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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9-30 20:57:18
- GBJ45-1982
- 已作废
标准号:
GBJ 45-1982
标准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80-10-01 -
作废日期:
1995-1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7.80 MB
替代情况:
被GB 50045-1995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一82发文日期:1982-12-08实施日期:1983-06-01发文机关:国家经委/公安部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消防电梯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建筑物分类表2.0.1
「名称「一类丨二类丨
」「高级住宅」」
!居住建筑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丨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丨住宅丨丨
1「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丨「「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丨「电信楼丨丨
丨「广播楼丨
「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丨「
丨高级旅馆丨丨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丨丨「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耐
1燃烧性能和耐火「一级丨二级!「火极限(小时)等「「「
」构件名称级」」」
1「防火墙1非燃烧体4.001非燃烧体4,00
1「承重墙,楼梯间、电梯1非燃烧体3.001非燃烧体2.501「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墙丨
1「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丨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1【两侧的隔墙!【
1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1非燃烧体0.5011柱1非燃烧体3.001非燃烧体2.501梁1非燃烧体2.001非燃烧体1.501I楼板、疏散楼梯、屋顶1非燃烧体1.501非燃烧体1.001|承重构件「「
1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1难燃烧体0.251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小时的非燃烧体;③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
④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第3.1.7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单独的出口。第3.1.8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3.2.1
1防火间距建筑类别丨高层民用建筑丨其它民用建筑」1(米)
「主体「「耐火等级「
」」」附属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一、二级」三级」四级「1主体建筑11313113115118
I附属建筑I13616I79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②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④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第3.2.2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3.2.2|防火间距高丨「
(米)层」「」
丨民丨主体建筑丨相连的丨
「用丨「附属建筑「
丨建丨「丨
」名称和贮量筑」」
11<220立方米I35530
「易燃液体贮罐
—40立方米1401351
1100立方米135130
丨可燃液体贮罐
11100'
200立方米1401351
1100立方米30125
丨可燃气体贮罐
11100—500立方米13530
11<1吨1301251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5吨351301
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第3.2.3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3.3.1条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第3.3.2条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第3.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3.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3.2.3」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米)
「主体」相连的」主体」相连的「「建筑附属丨建筑「附属」
丨名称「「建筑」「建筑丨
1丙、丁、戊类厂耐火1一、二级12011511511311(库)房1等级三、四级12512012011511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3.0公斤/平方厘米)|25120120|1511液化石油气气化1总购量1<201451401401351I站、混气站丨20
(立方米)
城市液化石油气」
1供应站瓶库1≤101251201201151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15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第3.3.5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3.3.6条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4.1.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表4.1.
丨名称「每层每个防火分区丨
1一类建筑1,0001
I二类建筑11,0001
丨地下室500|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②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第4.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散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第4.1:3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4.2.1条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4.2.3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4.2.4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管道,均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也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第4.2.5条建筑物内的主要分隔墙,应砌至梁板的底部。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4.2.6条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4.2.7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小时,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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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消防电梯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建筑物分类表2.0.1
「名称「一类丨二类丨
」「高级住宅」」
!居住建筑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丨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丨住宅丨丨
1「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丨「「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丨「电信楼丨丨
丨「广播楼丨
「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丨「
丨高级旅馆丨丨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丨丨「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耐
1燃烧性能和耐火「一级丨二级!「火极限(小时)等「「「
」构件名称级」」」
1「防火墙1非燃烧体4.001非燃烧体4,00
1「承重墙,楼梯间、电梯1非燃烧体3.001非燃烧体2.501「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墙丨
1「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丨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1【两侧的隔墙!【
1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1非燃烧体0.5011柱1非燃烧体3.001非燃烧体2.501梁1非燃烧体2.001非燃烧体1.501I楼板、疏散楼梯、屋顶1非燃烧体1.501非燃烧体1.001|承重构件「「
1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1难燃烧体0.251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小时的非燃烧体;③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
④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第3.1.7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单独的出口。第3.1.8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3.2.1
1防火间距建筑类别丨高层民用建筑丨其它民用建筑」1(米)
「主体「「耐火等级「
」」」附属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一、二级」三级」四级「1主体建筑11313113115118
I附属建筑I13616I79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②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④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第3.2.2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3.2.2|防火间距高丨「
(米)层」「」
丨民丨主体建筑丨相连的丨
「用丨「附属建筑「
丨建丨「丨
」名称和贮量筑」」
11<220立方米I35530
「易燃液体贮罐
—40立方米1401351
1100立方米135130
丨可燃液体贮罐
11100'
200立方米1401351
1100立方米30125
丨可燃气体贮罐
11100—500立方米13530
11<1吨1301251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5吨351301
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第3.2.3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3.3.1条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第3.3.2条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第3.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3.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3.2.3」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米)
「主体」相连的」主体」相连的「「建筑附属丨建筑「附属」
丨名称「「建筑」「建筑丨
1丙、丁、戊类厂耐火1一、二级12011511511311(库)房1等级三、四级12512012011511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3.0公斤/平方厘米)|25120120|1511液化石油气气化1总购量1<201451401401351I站、混气站丨20
(立方米)
城市液化石油气」
1供应站瓶库1≤101251201201151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15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第3.3.5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3.3.6条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4.1.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表4.1.
丨名称「每层每个防火分区丨
1一类建筑1,0001
I二类建筑11,0001
丨地下室500|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②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第4.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散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第4.1:3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4.2.1条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4.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4.2.3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4.2.4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管道,均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也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第4.2.5条建筑物内的主要分隔墙,应砌至梁板的底部。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第4.2.6条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4.2.7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小时,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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