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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MT)】 摩擦式金属支柱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20:59:20
  • MT646-199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MT 646-1997

  • 标准名称:

    摩擦式金属支柱

  • 标准类别:

    煤炭行业标准(M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7-11-10
  • 实施日期:

    1998-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83.13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采矿和矿产品>>采矿设备>>73.100.99其他采矿设备
  • 中标分类号:

    矿业>>矿山机械设备>>D97矿山支护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煤炭工业出版社
  • 页数:

    8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1998-04-01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研究所
  • 归口单位:

    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煤炭工业部科教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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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摩擦式金属支柱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 MT 646-1997 摩擦式金属支柱 MT646-199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MT 646-1997
本标准代替以下两个行业标准:前
MT5—74《HZWA型金属支柱》1975年版本,MT70--83《HZJA型金属支柱》1985年版本。本标准与前两个标准重要内容改变情况为:1.微增阻金属支柱增加了规格,急增阻金属支柱取消带升柱孔的品种;2.突出产品性能要求,取消零部件技术要求;3.摩擦面的擦伤和积瘤问题由直观控制改为特性曲线控制;4.微增阻金属支柱强度要求增加偏心加载考核。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教司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李从新。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摩擦式金属支柱
Frictional metal prop
MT 646-—1997
代替MT5—74
MT 70—83
本标准规定了摩擦式金属支柱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69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 700--88bzxZ.net
碳素结构钢
GB/T 702-86
GB/T 704-88
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184—80
GB/T 1804—92
GB/T 2649—89
GB/T 265089
GB/T 2651-89
GB/T 2652—89
GB/T 2653--89
GB/T 2654—89
GB/T 2655-—89
GB/T 2656-81
GB/T 3077—88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焊接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
焊接接头及堆焊金属硬度试验方法焊接接头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焊缝金属和焊接接头的疲劳试验方法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 3414—94
煤机用热轧异型钢
GB/T 11352--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2361—90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JB 4385—87
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MT/T154.1一92煤矿机电产品型号的编制导则和管理办法YB3212—80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3定义和代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摩擦式金属支柱(以下简称金属支柱)frictional metal prop靠摩擦原理获得工作阻力的支柱。主要由活柱及柱体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1-10批准460
1998-04-01实施
3.2急增阻金属支柱rapid increaseMT 646—1997
sistancemetal prop
在上作状态中,工作阻力随活柱下缩急剧增加的金属支柱,活柱斜度大于1:300。3.3 微增阳金属支柱 slow increase resistance metal prop在作状态中,当达到初工作阻力以后,工作阻力随活柱下缩缓慢增加的金属支柱,活柱斜度小于1:500。
3. 4 T作阻力 working resistance,p在某一工作状态时、对外加载荷的抵抗力。3.4.1初T作阻力 first working resistance,p急增阻金属支柱为活柱下缩2mm时的工作阻力,微增阻金属支柱为其特性曲线达到拐点时的工作阻力,此时活柱下缩量不超过20mm。3.4.2终工作阻力 final working resistance,p2活柱下缩量达到设计给定值时的工作阻力。3.4.3极限工作阻力critical working resistance,p3金属支柱在最大高度状态下,对其轴线加载时所能达到的最大工作阻力。3.5公称高度 nominal height
设计给定的高度。包括活柱升至极限位置时的最大公称高度H,和活柱降至极限位置时的最小公称高度 H2。
4产品分类
4.1产品类型
金属支柱分为急增阻金属支柱和微增阻金属支柱两种结构型式。4.2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4.2.1金属支柱的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MT/T154.1的规定。金属支柱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特征代号”“第二特征代号”“主参数代号”四部分组成,如按此划分尚不能区别不同产品时,允许增加“补充特征代号”“修改序号”以示区别。4.2.2金属支柱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如下:M
修改序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代号:最大公称高度mm/终工作阻力,kN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4.2.3产品类型代号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M表示摩擦式金属支柱;第一特征代号分别用J、W代表急增阻金属支柱、微增阻金属支柱;第二特征代号P代表平顶盖,无字母表示铰接顶盖,主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补充代号用来表示新研制或改进型号;修改序号(A)、(B)、(C)表示类型、主参数、特征代号均相同的不同产品。
4.2.4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a)MW2000/350
表示最大公称高度为2000mm、终工作阻力为350kN的微增阻金属支柱,其顶盖为铰接式。b)MJP850/250
MT 646-1997
表示最大公称高度为850mm、终工作阻力为250kN的急增阻金属支柱,其顶盖为平顶盖4.3基本参数
4.3.1微增阻金属支柱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型号与规格
MW800/300
MW 1000/325
MW1200/350
MW 1400/350
MW 1700/350
MW 2000/350
MW 2300/350
MW 2600/300
MW 2900/300
公称高度,mm
最大(H)最小(H,)
工作阻力,kN
4.3.2急增阻金属支柱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型号与规格
MJP650/250
MJP850/250
MJP1050/350
MJ 1050/350
MJP1300/350
MJ1300/350
MJP1600/350
MJ1600/350
公称高度,mm
最大(H)
最小(H2)
工作阻力,kN
活柱下缩量
活柱下缩量
金属支柱的铰接顶盖与金属顶梁的配合尺寸为86mm×86mm。4.3.3
5技术要求
5.1一般技术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极限工作阻力
极限工作阻力
5.1.2产品图样未注尺寸公差按GB/T1804C级精度加工制造,未注形位公差按GB/T1184C级执行。
5.1.3产品零件为锻件者,应符合GB/T12361和JB4385的规定。5.1.4热处理零件应符合YB3212的规定。5.1.5同类型同规格金属支柱的零部件应能通用互换。5.2材料要求
5.2.1用于制造金属支柱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热轧圆钢、热轧扁钢、合金结构钢、矿用钢和462
MT 646—1997
铸钢应分别符合GB/T699、GB/T700、GB/T702、GB/T704、GB/T3077、GB/T3414和GB/T11352的规定。
5.2.2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及使用寿命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同意方可用其他材料代用。5.3焊接要求
5.3.1焊接前应清除组焊岑件表面的堆积物、毛刺及铁锈、氧化皮、油污、油漆等脏物。5.3.2用于组焊的临时点焊,应采用与正式焊接时相同的焊接材料。5.3.3当焊接艺或焊接材料有改变时,应按GB/T2649~~2656的规定进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5.3.4的有关规定。5.3.4主要焊缝的焊接金属机械性能应满足5.3.4.1微增阻金属支柱:
a)抗拉强度α≥500N/mm;
b)延伸率8,≥20%;
c)冲击值uk≥130 N·m/cm2。
5.3.4.2急增阻金属支柱:
a)抗拉强度α≥420N/mm\;
b)延伸率,≥18%;
)冲击值αk≥80 N·m/cm2。
5.3.5焊缝外表平整,不允许有未焊透、夹渣、裂纹等缺陷。焊缝气孔数量按图纸要求执行。5.4外观要求
5.4.1产品外表面应平整,无飞边、毛刺、焊渣、焊瘤、氧化皮等物。5.4.2柱体外露表面应涂漆,漆层应粘附牢固。5.5装配质量要求
5.5.1在打紧水平楔的状态下,活柱两摩擦面处及水平楔与锁箍接触面处的局部间隙均不得大于0.3mm。
5.5.2水平楔小头露出量(不包括钩头部分):微增阻金属支柱,在最大高度时打紧水平楔,其值为25mm~50mm;急增阻金属支柱,在最小高度时打紧水平楔,其值不大于30mm。5.5.3金属支柱最大公称高度允许偏差为士8mm,铰接顶盖与顶梁配合的内口尺寸为86±:mm。5.5.4各摩擦表面不得有油迹。
5.5.5装配完毕的支柱,在水平楔松动的情况下,活柱应能插到底和拔至最大高度,且其限位装置可靠。
5.5.6微增阻金属支柱自动夹紧距:2300mm以下规格为8mm~10mm;2600mm以上规格为7 mn~~9 mm。
5.6性能要求
5.6.1下作可靠性
5.6.1.1微增阻金属支柱:最大公称高度≤2300mm,Pl=250士30kN;最大公称高度≥2600mm,pi=200±30kN。水平楔不得自动弹出。5.6.1.2急增阻金属支柱:pl一40±10kN,当活柱下缩30mm时,p=120~170kN。水平楔不得自动弹出。
5.6.2T作稳定性
5.6.2.1微增阻金属支柱:当活柱下缩400mm时,最大公称高度≤2300mm(最大公称高度≤1(000mm不要求此项),p2=350±2%kN;最大公称高度≥2600mm,P2=300+20kN。且其特性曲线应在p上偏差及下偏差连线范围内,
5.6.2.2急增阻金属支柱:最大公称高度≤850mm,当p2=250kN时,活柱下缩量为65士15mm;最463
MT 646-1997
大公称高度≥1050mm,当p2=350kN时,活柱下缩量为90士15mm。且其特性曲线应在活柱下缩基上偏差及下偏差连线的范围内。5.6.3回柱灵活性
经工作稳定性试验的金属支柱,其水平楔应容易打松。松楔后微增阻金属支柱的活柱应能靠自重下落到底,滑块借弹簧力的作用,恢复到原始位置;急增阻金属支柱在直立状态下,活柱或传动楔应下落。5.6.4强度要求
极限工作阻力应分别不低于表1、表2中所规定的值;在偏心加载条件下,工作阻力应分别不低于终工作阻力的2/3。试验中金属支柱不得产生焊缝开裂、零部件脆断、锁箍不得开裂。试验后金属支柱不得残存影响使用的变形。
6试验方法
6.1一般要求
6.1.1用于检测金属支柱的仪器仪表设备应定期由国家标准计量归口单位进行标定和检验,若使用未经检验和标定或用已超过标定日期的仪器仪表设备进行检测,其结果应视为无效。6.1.2测量精度为2级,直读式压力计量程应为被测值的140%~200%。6.1.3紧楔用锤为柄长0.5m、质量为2kg。退楔用锤为柄长0.8m、质量为3kg。6.2外观质
金属支柱外观质量以直观目测法检验应符合5.4要求。6.3装配质量
6.3.1金属支柱最大高度采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应分别符合5.5.3的规定。6.3.2铰接顶盖与金属顶梁配合的内口尺寸用通用或专用量具在工作平台上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5.5.3的规定。
6.3.3水平楔小头露出量:微增阻金属支柱应在最大高度;急增阻金属支柱应在最小高度打紧水平楔,用通用量具测定,结果应分别符合5.5.2的规定。用手抽动灵活,且限位可靠性应符合5.5.5的规定。6.3.4摩擦副之间的间隙用塞尺测定,测定结果应符合5.5.1的规定。6.3.5微增阻金属支柱的自动夹紧距应在自动夹紧动作完成之后用通用量具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应符合5.5.6的规定。
6.4焊缝焊接质量
6.4.1焊缝尺寸用样板测量、气孔数量用肉眼检查,均应符合图纸要求。对于焊接气孔等缺陷分辨不清或有争议时,应进行钻孔检查,钻孔数量每条焊缝上不少于3个,钻孔直径应能剖开焊接横截面,钻孔深度钻至焊缝熔合面为止,以分析判断焊接质量6.4.2焊缝外表用肉眼检查,应符合5.3.5的规定。6.5工作可靠性
6.5.1微增阻金属支柱
a)活柱拔出不少于100mm;
b)活柱两摩擦面允许涂粉笔未;c)用紧楔锤打击水平楔,使金属支柱出现整体金属声为止;d)在试验机上的加压速度为≤120mm/min。试验结果应符合5.6.1的有关规定。6.5.2急增阻金属支柱
a)活柱拔出不少于100mm;
b)活柱两摩擦面允许涂粉笔末;c)用紧楔锤打击水平楔,使pi=30~50kN;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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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试验机上的加压速度≤100mm/min试验结果应符合5.6.1的有关规定。6.6工作稳定性
a)金属支柱的试验高度为其最大高度;b)活柱两摩擦面允许涂粉笔末;c)紧楔要求同6.5.1.c)和6.5.2.c)的规定;d)试验机加压速度:微增阻金属支柱≤120mm/min;急增阻金属支柱≤20mm/min;e)记录工作阻力和活柱下缩量,绘制金属支柱的特性曲线;f)每根金属支柱应有3次试验结果符合5.6.2的规定,最多试验6次。6.7回柱灵活性
a)试验的金属支柱为经6.6试验合格者;b)用退楔锤打击水平楔,当打击次数不超过三下时,应能打松水平楔;c)松楔后应符合5.6.3的规定。6.8强度
a)试验高度为金属支柱的最大高度:b)极限工作阻力试验应加大对水平楔的紧楔力:微增阻金属支柱的初工作阻力不小于同规格的终工作阻力;急增阻金属支柱的初工作阻力不小于50kN;c)做偏心加载试验时,外加载荷的作用点分别位于水平楔大头一侧,距上、下柱轴线的同侧20mm处,初工作阻力不要求加大;
d)试验机加压速度≤100mm/min;e)每次试验只作1根,其结果应符合5.6.4规定。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金属支柱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1.2凡属下列情况之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试制;b)正式产品生产后,改变产品设计、结构、材料或工艺可能影响性能时;c)新投产或停产超过6个月再恢复生产时;d)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用户对产品质量持有重大异议而需要进行仲裁性检验时。7.1.3型式检验由国家授权的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进行。7.1.4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7.2 检验项目
按表3规定进行:
检验项目
焊接质量
外观要求
技术要求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装配质量要求
工作可靠性
工作稳定性
回柱灵活性
1表中“√”表示该项目全检,
2表中\0\表示该项目抽检;
3表中“×”表示该项目不检。
MT 646—1997
表3(完)
技术要求
4≤1000mm的微增阻金属支柱,免作强度试验。7.3检验数量
a)型式检验5根,另备4根作加倍试验用;检验类别
b)出厂检验:全检项目每根检验。抽检项目为每月抽检3根。对于新投产、间断投产或改变原材料工艺者应抽试(检)1%,且其数不少于20根(件)。7.4判定规则
7.4.1金属支柱的焊接质量、外观要求和装配质量应分别符合5.3、5.4和5.5的有关规定。其合格率不得低于85%,否则为不合格产品。7.4.2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每根每次均应符合5.6.1的规定。工作稳定性试验结果每根支柱应有3次符合5.6.2规定方为合格。如有1根试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应对该项进行加倍试验,加倍试验结果均需符合要求,如有一根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金属支柱为不合格品。7.4.3回柱灵活性检验每根支柱作完工作稳定性试验后检验1次,结果应符合5.6.3要求,否则按7.4.2规定办法进行。
7.4.4每次检验只对其中1根金属支柱进行强度试验,极限工作阻力和偏心加载试验结果均符合5.6.4规定值则为合格,否则应照7.4.2规定办法进行。在试验中,如产生焊缝开裂、零部件脆断、发生影响使用的残余变形情况之一者,则判该批金属支柱为不合格品。
7.4.5在性能试验中,如有一根金属支柱发生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或2根金属支柱同一项不合格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每根金属支柱应按图纸要求在相应部位标出制造厂厂标及制造年份。8.2金属支柱的安全标志按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办理。8.3金属支柱出厂时应将其缩至最小高度,打紧水平楔后用铁丝将顶盖与锁箍捆牢。8.4搬运时不应碰伤金属支柱。
8.5金属支柱应存放在室内干燥地点。在露天存放应加以遮盖,8.6每批金属支柱应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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