Cooking fume cleaner
HCRJ048-1999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油烟净化器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食品加工业及烹任中对油烟进行净化,排风量大于2000m/h(标)的油烟净化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J12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9969-1—8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06-91
GB/T1393192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
GB/T16488—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采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单位为邮/m(标):3.2油烟净化器
指对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烟进行净化的设备。3.3油烟净化率
指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百分比。Cm×gm-Cm×m×100%
C前xO前
式中:P一油烟净化率,%:
C一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浓度,mg/m(标)):Q一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气流量,m/h:C一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浓度,mg/m(标):Q一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气流量,mh。3.4机械式油烟净化器
指用过滤或其它机械分离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J。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2000-03-01实施
3.5电子式油烟净化器
HCRJ048
指用静电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D。3.6湿式油烟净化器
—1999
指用水膜、喷雾等液体吸收原理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标记为S。3.7复合式油烟净化器
指采用以上任何二种或二种以上方式组合而成,将油烟去除的净化设备。4分类、分级与命名
4.1分类
4.1.1油烟净化器按其工作原理分为机械式(J)、电子式(D)、湿式(S)、复合式四类。4.1.2油烟净化器按其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分为A、B、C、D四类,见表1。表1油烟净化器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油烟净化器类别
4.2命名
油烟净化器的命名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位伯数字表示。YJ
在额定处理风量下的净化率,%
P≥95
90≤P<95
80≤P<90
70≤P<80
类别: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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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代号:J,D,S
油烟净化器
示例YJJ-2-A
指处理风量为2000m/h,净化率不小于95%的机械式油烟净化器。元例2:YJ-JD20-D
指处理风量为20000m/h,净化效率在70%~80%的机械一电子复合式油烟净化器。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5.1.2产品外观应平整光洁,便于安装、保养与维修。5.1.3油烟净化系统焊缝、接口处、设备本体均应密封。5.1.4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5.1.5机械式油烟净化器更换下的滤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5.1.6电子式油烟净化器应有醒目的安全提示和接地装置。2
HCRJ0481999
5.1.7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循环系统应无渗漏。5.2技术要求
5.2.1产品在额定处理风量下,油烟净化率应符合表1规定。5.2.2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平均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不小于3000h。5.2.3油烟净化器在额定风量运行时,其系统阻力及设备的噪声应符合表2要求。表2系统阻力及噪声限值
产品类别
机械式(J)
电子式(D)
漫式(S)
复合式
系统阻力,Pa
≤300
≤600
5.2.4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应循环利用,外排气的含湿量应不大于8%5.2.5电子式油烟净化器的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0MQ5.2.6油烟净化器电器控制箱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6试验方法
6.1外观用目测方法检测。
6.2油烟气采样及浓度测定方法
噪声,dB(A)
采样原则上按GB/T16157执行。在装有玻璃纤维滤简的烟尘采样管后面,串接两个各装75ml四氢化碳(分析纯)的250ml大型冲击式吸收瓶,并与烟尘采样器相连,等速采样。根据油烟浓度高低,采油烟气样0.3m0.5m,记录温度、压力和流量。采样结束后,取出滤简,用第二个吸收瓶中的四氯化碳淋洗采样管壁,洗涤液并入第一个吸收瓶,将滤筒选紧,放入150ml索氏提取器中,用100ml四氯化碳提取,提取温度70℃~75℃,提取时间不少于8h。将吸收液和提取液全部转移至250ml容量瓶中,用四氯化碳定容至刻度,摇匀。以现场使用的动、植物油作标样,按GB/T16488方法测定该溶液中动植物油浓度,换算成烟气中的油烟浓度[mg/m(标)]。6.3油烟净化率的测定方法
在净化系统油烟气进口和出口各设一个采样孔。采样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GB/T16157的要求。分别测定净化系统进、出口处的油烟浓度和油烟气流量,按3.3计算油烟净化率,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报告。
6.4产品的系统阻力按GB/T13931—92中5.6测定。6.5产品的噪声按GBJ1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6湿式产品外排气中水含量的测定按GB/T13931—92中5.9测定。6.7绝缘电阻的测量:用精度为2.5级2500V的兆欧表测电场本体两极板接线间的电阻。6.8接地电阻的测量:用精度为2.5级的万用电表,测量金属外壳至接地螺栓间的电阻。6.9产品工作时的油烟气流量的测定按GB/T16157进行。6.10平均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采用两个以上用户调查确定。7检测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HCRJ048
不论何种油烟净化器,出厂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5.1,5.2.5、5.2.6的规定。7.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
b)因产品材料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1检验项目
5.1和5.2全部项目。
7.3.2抽样方法
应从不少于两个生产批次中随机抽样,抽取数量不少于2套。7.4判定规则
7.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相应规定。7.4.2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需加倍抽样检验,着仍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7.5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8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8.1每件产品上必须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8.2产品标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g)产品的出厂日期和产品编号。8.3产品必须随机提供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要求,并注明设备的保养周期。9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油烟净化器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各种类型产品的特点,按照/T6388、GB.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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