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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试行)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03 19:49:22
  • SDGJ81-1988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DGJ 81-1988

  • 标准名称: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试行)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实施日期:

    1992-1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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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载大小:

    10.71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P14工程物探与遥感勘探

出版信息

  • 页数:

    90页
  • 标准价格:

    3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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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J 81-1988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试行) SDGJ81-198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
SDGJ81-88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试行日期:自出版之日起试行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SDGJ81-88的通知
(88)能电规勘字第12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华东电力设计院)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SLJ7一82)、(DLJ206一82)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局标准《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SDGJ81一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部标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SLJ7一82)、(DLJ206一82)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主编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
1988年6月20日
修订说明
本规定是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6)水电电规勘字第30号文件的通知,在水利电力部1982年颁发试行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的基础上,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主编,华东电力设计院参加共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是在《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第一次修订讨论会所确定的编制形式和内容的原则下进行的。正式编写前曾进行过调研。在了解近期物探技术及仪器设备发展状况的同时,针对与规程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修订过程中,特别重视多年来所总结的经验,并参考了地矿、城建、冶金、铁道等部门的有关规范、规则;通过多次讨论、征求意见,最后审查定稿。本规定共分十章、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电法、地震、岩土参数原位测试技术、测并等常用物探方法和测试技术。这次修订将原规程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测井三种方法的单行本改为合订本;将原单行本中内容相同的部分分别纳入总则、物探应用的基本条件及范围、物探任务的接收与工作计划大纲的编制、物探测量等有关章节。电法勘探增加了甚低频电磁法;测井改为井下地球物理方法,增加了声速测并、天然伽马测井、孔内无线电波透视。《规定》还增设了岩土参数原位测试技术一章。随着电力系统地震、测井、电法仪器设备的换代、方法技术的更新,《规定》的相应部分均作了较大的变动。另外,为了便于应用,对电力工程各设计阶段的物探任务作了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物探的特点,《规定》的有关条款着
重强调了物探与地质相互结合、开展综合物探和科学试验的重要性。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充分结合工程实践,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主编单位,并抄送电力规划设计院,供再次修改时参考。《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定》修订组1987年11月4日
主要符号
电法勘探
A、B-
供电电极;
供电电极距;
无穷远电极;
视衰减度;
极化椭圆倾角;
电场水平分量;
倾角滤波结果;
电台工作频率;
探测对象埋深:
正常场水平分量;
磁场水平分量;
磁场垂直分量;
磁性天线有效高度;
电流;
视激发比;
装置系数;
均方相对误差;
测量电极;
测量电极距;
相对误差;
测量时表头读数;
测量Hy时表头读数;
检查点数;
观测次数、电极距个数、
观测中心点;
充电等位圈半径、探测对象半径;纵向电导;
视半衰时;
横向电阻;
大极距建场时间;
电压、流速;
相对异常强度;
-地形视倾角;
电位差;
二次场电位差;
D曲线上最大值与最小值间距;
平均绝对误差、平均相对误差;视极化率;
电磁波长;
视电阻率;
二次场相位角。
地震勘探
波的视速度;
波的视周期;
折射临界角;
折射界面沿测线的视倾角;
折射波时距曲线在时间轴上的截距;低速带速度;
平均(或有效)速度;
检波点间距;
波置换;
界面速度;
纵波速度;
横波速度;
废品记录;
合格记录;
优良记录。
第一章总
第1.0.1条应用于电力建设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测中的地球物理勘探统称电力工程物探(以下简称物探)。目前常用方法有:电法勘探、地震勘探、岩士参数原位测试技术、井下地球物理方法等。第1.0.2条物探是地质勘测的主要手段之一。结合电力工程勘测设计的特点,2有
效地使用物探,以提高勘测质量,缩短工作周期,降低勘探成本。第1.0.3条物探工作必须紧密地与地质相结合,重视试验及物性参数的测定,3充
分利用岩土介质的各种物理特性,开展综合物探,克服单一方法条件性、多解性的局限,以获得正确的结论。
第1.0.4条物探工作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开拓新途径,扩大应用范围;重
视物探成果的验证及地质效果的回访,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电力工程的物探技术水平。
第1.0.5条电力工程物探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接受任务、搜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制计划、方法试验、外业工作、资料整理、提交成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简化上述程序
第1.0.6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物探工作,对其他类型的物探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物探应用的基本条件及范围第2.0.1条物探应用的基本条件:(1)探测对象与围岩应存在明显的物性(即电性、弹性、密度、放射性等)差异;(2)探测对象的厚度、宽度或直径,相对于埋藏深度应具有一定的规模;(3)探测对象的物性异常能从干扰背景中清晰分辨;(4)地形影响不致妨碍野外作业及资料解释,或对其影响能利用现有手段进行地形改正。
第2.0.2条物探方法的有效性,取决于最大限度地满足本规定第2.0.1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的复杂多变,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通过研究和实验,正确选择工作方法;(2)利用已知地球物理特征,进行综合物探方法研究;(3)运用勘探手段查证异常性质:结合实际地质情况对异常进行再推断。第2.0.3条物探方法应用的范围:(1)测定地层介质的电导率、极化率、弹性波速度和电磁波特征等基本物理参数:(2)测定基岩埋藏深度、风化程度和厚度;(3)测定第四系中的砂卵石层、粘土层、永冻土层的厚度及分布规律;(4)测定隐伏古河床、冲洪积扇的位置;(5)测定隐伏断裂及破碎带的位置;(6)探测岩溶发育带的位置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洞穴:(7)测定地下水位的埋深及流速、流向;(8)寻找地下水、划分地下水富集带;(9)测定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给关系,划分地下咸淡水的界面(包括海水入浸界线);
(10)详细划分钻孔地质柱状面、进行地层对比,测定并径、并斜、并温及水文地质参数,如涌水量、渗透系数、给水度、影响半径等;(11)配合地质填图,测定不同岩性的分布及规律;(12)为构(建)筑物的动力反应分析和计算提供地基土的动力参数,如纵波速度、横波速度、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卓越周期等;(13)判别饱和砂土和轻亚粘土的液化势:(14)检验软土地基加固效果;
(15)其他,如滑坡观测、地基土对金属结构物腐蚀研究、黄土区地基渗水监测等。第三章物探任务的接收与工作计划大纲的编制第3.0.1条物探工作任务书一般由主管部门下达,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工作地别及范围;(2)工作任务与技术要求;
(3)要求提交的成果资料及期限;(4)工作区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概况;(5)与任务有关的已知地质资料及地形图目录。第3.0.2条在正式接受任务前,应会同地质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如有必要,应进行方法试验。通过踏勘或方法试验确认不具备物探工作条件时,可申述理由请求撤销或改变任务。
第3.0.3条工作计划大纲应根据任务书要求,在全面搜集和深入分析测区及其邻近区域的地形、地貌、水系、气象、交通、地质资料与已知物探资料的基础上,按有关规程规定、定额及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第3.0.4条工作计划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探工作目的、范围、期限及测区位置。(2)测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概况、地球物理特征。(3)物探方法的选择及依据,方法有效性分析,野外工作的布置。其中包括:工作量的估算、测线方位的选择、测网的布置,极距、检波距、炮检距的确定,观测系统的选择,检查工作量的布置、参数测定及各种方法的实施步骤。(4)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地质、测量)。(5)使用仪器设备、材料、车辆计划。(6)劳动组织与工作进展。
(7)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8)财务预算及产值估算。
(9)测区地形图及物探工作量布置图。对工作量较小的工程,物探工作计划大纲的编写,可按上述内容从简。第3.0.5条物探工作计划大纲的审批,按各院技术管理办法执行。计划大纲未批准不得施工,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可先执行修改后的计划大纲后上报;若改变工作量较大,影响整个工期时,应将修改后的计划大纲先上报,待批准后方能执行。第四章物探在电力工程各设计阶段的任务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不同勘测阶段物探的工作方法、精度和解决问题的深度应有所不同。一般应遵循探测范围由大到小,工作顺序由地表到地下、推断结论由定性到定量的原则。
第4.1.2条物探人员应充分发挥物探的技术特长,采用多种物探方法,完成各阶段的任务。
第4.1.3条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地质人员的协作与配合。第二节初步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物探任务第4.2.1条水源地普查:
(1)探测覆盖层厚度;
(2)寻找隐伏的地貌和岩性分界线;(3)了解灰岩地区岩溶发育情况,寻找岩容发育带;(4)探测主要含水层埋藏深度及厚度;(5)确定断层破碎带和充水裂隙带的位置与宽度;(6)寻找古河道及掩埋的冲洪积扇的位置;(7)追索地下暗河;
(8)划分富水带与贫水区,并进行富水程度划分;(9)滨海区划分咸淡水分界线。
第4.2.2条厂址稳定性调查:
(1)了解厂址及其附近影响厂址稳定的断裂构造的具体位置、破碎带宽度和产状;(2)了解危及厂址的大滑坡体的滑动范围及滑动面;(3)进行边坡稳定观测。
第4.2.3条地基调查:
(1)探测厂址基岩埋深及变化;
(2)探测第四系中有一定厚度的砂卵石层、粘土层、软土层和多年冻土层的分布及规律;
(3)判别饱和砂土和轻亚粘土的液化势;(4)探测基岩地基的风化厚度或破碎程度;(5)探测厂址内对地基有影响的岩溶、土洞的分布、发育规律及发育程度;(6)探测覆盖层内有一定规模的透镜体和不均匀体:(7)在钻孔中准确地测定各地层的深度、厚度和波速第三节初步设计阶段的物探任务第4.3.1条利用水文地质钻孔,开展并下地球物理工作:(1)划分钻孔地质柱状剖面,进行地层对比。确定地层的孔隙度、渗透性能、含水量,确定主要含水层的层数、相应深度与厚度。(2)提供断裂破碎带、裂隙含水带的位置与产状。(3)划分咸淡水垂直分界面。
(4)测定井径、井斜、井温。
(5)测定地下水流速、流向、涌水量,地下水自然渗透速度,相互补给关系、影响半径、给水度等。
第4.3.2条探测厂址内小断裂的具体位置、断距或破碎带宽度。第4.3.3条探测厂址内地下溶洞、洞穴或埋藏体的具体位置、埋藏深度、大小及充填物的性质。
第4.3.4条探测厂址内较大岩脉的位置与宽度及其延伸方向。第4.3.5条寻找厂址内局部分布的软弱夹层(如淤泥层)的边界线,第4.3.6条利用钻孔测定地基土的纵波、横波速度随深度的变化。第4.3.7条地脉动测试。
第4.3.8条进行高压输电线路的大地电导率测定及厂址、变电所、微波站的土壤电阻率测定。
第四节施工图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物探任务第4.4.1条测定天然地基的各种弹性系数、刚度及阻尼比。第4.4.2条对预制桩和灌注桩的质量进行检测。第4.4.3条测定桩的各种刚度及极限承载力。第五章物探测量工作
第5.0.1条物探点的测量工作应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5.0.2条物探点、线的测量定位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先在地形图上布置测点、测线,然后放样到实地;二是在实地布置测点、测线,再测量定位到地形图上。第5.0.3条下列物探点的位置应设立标志并编号:(1)面积性测深的基线测量和点位测量的转点;(2)物探测线上的端点;
(3)所有电测深点、充电点、地震排列的端点、交点、转折点和激发点;(4)所有物探参数测量的钻孔;
(5)重要物探异常点或地段。
第5.0.4条物探点的测量精度要求:(1)物探点的平面点位误差,在工作比例尺的图件上,不得大于2mm;(2)物探点的高程误差不得大于土0.5m;(3)各种电剖面点(包括自电、充电法剖面)的点距误差不得大于3%,副面总长度误差不得大于土1%:
(4)地震勘探检波距和炮检距的误差不得大于土2%,测线总长度误差不得大于土1%。
第5.0.5条测量应提交的资料:
(1)所有物探点的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展绘在所需工作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并提交物探点坐标、高程、点距一览表;(2)必要时,应提供所需比例尺的实测地形面图;(3)当测区无地形图或地形图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可草测适当比例尺的平面位置图。平面图上应包括网、线、点间相互位置,并标明钻孔、道路、河流、坎、地物等主要地貌的相对位置,
第5.0.6条物探工作所使用的比例尺,不得小于同一阶段、同一工程的水文、工程地质所使用的比例尺,宜与之相同。第六章电法勘探
第一节仪器与主要设备
(の仪器及使用要求
第6.1.1条电法工作中所使用的仪器,应是经过国家科技部门正式技术鉴定后的产品,且每台仪器都必须达到出厂规定的技术指标。第6.1.2条常用于野外生产的主要仪器,均应建立仪器使用簿。对仪器的故障、检修和交接情况均应如实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第6.1.3条仪器设备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仪器从领用到移交,由操作员负完全责任,未经操作员同意,他人不得动用。第6.1.4条对经常使用的仪器,应按出厂要求每年至少检修一次,其内容为:(1)校验各测程的读数(用精度不低于0.5级的电位差计)(2)校验0.12的标准电阻;
(3)检查与调整极化继电器振动子;(4)测定与处理绝缘电阻;
(5)清洗、调整各电位器和开关接点,更换不良元件;(6)必要时应校验放大器部分,包括电子管、晶体管的工作状态、放大系数、相位差、噪声电压和振荡工作情况等。第6.1.5条在野外生产期间,应对仪器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为:(1)仪器的零点飘移和抖动;
(2)仪器的屏蔽性能;
(3)仪器的输入阻抗;
(4)仪器的供电、测量线路之间及外壳的绝缘电阻:(5)同一电位差输入,各相邻测程读数相差不大于1%。第6.1.6条操作员必须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在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每天开工前和收工时,应检查仪器内部电池电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2)开工前应提前约5min接通仪器电源,以预热电子管,使仪器进入准工作状态;(3)观测时应先估计输入信号的强度,由大至小依次选择测程;当需要较长时间停止观测时,应将仪器关闭以减少仪器内部的电源消耗;仪器使用完毕,应把各电源开关断开,并将测程开关置于最大测程档上;(4)仪器发生故障时,应仔细观察,分析原因,然后关闭电源进行检查。野外观测现场不得任意拆卸仪器。
第6.1.7条仪器应有防震的箱子包装才能运输,严禁和钻探工具混装;长期不用时,应取出仪器内部电池,并定期进行保养。(I)对其他主要装备的要求
第6.1.8条当用干电池作供电电源时,工作前应对电池进行检查。要求开路电压与额定电压值之差不大于5%,短路电流不小于额定值的2/3(严禁用万能表测量短路电流)。
第6.1.9条在连续供电情况下,供电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强度;当使用干电池每次供电时间很短,而断电间隔较长时,允许瞬时超额供电,但最多不得超过倍。
第6.1.10条当需要用较大电流供电时,应采用多组电源并联,各组电源的电压差不得超过5%,内阻差不得超过20%。相互串联的电源,内阻也不应相差太大。无论何种电源都应有稳定的输出电流。对同一测点的重复观测,若电流变化超过3%(非接地电阻影响)应立即更换电源。第6.1.11条电池应保存在干燥阴凉处。电池箱应进行绝缘处理,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10M2。
第6.1.12条导线应具有导电性强,绝缘良好、柔软抗拉等特点。导线电阻应小于10Q2/km,绝缘电阻应大于2MQ/km(导线的绝缘电阻可采用浸水法测定)。注:当供电电压为500V时,新导线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每300M2/km,旧导线应不小于1MQ/km。对于长度为Lkm的导线,其绝缘电阻RL=R2·L-1,式中R2分别为上述新旧导线的绝缘电阻指标。第6.1.13条导线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应绝缘完好,避免机械损伤,被复线、塑胶线应绕在线架上;探矿线应绕成“8o”型;电缆应缠在绞盘上。(2)连接断线时,应使接头短小平整,金属丝接合牢固、通导良好,外表包扎坚实,绝缘好。检查隐伏断点时,不允许用刺破绝缘包皮物的方法。(3)导线应存放阴凉干燥处,潮湿导线应及时晾晒;长途运输、贮存应包扎。(4)在导线上作距离记号,以确定电极位置时,必须经常检查这些距离记号的正确性。
第6.1.14条根据不同的工作方法与不同的地电条件选择电极。地面供电极通常采用金属棒状电极,井中充电点采用金属刷子电极,水上或冰上采用铅电极;测量电极应质地相同,常采用铜电极或不极化电极。第6.1.15条不极化电极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极化电位差应足够稳定,成对电极极差不大于2mV,每分钟相对变化小于0.01mV。
(2)定期煮洗瓷罐,以保持良好的半渗透性。硫酸铜溶液应质地纯净、浓度过饱和,并注意随时补充;垫盖及接线部分应以石腊封闭。(3)应防止雨淋曝晒,避免接触污物和通电。(4)收工后应将电极罐外表洗净,然后放置在盛有硫酸铜饱和溶液的器皿中,并用导线短路
第6.1.16条用于野外生产的金属电极,应经常保持表面清洁无锈。当电极上附有固定接线时,应使接线和电极之间接触良好。第二节电阻率法
(I)技术准备
(一)一般规定
第6.2.1条在满足本规定第2.0.1条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交定量解释结果的电测深法,还宜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好的电性标志层;
(2)地电断面简单;
(3)界面倾角以及界面间夹角小于20°;(4)测区有一定数量的已达电性标志层的钻孔及相应的电测井资料或其他可靠的参数资料。
第6.2.2条遇下列复杂条件时,不宜采用电阻率法或不提交定量解释结果:(1)地质构造复杂,地电断面变化大且无规律;(2)地形切割剧烈、悬崖峭壁、河网发育、通行困难地区;(3)地电断面中存在电性屏蔽层;(4)无法消除的工业游散电流分布区:(5)冻土、流砂、砾石及风化堆积物广泛分布,且厚度大、接地严重困难的地区。第6.2.3条对电阻率异常的可靠性分析,宜采用相对异常强度与观测均方相对误差的比值关系来确定:
可靠异常要求:
Y= le-Pal
式中Y一一相对异常强度,用百分数表示;Ps实测视电阻率的极值;
P0——正常场背景值;
mi—允许测量均方相对误差。
×100%
(6.2.3-1)
(6.2.3-2)
(二)测区范围、测网、比例尺的确定第6.2.4条测区范围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1)测区范围不仅应包括按任务要求的勘测区,同时还应包括向外扩延的部分,以便使异常有足够的背景场;
(2)属于追索性的工作,应使测区包括一部分地质情况比较清楚的地段(天然露头、钻孔、探坑分布区);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3)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取得良好效果,但可在相邻有利地段工作取得有用资料时,应把测区范围扩大到相邻地段;(4)当在已有电法或其他物探成果的基础上布置更大比例尺工作时,应充分利用以往的资料来决定测区范围。
第6.2.5条测线方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测线应尽量垂直于被探测对象的走向,并尽可能避免地形、地物等干扰因素的影响;
(2)当探测对象有不同的走向时,主要测线宜垂直于主要走向,对不同走向地段再补充不同方向的辅助测线;
(3)同一测区放线方向宜保持一致;为了把握测区水平方向地电断面的变化,应均匀布置不少于总数3%的十字测深点;(4)测线宜与有关勘探线重合或相衔接第6.2.6条测网密度应根据探测对象的大小、埋深、地电特点及其复杂程度来综合考虑,而不应单纯以勘测阶段来决定。第6.2.7条电测深点的测网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寻找某些地质体或构造时,应保证所要发现的最小地质体,在平面图上至少两个相邻电测深点上有清晰的反映;(2)探测基岩埋藏深度时,相邻电测深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主要探测对象埋深的一半或最大测量电极距的一半;(3)在探测深部对象的同时又必须了解浅部对象时,只允许在较疏的大电极距电测深测网中,用小电极距电测深点加密。第6.2.8条面积性电测深工作,常用的比例尺和测网密度如表6.2.8所示。大范围面积性电测深,应保证在工作比例尺图上,测线间距2~8cm,测点间距1~4cm;小范围时,线距等于2~3个点距,点距应为主要目的层理深的1~2倍,但不得小于最大测量电极距的一半。第6.2.9条对电部面法测网密度的一般要求可按表6.2.9考虑,表6.2.8面积电测深常用比例尺和测网密度表表6.2.9电剖面法测网密度表
剖面间距宜为点距的3~5倍,点距宜为H/3~H(H:为探测对象的理深),按工作比例尺绘制的图件上,面线间距为1~4cm,点距为0.25~1cm。第6.2.10条同一测区的电部面测线与电测深测线的布置,宜保持一致。(三)极距的选择
第6.2.11条在设计电测深供电电极距时,应使各电极距在6.25cm模数的双对数坐标纸上沿AB/2轴有大致均匀的分布,彼此相邻电极距比值在1.2~1.8之间(或相距5~15mm)。当地电断面较简单或某些测深曲线的次要段,常选用较大的比值;反之,为了某些特殊目的亦可选用较小的比值。第6.2.12条电测深的最小供电电极距的确定,以获得第一电性层的电阻率为原则,保证曲线有明显的前支渐近线。电测深的最大供电电极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底部电性标志层的电阻率为“无限大”时,应使在电测深曲线尾支成45上升的渐近线上不少于三个电极距读数点。(2)当底部电性标志层的电阻率为有限值时,应使测深曲线的尾支获得明显的渐近线。即反映该电性标志层上升或下降的尾支曲线的拐点之后至少应有三个电极距读数点。
(3)对新测区,应根据需要设计若干均匀分布的、电极距较大的“控制测深点”,以把握测区中电测深曲线的尾支渐近线的特点,了解最下部电性标志层的电阻率情况。
第6.2.13条电测深可用测量电极距与供电电极距的比值为常数的方式施测,也可用比值为变数的方式施测。当用比值为变数的方式施测时,从一组测量电极距变换到另一组测量电极距时,必须在两个相邻供电极距上,同时用两种测量电极距进行观测;若曲线出现不正常脱节,在模线为6.25cm的双对数纸上平行脱节或不平行大开口、大交叉超过4mm宽时,必须进行检查观测。如果平行脱节且用较小的测量极距尚能达到观测精度要求时,应连续在3~4个供电极距上用两组测量极距进行观测;对不平行脱节,检查观测结果无误,应改变放线方向或移动点位重测,直至满足要求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6.2.14条电测深的测量电极距MN应不大于供电电极距AB的1/3,最小MN必须能保证规定的观测精度。
第6.2.15条三极或联合电测深的无穷远供电电极C,应尽可能位于MN中垂线上。当OC方向偏离MN中垂线土5°以内时,应使OC≥5OA(OA为最大供电电极距);当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C极位于MN中垂线上时,其OC长度应加大至10OA(OB)以上。
第6.2.16条电面极距应在电测深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试验确定。第6.2.17条电剖面极距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探测对象埋深较大时,供电电极距AB或偶极距OO\也应较大;(2)当两个探测对象的大小和埋深均相同时,其中覆盖层电阻率较低的,供电电极距AB及偶极距OO\应较大;
(3)当表层电性不均匀影响严重时,MN不宜选择过小;(4)当被探测对象大小及埋深变化较大或需要了解不同深度的探测对象时,可设计多种极距进行观测;
(5)一般选取MN等于点距,但应不大于两倍点距。第6.2.18条选择对称四极剖面法(AMNB)的极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供电电极距AB不小于探测对象埋藏深度的4~6倍;(2)测量电极距MN不小于探测对象的顶部埋深,但不应大于AB/3。第6.2.19条选择复合对称四极剖面法(AAMNBB)极距的要求与对称四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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