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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听写设备-基本操作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4 08:49:42
- SJ/Z9050-1987
- 现行
标准号:
SJ/Z 9050-1987
标准名称:
听写设备-基本操作要求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87-10-30 -
实施日期:
1987-10-3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78.55 KB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相关标签: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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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通过对那些直接影响机器操作简单性和有效性的部件规定出基本的操作要求,来帮助用户和指导制造厂。本标准不准备详细叙述听写设备的所有部件和用途,它也不用于那些通常不是用来打印文件的记录机器。 SJ/Z 9050-1987 听写设备-基本操作要求 SJ/Z9050-1987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推荐性部标准基本操作要求
听写设备—:
Dictation equipment
-Basic operating requirementsSJ/Z9050—87
ISO1730-1980
听写设备的主要用途是帮助把口语的信息转换成书面的信息。目前,生产了很多不同形式的这种设备,并应用了多种媒体和操作方法。本标准通过对那些直接影响机器操作简单性和有效性的部件规定出基本的操作要求,来帮助用户和指导制造厂。本标准不准备详细叙述听写设备的所有部件和用途,它也不用于那些通常不是用来打印文件的记录机器。听写设备符号的形式服从ISO4062。适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听写机、抄录机及听写和抄录组合机。它的用途是:a。明确规定这些机器的任务;
b,列出并叙述能保证机器简单而有效操作的部件,并在适当的地方详细说明那些部件的基本操作要求。
引用标准
SJ/Z9057(ISO4062)《听写设备一符号》。ISO5138/1《办公机器一词汇-第01部分:听写设备》。IEC380《办公机器的电气安全》。3名词术语
3.1听写设备:一台机器,或机器和有关控制机构的组合,用于记录口语和使之重放,或只能重播通过听写机已经录好的口语,借此制作书面记录。3.2听写机:用来记录口语,有时也用来重放口语的机器,以便制作书面记录。3.3办公用听写机:主要用于办公室的听写机。3.4便携式听写机:本身带有电源的听写机,主要设计成易于从一个办公室移至另一个办公室的机器。
3.5抄录机:只能将通过听写机已经录好的口语复制为书面记录的机器。3.6听写和抄录组合机:既可以用作录音机又可以用作抄录机的机器。3.7集中听写系统:一个系统,它能把从许多点来的听写内容记录在集中放置的一组机器的任一台中,以使制作书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87--10—30批准4对所有听写设备的共同要求
4.1记录媒体
4.1.1记录的持续时间
SJ/Z9050—87
记录媒休应提供不少于5min的连续记录时间。4.1.2速度1)
在记录媒体经过录音或放音磁头的速度设计为常数的机器中,在制造厂认为机器能满足工作的各种条件下,媒体在此点的实际速度对额定速度的变化不应超过5%。在记录媒体经过录音或放音磁头的速度没有设计成为常数的机器中(例如,在圆盘机构、卷带或卷线机构的机器中,其驱动力是作用在转轴上的),在制造厂认为机器能满足工作的各种条件下,带动媒体移动的转动部分的实际速度偏离额定速度的数值不应超过5%。
注、1)不适用于装有速度控制的可变邀的机器。4.2功能控制机构和检验装置
4.2.7机器通电指示器
每个机器都应具备显示通电的装置。4.2.2停止/起动控制
机器上记录媒体的停止/起动控制,应对录音、放音和抄录立即生效。起动应作到在100ms内达到正常速度的85%,并在250ms内完全达到工作速度。停止应使记录媒体在100ms内完全停止。
4.2.3停止/起动控制的无声操作停止/起动控制的操作过程应避免杂音的记录或重放。4.2.4定位器
每台机器应有一刻度尺或其它装置,便于对听写中任何给出段进行有效的安排。在可能时刻度尺应按分钟和一分钟的分数刻度。4.2.5抹去
在磁性听写机中,应有能快速而有效地整片抹去以前记录的信息的设备。4.2.6意外抹去
控制机构应这样设计,使已记录的信息不大可能发生意外抹去。4.2.7控制机构的标志Www.bzxZ.net
每一控制机构应清楚地标明其功能。最好只用图形符号来标志。但是仅在国内使用时,是可以用字母、文字或符号的。当存在相应的ISO或IEC符号时,应采用其中一种来表示功能或控制机构。
4.3无线电干扰
电动机和控制机构的设计和结构不应由于辐射而产生无线电干扰。4.4电气安全
凡可能接到交流电源的任何机器应遵守IEC380标准的相应条款。·2·
办公用听写机的特殊要求
5.1控制机构
SJ/Z9050-87
办公用听写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停止/起动(记录媒体),
d。昕写,
e.退回,
f。放音,
9。录音电平(可为自动控制),h.音量;
1.快速前绕和快速回绕(仅对采用磁带和钢丝的机器)。5.2控制机构的组合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音量控制器。5.3控制机构的位置
除了机器内部以外也可独立对机器进行控制。5.4快速检查
应提供快速检查装置,以便为已经录音的任何特定信息能又快又容易地安排位置。5.5监视装置
所有机器应带有指示下列状态的装置:。、机器准备听写;
b。机器准备放音: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音响指示)。5.6重录改正
当采用磁记录时,应可能通过重录来改正错误。5.7放音
在相同的机器上应可能进行录音和重放录音。便携式听写机的特殊要求
6.1电源
每一便携式听写机本身应具有电源和指示电池状况的装置。但并不排斥机器带有从其它电源给机器供电的附件。
6.2主要的控制机构
便携式听写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停止/起动(记录媒体))
d.听写,
e.退回,
f.放音。
6.3控制机构的组合
SJ/Z9050-87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音量控制器。6.4监视装置
每一机器应带有指示下列状态的装置:机器准备听写
机器准备放音;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音响指示)。6.5重录改正
当采用磁记录时,应可能通过重录来改正错误。6.6放音
在同一台机器上应可能进行录音和重放录音。7抄录机的特殊要求
7.1控制机构
7.1.1人工控制机构
抄录机应具有下列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音量。
7.1.2手和/或脚控制机构
使用手和/或脚控制机构能控制下列操作,a。起动(记录媒体),
b。停止(记录媒体):
c,退回,
d,放音
e:快速前绕和快速回绕(仅对采用磁带和钢丝的机器)7.2控制机构的组合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放音音量控制器。7.3打字机有关控制机构
手动控制机构应这样设计,当紧靠打字机的前面位置时,从隔板起,距离不应超过38mm(1.5in),并能用右手的或左手的大拇指操作。本要求不适用于装入打字机内部的抄录机的控制机构。7.4听音装置
SJ/Z9050--87
制造厂应随机提供下列个人听音器之一:a.头戴耳机;
b.单听筒;
c.耳塞。
8集中听写系统用设备的特殊要求8.1引言
8.1.1集中听写系统的主要部件是能遥控许多听写站的记录设备和抄录设备的能力(见第七章)。
应注意,“记录设备”和“抄录设备”的性质不同于本标准前面所涉及的“听写机”和“抄录机”。当引用第4章和第7章时,涉及到这些章节的内容,面给集中听写系统所用设备增加了额外的要求,应相应地用“听写设备”或“抄录设备”的术语取代“机器”这个术语。
8.1.2附录中有些内容供那些用电话设备操作集中听写系统的用户考虑。8.2听写站设备及控制机构
集中听写系统的听写站应配备如下设备,这些设备中的控制机构可以是单独的,或者是组合的。
。与记录设备接通和断开的措施b,起动(记录媒体),
c。停止(记录媒体),
d,记录,
e。退回
f.放音;
9。字母结尾指示器。
注关于命令指示见8.5.1.
8.3听写站的检查设备
所有集中听写系统应具有指示听写站的如下状态的能力,。。记录设备是否有效,
b设备准备听写,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
d。记录媒体放完。
8.4中心记录点设备和控制机构
集中听写系统中心记录点的管理人员或操作员应能作到。。。报告某听写设备“不能用”;b。通过听写器接受设备的占线和未占线的指示c,改变放音的音量(音量自动控制除外)5
SJ/Z9050—87
注:对于跟某些电话设备相连的装置,应限定在线的最大音盘。d。媒体快速前绕(仅指在机器上使用磁带或钢丝,而不是那些使用“连续环形回线”原理),
e。媒体快速回绕(仅指在机器上使用磁带或钢丝,而不是那些使用“连续环形回线”原理),
f迅速而容易地定位已经记录信息的任何特定的部分;9.接收每个设备中媒体的终止指示信号。8.5任选的附加设备
8.5.1命令指示器
还可以提供一个控制机构,用于听写站操作命令指示器(关于听写站上的其它设备和控制机构,见8.2)。
8.5.2与管理员的通信
一管理员或操作员在录音点工作时,用户可能希望使他们的系统能在该点和听写站之间提供直接语言通信,当通信线路在使用中时,听写器能保持同与它相连的记录设备通道畅通。
8.5.3记录和放音监听
在许多系统中,当中心记录点的管理员或操作员在录音或放音的时候,能用听写器监听。
8.5.4自动放音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装配“自动放出设备,如果听写器在听到已经录完信息后,要脱离记录装置(例如:已经返回),那么这种自动装置将确保记录设备自动地把媒体卷绕到已记录段的终点处。这个设备在防止偶然的重复记录中特别有用。8.5.5放音脉动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加入脉动音调,以便向听写器指出记录设备处于放音状态。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听写器不会在记录设备事实上并未处于听写状态时继续听写而浪费时间。
8.5.6机密锁
在所记录的材料可能是机密性质的场合,用户可能希望切实防止这台听写器把由另一台听写器录制的信息在相同的设备上播放出来。通过用户指定在它的集中系统使用的听写设备上增加一机密锁装置即能满足这一要求。这种机密锁防止听写器播放范围超过记录媒体上它自已的记录起点。8.5.7无人管理服务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还需要他们的集中听写系统继续工作的用户,应保证能提供无人管理服务。在这些情况下,用户应考虑每个记录设备每接通一次应提供的最低限度记录时间。这一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承担的工作种类。用户可能还希望规定安装一种设备,用于定时接通和断开整个系统的电源。.6.
8.5.8“静停机”性能
SJ/z 9050—87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具有这样一种性能,在机器处于记录状态时,如果听写机在某个预定时间里没有动静,就停止记录。SJ/z9050—87
附录A
使用电话设备的集中听写系统
那些考虑安装用电话设备操作的集中听写系统的用户应在筹备计划初期就保证电话安装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所涉及的额外的电话业务。此外,制造厂应保证这类设备满足负责电话设备维修的管理部门的任何特殊要求。用户(或供给者)应记住,一些管理部门在允许连接之前,要求对每个单独的设备是否可连接进行检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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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写设备—:
Dictation equipment
-Basic operating requirementsSJ/Z9050—87
ISO1730-1980
听写设备的主要用途是帮助把口语的信息转换成书面的信息。目前,生产了很多不同形式的这种设备,并应用了多种媒体和操作方法。本标准通过对那些直接影响机器操作简单性和有效性的部件规定出基本的操作要求,来帮助用户和指导制造厂。本标准不准备详细叙述听写设备的所有部件和用途,它也不用于那些通常不是用来打印文件的记录机器。听写设备符号的形式服从ISO4062。适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听写机、抄录机及听写和抄录组合机。它的用途是:a。明确规定这些机器的任务;
b,列出并叙述能保证机器简单而有效操作的部件,并在适当的地方详细说明那些部件的基本操作要求。
引用标准
SJ/Z9057(ISO4062)《听写设备一符号》。ISO5138/1《办公机器一词汇-第01部分:听写设备》。IEC380《办公机器的电气安全》。3名词术语
3.1听写设备:一台机器,或机器和有关控制机构的组合,用于记录口语和使之重放,或只能重播通过听写机已经录好的口语,借此制作书面记录。3.2听写机:用来记录口语,有时也用来重放口语的机器,以便制作书面记录。3.3办公用听写机:主要用于办公室的听写机。3.4便携式听写机:本身带有电源的听写机,主要设计成易于从一个办公室移至另一个办公室的机器。
3.5抄录机:只能将通过听写机已经录好的口语复制为书面记录的机器。3.6听写和抄录组合机:既可以用作录音机又可以用作抄录机的机器。3.7集中听写系统:一个系统,它能把从许多点来的听写内容记录在集中放置的一组机器的任一台中,以使制作书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87--10—30批准4对所有听写设备的共同要求
4.1记录媒体
4.1.1记录的持续时间
SJ/Z9050—87
记录媒休应提供不少于5min的连续记录时间。4.1.2速度1)
在记录媒体经过录音或放音磁头的速度设计为常数的机器中,在制造厂认为机器能满足工作的各种条件下,媒体在此点的实际速度对额定速度的变化不应超过5%。在记录媒体经过录音或放音磁头的速度没有设计成为常数的机器中(例如,在圆盘机构、卷带或卷线机构的机器中,其驱动力是作用在转轴上的),在制造厂认为机器能满足工作的各种条件下,带动媒体移动的转动部分的实际速度偏离额定速度的数值不应超过5%。
注、1)不适用于装有速度控制的可变邀的机器。4.2功能控制机构和检验装置
4.2.7机器通电指示器
每个机器都应具备显示通电的装置。4.2.2停止/起动控制
机器上记录媒体的停止/起动控制,应对录音、放音和抄录立即生效。起动应作到在100ms内达到正常速度的85%,并在250ms内完全达到工作速度。停止应使记录媒体在100ms内完全停止。
4.2.3停止/起动控制的无声操作停止/起动控制的操作过程应避免杂音的记录或重放。4.2.4定位器
每台机器应有一刻度尺或其它装置,便于对听写中任何给出段进行有效的安排。在可能时刻度尺应按分钟和一分钟的分数刻度。4.2.5抹去
在磁性听写机中,应有能快速而有效地整片抹去以前记录的信息的设备。4.2.6意外抹去
控制机构应这样设计,使已记录的信息不大可能发生意外抹去。4.2.7控制机构的标志Www.bzxZ.net
每一控制机构应清楚地标明其功能。最好只用图形符号来标志。但是仅在国内使用时,是可以用字母、文字或符号的。当存在相应的ISO或IEC符号时,应采用其中一种来表示功能或控制机构。
4.3无线电干扰
电动机和控制机构的设计和结构不应由于辐射而产生无线电干扰。4.4电气安全
凡可能接到交流电源的任何机器应遵守IEC380标准的相应条款。·2·
办公用听写机的特殊要求
5.1控制机构
SJ/Z9050-87
办公用听写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停止/起动(记录媒体),
d。昕写,
e.退回,
f。放音,
9。录音电平(可为自动控制),h.音量;
1.快速前绕和快速回绕(仅对采用磁带和钢丝的机器)。5.2控制机构的组合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音量控制器。5.3控制机构的位置
除了机器内部以外也可独立对机器进行控制。5.4快速检查
应提供快速检查装置,以便为已经录音的任何特定信息能又快又容易地安排位置。5.5监视装置
所有机器应带有指示下列状态的装置:。、机器准备听写;
b。机器准备放音: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音响指示)。5.6重录改正
当采用磁记录时,应可能通过重录来改正错误。5.7放音
在相同的机器上应可能进行录音和重放录音。便携式听写机的特殊要求
6.1电源
每一便携式听写机本身应具有电源和指示电池状况的装置。但并不排斥机器带有从其它电源给机器供电的附件。
6.2主要的控制机构
便携式听写机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停止/起动(记录媒体))
d.听写,
e.退回,
f.放音。
6.3控制机构的组合
SJ/Z9050-87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音量控制器。6.4监视装置
每一机器应带有指示下列状态的装置:机器准备听写
机器准备放音;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音响指示)。6.5重录改正
当采用磁记录时,应可能通过重录来改正错误。6.6放音
在同一台机器上应可能进行录音和重放录音。7抄录机的特殊要求
7.1控制机构
7.1.1人工控制机构
抄录机应具有下列功能的人工控制机构a电源接通,
b,电源断开;
c。音量。
7.1.2手和/或脚控制机构
使用手和/或脚控制机构能控制下列操作,a。起动(记录媒体),
b。停止(记录媒体):
c,退回,
d,放音
e:快速前绕和快速回绕(仅对采用磁带和钢丝的机器)7.2控制机构的组合
某些控制机构可以组合起来。例如:电源开关和放音音量控制器。7.3打字机有关控制机构
手动控制机构应这样设计,当紧靠打字机的前面位置时,从隔板起,距离不应超过38mm(1.5in),并能用右手的或左手的大拇指操作。本要求不适用于装入打字机内部的抄录机的控制机构。7.4听音装置
SJ/Z9050--87
制造厂应随机提供下列个人听音器之一:a.头戴耳机;
b.单听筒;
c.耳塞。
8集中听写系统用设备的特殊要求8.1引言
8.1.1集中听写系统的主要部件是能遥控许多听写站的记录设备和抄录设备的能力(见第七章)。
应注意,“记录设备”和“抄录设备”的性质不同于本标准前面所涉及的“听写机”和“抄录机”。当引用第4章和第7章时,涉及到这些章节的内容,面给集中听写系统所用设备增加了额外的要求,应相应地用“听写设备”或“抄录设备”的术语取代“机器”这个术语。
8.1.2附录中有些内容供那些用电话设备操作集中听写系统的用户考虑。8.2听写站设备及控制机构
集中听写系统的听写站应配备如下设备,这些设备中的控制机构可以是单独的,或者是组合的。
。与记录设备接通和断开的措施b,起动(记录媒体),
c。停止(记录媒体),
d,记录,
e。退回
f.放音;
9。字母结尾指示器。
注关于命令指示见8.5.1.
8.3听写站的检查设备
所有集中听写系统应具有指示听写站的如下状态的能力,。。记录设备是否有效,
b设备准备听写,
c。记录媒体接近放完,
d。记录媒体放完。
8.4中心记录点设备和控制机构
集中听写系统中心记录点的管理人员或操作员应能作到。。。报告某听写设备“不能用”;b。通过听写器接受设备的占线和未占线的指示c,改变放音的音量(音量自动控制除外)5
SJ/Z9050—87
注:对于跟某些电话设备相连的装置,应限定在线的最大音盘。d。媒体快速前绕(仅指在机器上使用磁带或钢丝,而不是那些使用“连续环形回线”原理),
e。媒体快速回绕(仅指在机器上使用磁带或钢丝,而不是那些使用“连续环形回线”原理),
f迅速而容易地定位已经记录信息的任何特定的部分;9.接收每个设备中媒体的终止指示信号。8.5任选的附加设备
8.5.1命令指示器
还可以提供一个控制机构,用于听写站操作命令指示器(关于听写站上的其它设备和控制机构,见8.2)。
8.5.2与管理员的通信
一管理员或操作员在录音点工作时,用户可能希望使他们的系统能在该点和听写站之间提供直接语言通信,当通信线路在使用中时,听写器能保持同与它相连的记录设备通道畅通。
8.5.3记录和放音监听
在许多系统中,当中心记录点的管理员或操作员在录音或放音的时候,能用听写器监听。
8.5.4自动放音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装配“自动放出设备,如果听写器在听到已经录完信息后,要脱离记录装置(例如:已经返回),那么这种自动装置将确保记录设备自动地把媒体卷绕到已记录段的终点处。这个设备在防止偶然的重复记录中特别有用。8.5.5放音脉动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加入脉动音调,以便向听写器指出记录设备处于放音状态。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听写器不会在记录设备事实上并未处于听写状态时继续听写而浪费时间。
8.5.6机密锁
在所记录的材料可能是机密性质的场合,用户可能希望切实防止这台听写器把由另一台听写器录制的信息在相同的设备上播放出来。通过用户指定在它的集中系统使用的听写设备上增加一机密锁装置即能满足这一要求。这种机密锁防止听写器播放范围超过记录媒体上它自已的记录起点。8.5.7无人管理服务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还需要他们的集中听写系统继续工作的用户,应保证能提供无人管理服务。在这些情况下,用户应考虑每个记录设备每接通一次应提供的最低限度记录时间。这一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承担的工作种类。用户可能还希望规定安装一种设备,用于定时接通和断开整个系统的电源。.6.
8.5.8“静停机”性能
SJ/z 9050—87
一些用户可能希望他们的系统具有这样一种性能,在机器处于记录状态时,如果听写机在某个预定时间里没有动静,就停止记录。SJ/z9050—87
附录A
使用电话设备的集中听写系统
那些考虑安装用电话设备操作的集中听写系统的用户应在筹备计划初期就保证电话安装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所涉及的额外的电话业务。此外,制造厂应保证这类设备满足负责电话设备维修的管理部门的任何特殊要求。用户(或供给者)应记住,一些管理部门在允许连接之前,要求对每个单独的设备是否可连接进行检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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