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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6 06:17:40
  • GB20426-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20426-2006

  • 标准名称: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9-30
  • 实施日期:

    2006-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449.08 K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9页
  • 标准价格:

    12.0 元
  • 出版日期:

    2006-10-01
  • 计划单号:

    20067163-Q-467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8-04-05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 归口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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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尝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尝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426—2006
部分代替:GB8978—1996
GB16297—199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coal industry2006-09-01发布
2006-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cesp.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违者必究
2006年10月第
2006年10月第1次印刷
印数1—3000
880×12301/16
印张1
字数40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077
定价:12.00元
20426—20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第46号
GB20426—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一2006)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sepa.gov.cn)查询。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2006年9月1日
GB20426—2006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规定了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一规定了煤研石堆置场管理技术要求;一规定了煤炭矿并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技术要求。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天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B16297一1996);煤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究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v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目
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煤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监测
标准实施监督
GB20426-2006
1适用范围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研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研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B3097
GB3838
GB5084
海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6920
GB/T7466
GB/T7467
GB/T-7468
GB/T7470
GB/T7471
GB/T7472
GB/T7475
GB/T7484
GB/T7485
CB/T8970
GB/T11901
GB/T11911
GB/T11914
GB/T15432
GB/T16157
GB/T 16488
GB18599
HJ/T55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总铬的测定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水质
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铅的测定双硫分光光度法
镉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锌的测定双硫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总砷的测定三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求盐一盐酸副玫现本胺比色法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
GB20426—2006
HJ/T91
3术语和定义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炭工业coal industry
指原煤开采和选煤行业。
3.2煤炭工业废水coalindustrywastewater煤炭升采和选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3.3采煤废水minedrainage
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到环境水体的煤矿矿水或露天煤矿疏干水。3.4酸性采煤废水acidmine drainage在未经处理之前,pH值小于6.0或者总铁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10.0mg/L的采煤废水。3.5高矿化度采煤废水minedrainageofhighmineralization矿化度(无机盐总含量)大于1000mg/L的采煤废水。3.6选煤coalpreparation
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除掉煤中杂质,将煤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3.7选煤厂coalpreparationplant对煤炭进行分选,生产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厂。3.8选煤废水coalpreparationwastewater在选煤厂煤泥水处理工艺中,洗水不能形成闭路循环,需向环境排放的那部分废水。3.9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在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Pa状态下,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mg/m。
3.10煤石coalslack
采、掘煤炭生产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夹研混人煤中的岩石和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洗研石,3.11煤研石堆置场wasteheap
堆放煤研石的场地和设施。
3.12现有生产线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及所属贮存、装卸场所。
3.13新(扩、改)建生产线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扩、改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及所属贮存、装卸场所。
4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4.1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工业(包括现有及新(扩、改)建煤矿、选煤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序号0.05
污染物
六价铬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人mg/L1.5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L)0.5
4.2采煤废水排放限值
污染物
氟化物
总α放射性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总β放射性
GB20426—2006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人mg/L10
10 Bg/L
现有采煤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采煤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表2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总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
石油类
注:总锰限值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4.3选煤废水排放限值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生产线
新建(扩、改)生产线
现有选煤厂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表3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
石油类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生产线
4.4煤炭开采(含露天开采)水资源化利用技术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
4.4.1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除执行表2限值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应达到GB5084规定的限值要求,3
GB20426—2006
4.4.2在新建煤矿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并水作为生产水源,用于煤炭洗选、并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
4.4.3建设坑口燃煤电厂、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供水水源优选方案。4.4.4建设和发展其他工业用水项目,应优先选用矿并水作为工业用水水源;可以利用的矿并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5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5.1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B16297一1996)。新(扩、改)建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气筒中天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表4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
颗粒物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80mg/m或设备去除效率>98%
生产设备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80mg/m2或设备去除效率>98%
5.2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简高度应不低于15m5.3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现有生产线在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新(扩、改)建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5规定的限值。
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作业场所
污染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监控点
周界外质量浓
度最高点(1)
煤炭工业所属装卸场所
无组织排放限值人mg/m)
(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
煤炭贮存场所、煤研石堆置场
无组织排放限值人mg/m2)
(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
注(1):周界外质量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质量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质量浓度最高点。6煤研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6.1煤矿煤碎石应集中堆置,每个矿井宜设立一个煤石堆置场。煤碎石堆置场选址应符合GB18599的有关要求。
6.2煤石应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如可用于修筑路基、平整工业场地、烧结煤砰石砖、充填塌陷区、采空区等。不宜利用的煤研石堆置场应在停用后三年内完成覆土、压实稳定化和绿化等封场处理。
6.3建并期间排放的煤石临时堆置场,自投产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临时堆置场停用后一年内完成封场处理。临时堆置场关闭与封场处理应符合GB18599的有关要求。6.4煤研石堆置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研石堆场应及时灭火。6.5煤石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置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降水径流进人煤研石堆置场,避免流失、塌的发生。4
GB20426—2006
6.6按照C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煤研石属于GB18599所定义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研石堆置场,应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6.7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使用期间,应通过定期喷洒水或化学剂等措施,抑制粉尘的产生。7监测
7.1水污染物监测
7.1.1煤炭工业废水采样点应设置在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毒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按规定设置标志。采样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宜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备。7.1.2采样频率。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采样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每3h采样一次,每次监测至少采样3次。任何一次pH值测定值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其他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以测定均值计。
7.1.3监测频率。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应每月监测一次。如发现煤炭工业废水超过表1中所列的任何一项有毒污染物限值指标,应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持续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月至少1次。7.1.4监督性监测参照HJ/T91执行。7.1.5水样在采用重铬酸钾法测定CODc值之前,采用中速定量滤纸去除水样中煤粉的干扰。7.1.6本标准采用的污染物测定方法按表6执行。表6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CODG)
石油类
总铁、总锰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六价铬
氟化物
7.2大气污染物监测
测定方法
玻璃电极法
重量法
重铬酸盐法(过滤后)
红外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物理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氮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最低检出质量浓度(量
0.1(pH值)
0.03mg/L、0.01mg/L
0.004mg/L
0.004mg/L
10 pg/L
0.007mg/L
0.005mg/L
0.05 mg/L
方法来源
GB/T6920
GB/T11901
GB/T11914
GB/T16488
GB/T119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放射性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GB/T7468
GB/T7471
GB/T7466
GB/T7467
GB/T7475
GB/T7470
GB/T7485
GB/T7475
GB/T7472
GB/T7484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规定执行。5
GB20426—2006
7.2.2对于大气污染物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为正常工况。排污单位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或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7.2.3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7.2.4颗粒物测定方法采用GB/T15432;二氧化硫测定方法采用GB/T8970。8标准实施监督
8.1本标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8.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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