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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22/T 2562-2016
标准名称:
畜类屠宰厂(场)设置规范
标准类别: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6-12-09 -
实施日期:
2017-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458.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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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的建设规范,包括术语定义、分型标准、选址要求、总体布局及宰前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设计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40.10
P35
备案号:54239-2017
DB22/T 2562—2016
吉林省地方标准
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livestock slaughterhouses
2016-12-09发布 2017-03-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真、陈曦、冯凯、潘荣辉、单佳蕾、任博、王缇、管颖、葛明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的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及其他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477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HJ 2004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收间
牲畜进厂后进行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
用于隔离可疑病畜并进行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待宰间
用于宰前停食、饮水及宰前检验的场所。
3.4 急宰间
用于屠宰病、伤畜的场所。
3.5 屠宰车间
从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胴体或四分体的生产场所。
3.6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对病死畜及其他不可食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4 分型
按品种和设计规模分为三型,见表1。
表1 分型
Ⅰ型屠宰厂(场):牛、驴≥50头/小时,羊、犬≥70只/小时
Ⅱ型屠宰厂(场):牛、驴7~49头/小时,羊、犬14~69只/小时
Ⅲ型屠宰厂(场):牛、驴≤6头/小时,羊、犬≤13只/小时
注:屠宰按7小时计算。
5 选址
5.1 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及环保要求。
5.2 应位于交通便利、货源流向合理区域,并具备可靠水源和电源。
6 布局
6.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明确划分并设明显标志。
6.2 生产区按从净到污顺序布置,包括屠宰车间、宰前设施、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暂存区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6.3 应设置净道与污道分离,避免交叉污染,健康畜与疑病畜严格分开。
6.4 多品种屠宰厂应按规定设置独立或共用生产线。
6.5 非生产区应布置在生产区上风向。
7 设施设备
7.1 宰前建筑设施
包括卸畜台、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宰前检疫室及附属用房。
卸畜台应与运输车辆高度匹配,并设回车场及冲洗消毒设施。
待宰间应满足面积要求,具备防雨、通风、采光条件,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坡度不小于2.5°,并设饮水设施。
赶畜道应连接待宰间与屠宰车间,两侧设置不低于1.2m围挡,地面防渗且易清洗。
隔离间用于可疑病畜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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