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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压电陀螺仪总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2:47:22
  • SJ20615-199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615-1996

  • 标准名称:

    压电陀螺仪总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6-08-30
  • 实施日期:

    1997-01-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67.08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电工>>电工综合>>K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0页
  • 标准价格:

    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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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615-1996 压电陀螺仪总规范 SJ20615-199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11
压电陀螺仪总规范
SJ20615-96
Gyroscope piezoelectric,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1996-08-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7-01-01实施
1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1.3分类
2引用文件
3要求
3.1详细规范
合格鉴定
材料和电子元器件
设计和结构
电性能
环境要求
3.10外观质量
可靠性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责任
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
4.4材料检验
4.5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试验方法:
交货准备
包装和装箱
5.2运输
5.3购存,
6说明事项
6.1订货文件内容
6.2贮存期
6.3可靠性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压电陀螺仪总规范
Gyroscope,piezoelectricgeneralspecificationfor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615-96
本规范规定了压电陀螺仪的通用要求、可靠性设计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试验方法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武器系统中作测量及控制用的压电陀螺仪(以下简称陀螺仪),包括压电速率陀螺仪、压电角加速度陀螺仪和压电角位移陀螺仪等。1.3分类
1.3.1型号命名
除非另有规定(见3.1)型号命名采用下列形式:c
1.3.1.1 1.3.1.2
1.3.1.1主称
结构特征
输出轴数
使用特征
陀螺仪的主称用一个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C表示。1.3.1.2类别
陀螺仪的类别按表1用一个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表1
1.3.1.3结构特征
陀螺仪的结构特征按表2用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8-30发布序号
角位移
角加速度
1997-01-01实施
注:L表示振粱长度,单位为毫米。1.3.1.4输出轴数
SJ20615-96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陀螺仪的输出轴数按表3用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表3
1.3.1.5使用特征
L≤20
20<≤30
3040<≤50
50陀螺仪的使用特征按表4用一个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表4
1.3.1.6序号
准备时间内,载体处于任意状态准备时间内,载体处于静止状态陀螺仪的序号为产品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3.2特殊命名
当订购方规定了按其系统部件命名时,可采用订购方规定的陀螺仪的型号。1.3.3举例
例1:陀螺仪CW62B-1表示使用60mm梁长敏感元件的双轴角位移陀螺仪。且在准备时间内,载体处于静止状态。例2:陀螺仪CS43A-1表示使用40mm梁长敏感元件的三轴速率陀螺仪。且在准备时间内,载体处于任意状态。
引用文件
GB191—90
GJB150.3—86
GJB150.4-—8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GJB150.5-86
GJB179--86
GJB360.1—87
GJB360.2—87
GJB360.3—87
GJB360.5—87
GJB360.13-87
GJB360.15—87
GJB360.22—87
GJB360.23—87
GJB585-88
GJB899—90
SJ/T1149-93
QJ30-91
3要求
3.1详细规范
SI20615-9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温度冲击试验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总则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盐雾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稳态湿热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低气压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低频振动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高频振动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加速度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冲击(规定脉冲)试验惯性技术术语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型号命名方法传感器术语
陀螺仪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如本规范与详细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陀螺仪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材料和电子元器件
3.3.1材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但是当未指明确定的材料时,应使用那种能使陀螺仪满足本规定性能要求的材料。任何构成材料的接收或批准,都不应解释为对成品的保证接收。3.3.1.1金属材料
金属材料应能耐油和盐雾的腐蚀,并能耐贮存和正常使用中可能遐到的大气条件所造成的腐蚀。
3.3.1.2其他材料
按本规范供货的产品,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其外部零件或包含有标志的涂层本身应是防霉的,并应不起泡、不开裂、不放气、不软化、不流动或不影响产品存、工作和环境适应能力。3.3.2电子元器件
电子元器件应选用合格器材供应单位生产的经鉴定合格的元器件。电子元器件应有合格证,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标准或专用技术条件进行筛选。3.4设计和结构
陀螺仪的设计和结构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其零件在使用中不应松动,并能承受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中产生的应力、冲击、振动等的作用。3.4.1可靠性设计
陀螺仪应通过热设计、减振设计、裕度设计和降额设计等来保证其可靠性。3.4.2电磁兼容性设计
SJ20615—96
陀螺仪应进行电磁兼容性设计,保证本体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影响系统中其它设备或元件的正常工作。在电磁干扰环境中,陀螺仪能正常工作。3.4.3维修性设计
陀螺仪设计中应尽量采用标准的零部件和测试仪器,以便于更换或维修。3.4.4电源
陀螺仪使用直流电源供电,电源电压应符合3.1条规定。3.4.5电连接器
陀螺仪选用的电连接器的连接及固定方法应符合3.1条规定。3.4.6敏感元件
陀螺仪的敏感元件应充氮密封。3.4.7壳体
除非另有规定(见3.1条),陀螺仪壳体应镀铬或喷塑,防止自身的锈蚀并对其内部构件有良好的机械和电气保护作用。
3.4.8安装定位
在陀螺仪底座的适当位置,应给出必要的安装定位基准。安装定位应符合3.1条规定。3.5电性能
3.5.1测量范围
按4.7.2.1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测量范围应符合3.1条规定。3.5.2输出电压范围
按4.7.2.2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输出电压范围应符合3.1条规定。3.5.3标度因数(比例系数)
按4.7.2.3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标度因数应符合3.1条规定。3.5.4阅值(灵敏限)
按4.7.2.4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阈值应符合3.1条规定。3.5.5分辨率
按4.7.2.5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分辨率应符合3.1条规定。3.5.6准备时间
按4.7.2.6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准备时间应符合3.1条规定。3.5.7零位
按4.7.2.7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零位应符合3.1条规定。3.5.8零位漂移
按4.7.2.8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零位漂移应符合3.1条规定。3.5.9线性度
按4.7.2.9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线性度应符合3.1条规定。3.5.10交叉耦合误差
按4.7.2.10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交叉耦合误差应符合3.1条规定。3.5.11阻尼比(仅适用速率陀螺仪)按4.7.2.11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阻尼比应符合3.1条规定。3.5.12固有频率
按4.7.2.12条规定进行换算给出的陀螺仪固有频率,应符合3.1条规定。4
3.5.13输出阻抗
SJ20615-96
按4.7.2.13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输出阻抗应符合3.1条规定。3.5.14功耗
按4.7.2.14条规定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功耗应符合3.1条规定。3.5.15输出噪声(规定时,见3.1条)按4.7.2.15条进行测量时,陀螺仪的输出噪声应符合3.1条规定。3.6环境适应性
3.6.1振动
陀螺仪按4.7.3.1.1或4.7.3.1.2条规定(见3.1条)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3.6.2冲击(规定脉冲)
陀螺仪按4.7.3.2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3加速度(规定时,见3.1条)陀螺仪按4.7.3.3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4高温
陀螺仪按4.7.3.4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5低温
陀螺仪按4.7.3.5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6温度冲击(规定时,见3.1条)陀螺仪按4.7.3.6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7稳态湿热
陀螺仪按4.7.3.7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8低气压(规定时,见3.1条)陀螺仪按4.7.3.8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6.9盐雾(规定时,见3.1条)陀螺仪按4.7.3.9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外观应符合3.10条要求,电性能应符合3.1条规定。
3.7尺寸
陀螺仪的外形尺寸应符合3.1条规定。3.8重量
陀螺仪的重量应符合3.1条规定。3.9标志
陀螺仪外壳上应按本规范及相应的规定(见3.1条)标志。陀螺仪的标志应包括下列内s
a.型号、编号;
b.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c.生产日期;
d.极性指示及轴向标志;
3.10外观
SJ20615-96
陀螺仪外观应无破损、无裂纹、无污移物:紧固螺钉上紧到位:标志清晰牢固;电连接器内无异物。
3.11可靠性
陀螺仪的MTBF应符合3.1条的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准确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测试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同时,应建立和维持符合规定的计量校准系统,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度。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材料检验(见4.4条):
b.鉴定检验(见4.5条)
c.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6条)。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GJB360.1的“通用要求”中所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各种检验。
4.4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由验证数据所支持的证明书组成,以证明用于制造供交货的陀螺仪的材料符合3.3和3.1条规定的要求。
4.5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所用样品应采用生产中正常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4.5.1样品数
除非另有规定(见3.1条),经受鉴定检验的陀螺仪样品为2台。-6-
4.5.2检验程序
SJ20615-96
样品应经表5规定的检验,并按其所示顺序进行。所有样品应经受1组检验,然后将样品按表5规定分到2、3组,并分别经受各组的检验。表5鉴定检验
检验项目
外观和机械检查
测量范围
输出电压范围
标度因数
分辨率
准备时间
零位漂移
线性度
交叉耦合误差
阻尼比
固有额率
输出阻抗
输出噪声
加速度
标度因数
线性度
交叉耦合误差
零位漂移
外观检查
温度冲击
稳态湿热
低气压
标度因数
线性度
要求条款号
3.1,3.3,
3.1,3.9,3.10
试验方法条款号
被试样品数
检验项目
交叉耦合误差
零位漂移
外观检查
4.5.3失效
SJ20615-96
续表5
要求条款号
3.1,3.9,3.10
试验方法条款号
被试样品数
鉴定检验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合格品,则鉴定检验失效,不能给予鉴定批准。4.5.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监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每隔12个月向鉴定机械提交一份质量一致性检验报告摘要,该报告摘要应在每1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30d内提交,以作为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依据。鉴定机构应规定起始报告日期、该摘要应包括如下内容;a:承制方未更改过原鉴定合格产品的设计;b。已进行的A组逐批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至少应表明合格批数,不合格批数和不合格所在的组。所有返修批的试验结果应加以标志并说明原因;c,已进行的C组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应包括失效数量、失效模式。该摘要应包括在12个月内所完成的全部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未采取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可以将不合格产品从鉴定合格产品目录中撤消。在第1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30d内未能提交报告,则可能丧失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除定期提交检验数据外,在12个月周期内的任何时间,一且检验数据表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鉴定合格产品失效时,承制方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如果在报告周期内未生产,应提交一份报告以证明承制方仍具有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须的能力和设施。如果在相继两个报告周期内仍未生产,根据鉴定机构的决定,可以要求承制方提供产品按鉴定检验要求进行试验,并说明未生产的原因。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逐批检验
产品的逐批检验应由A组检验组成。逐批检验即为产品交货检验。4.6.1.1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在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并同时提交检验的相同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4.6.1.2A组检验
A组检验由表6规定的检验项目组成,并按所示顺序进行。4.6.1.2.1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见3.1条),A组检验按照GJB179中一般检查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为4.0。
4.6.1.2.2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并重新提交进行复验。重新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些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并清楚地标明为复验批。
4.6.1.2.3样品的处理
SJ20615-96
如果检验批被接收,则已通过A组检验并仍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的样品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货。但在试验期间变形或有其它损坏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4.6.2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应由C组检验组成。已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不应推迟到周期检验得出结果后交货。如果C组检验表明不合格,则应按4.6.2.1.4条处理。4.6.2.1C组检验
C组检验应由表7规定的试验组成,并按所示顺序进行。除非另有规定(见3.1条),C组检验每12个月进行一次。
4.6.2.1.1抽样方案
C组检验应在已通过A组检验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样品进行检验。4.6.2.1.2失效
如果样品检验不合格,则C组检验失效。4.6.2.1.3样品的处理
已经过C组检验并合格的样品可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交货。表6A组检验
检验项目
外观和机械检查
测最范围
输出电压范围
标度因数
分辨率
准备时间
零位漂移
线性度
交叉耦合误差
阻尼比
固有频率
输出阻抗
输出噪声
要求条款号
3.1,3.3,3.4,
3.7,3.8,3.9,
试验方法条款号
检验项目
加速度
温度冲击
稳态湿热
低气压
要求条款号
SJ20615-96
表7C组检验
试验方法条款号
被试样品数
允许不合格数
4.6.2.1.4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能通过C组检验,承制方应向鉴定机构报告失效情况,并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而且认为适当时,对用基本相同条件下制造的,以及认为经受相同失效的,可以修复的全部样品采取纠正措施。在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暂停产品的验收交货。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对追加的样品重新进行C组检验(由鉴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或进行原来样品失效项目的检验)。同时,可以重新开始A组检验。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前,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交货。若复验仍然失效,则应将有关失效的资料提交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4.6.3包装检验
应按5.1~5.3条规定进行包装箱,防护,包装,装箱及贮存和运输标志的检查应符合第5章规定。
A.7试验方法
4.7.1外观检套
按3.1、3.9、3.10条的规定对陀螺仪进行目视检查,以证明陀螺仪的外观符合要求。按3.7条的规定检查外形尺寸,按3.8条的规定,采用准确度为±2%的称量工具检查重量符合规定要求。
4.7.2电性能
4.7.2.1测量范围
测试台
计算机
打印机
电压表
图1电性能测试框图
被测陀螺仪
直流稳压电源
4.7.2.1.1测试框图如图1所示。测试系统包括电压表、测试台、计算机、打印机、测试速率陀螺仪、角加速度陀螺仪、角位移陀螺仪分别选用速率转台、角加速度转台、角度转台为测试台。但均须满足被试陀螺仪的精度要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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