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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电子计价秤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9 03:13:43
- GB/T7722-1995
- 已作废
标准号:
GB/T 7722-1995
标准名称:
电子计价秤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95-05-05 -
实施日期:
1995-01-02 -
作废日期:
2005-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49.72 KB
标准ICS号:
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060体积、质量、密度和粘度的测量中标分类号:
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与控制装置>>N13机械量仪表、自动秤重装置与其他检测仪表
替代情况:
GB 7722-1987;被GB/T 7722-2005代替采标情况:
≈OIML-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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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计价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称重传感器为转换原件并带有载荷承载器、电子装置、双面数字显示的ACS型电子计价秤。 GB/T 7722-1995 电子计价秤 GB/T7722-1995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价
Price computing scale
GB/T7722—1995
代替GB772287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第76号国际建议《非自动衡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计价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称重传感器为转换原件并带有载荷承载器、电子装置、双面数字显示的ACS型电子计价秤(以下简称计价秤)。
2引用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1
电阻应变称重传感器
GB7551[
GB7724称重显示控制器技术条件GB/T14249.2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QB1563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按QB1563的规定编制。3.2基本参数
3.2.1最大秤量系列
3,6,15,30kg.
3.2.2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等于实际分度值d,并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值之表示:1×10*,2×10*,5×10*(h为整数)。
3.2.3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等级】,参数见表1。表1
最大秤量
100 g2 kg检定分度值
2g,5g+10 g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5-05批准·分度数
1 000<≤10 000
最小秤量
1995-12-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使用环境
GB/T 7722-1995
4.1.1使用温度:0~40℃(有特殊要求的为-10~40℃)。4.1.2贮存温度:-25~50℃。
4.1.3相对湿度,不大于90%。
4.1.4使用电源:额定电压变化一15%~+10%,额定频率变化士2%。用直流供电的计价秤,当电池电压欠压时,应有报警指示。4.2秤量准确度
允许误差见表2。
0~500e
>500 e~2 000 e
>2000e
4.3示值稳定性
首次检定
允许误整
使用中
4.3.1在秤盘上加减码后,重量与金额显示器应在5s内有稳定的数字显示。4.3.2首次检定时,在秤盘上施加最大秤量础码并保持30min,其示值在30.min前后的变化不得超过该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4偏载
取一定量标推磁码,依次放在秤盘的四个位置上,秤的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4.5鉴别力
当计价秤处于平衡时,轻缓地加放或取去一相当于1.4e的附加载荷,秤的示值应有变化。4.6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秤量重复称重三次,所得结果之间的差值不得大于该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7最大安全载荷
进行最大安全载荷试验时,计价秤不应出现任何损坏和不可恢复的性能下降。4.8回秤
卸安全载荷量后,在最大秤量点进行回秤检查,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4.9倾斜
计价秤应装有水平指示器与调整装置,水平指示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目视,水平调整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上。衡器处于标准位与倾斜位置的示值之差的绝对值,在空载时不应超过2e,在加载时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误差。
4.10功能
4.10.1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功能具有双面数字显示、重量、单价、金额和有零位、去皮、超载符号显示、置零、去皮、单价设定、清价功能。
4.10.2产品允许附加打印票据,多分度值显示等功能。112
4.11封记
GB/T 7722—1995
计价秤的计量性能调整部分应备加密封管理标记。4.12安全性能
电源电网供电的计价秤,其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工频交流漏电流不应大于3.5mA;a.
直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MQ
耐压试验1500V一分钟不击穿。
4.13抗干扰性能
在计价秤受到正常干扰时,附加误差应不超过1e。4.14耐振动、冲击能力
应符合GB7724第3.14条有关要求。4.15外观
外壳表面平整光滑、色泽均勾、无裂纹、擦伤,显示板无凹陷、文字标记清晰。5试验方法
5.1试验前准备工作
5.1.1试验环境应满足本标准4.1条要求,并且在试验过程中环境温度变化每小时不大于5℃。5.1.2试验用标准码的误差不得大于计价秤被检量程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5.1.3封记、外观目测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1条、4.15条要求。5.1.4受检的计价秤应放在结实的平台面上,目视水平指示器与调整装置应符合4.9条要求,然后调整水平装置。预热30min。
5.2计量性能试验
5.2.1空车试验
空秤置零后,将秤盘沿两个互相垂直的水平方向推拉若干次,零位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5.2.2示值稳定性试验
按本标准4.3条要求进行。
5.2.3偏载试验
以三分之一最大秤量码依次放在秤盘的四个位置上(如图所示),应达到4.4条要求。2
5.2.4鉴别力试验
在最小秤量和最大秤量两个秤量点进行试验时,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并达到4.5条要求。
5.2.5称量准确度试验
GB/T7722—1995
在称量范围内,试验不少于6个称量点,其中必须包含以下称量点:50e、500e、2000e,二分之一最大秤量、最大秤量,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除皮重载荷后的净重值也应符合表2规定。5.2.6重复性试验
在二分之一最大称量和最大称量二点做重复性试验,按4.6条要求进行。5.2.7最大安全载荷试验
以最大秤量的125%磁码加于秤盘上进行试验,应达到4.7条要求。5.2.8回秤试验
按4.8条要求进行。
5.2.9倾斜试验
把在标准位置(无倾斜)时的计价秤置零,然后在纵向将计价秤倾斜0.2%,记下计价秤的零点示值。再向横向倾斜,重复这一测试程序。应符合4.9条要求。5.3功能试验
5.3.1单价设定,计价和清价功能在秤盘上放一秤量范围内任意码,任意按09数字键,应有应答讯响,单价窗都应正确无误地显示单价和金额,按“清价”键,则单价和金额显示清零。5.3.2置零功能
秤盘上置一小于秤的重复置零范围的码,按“置零”键后,重复显示应为零并且零位指示亮。5.3.3去皮功能
秤盘上置一小于最大去皮量的码,按“去皮”键,重复显示应为雾,“去皮”指示亮,移去该码,再按“去皮”键,即能恢复秤的零位。5.4基本环境试验
5.4.1温度试验
按GB/T14249.2.5.11.1条要求进行。5.4.2湿热试验
按GB/T14249.25.11.2条要求进行。5.4.3交流电源变化试验
按GB/T14249.25.11.3条要求进行。5.5安全性能试验
按GB7724第4.2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本标准4.12条要求。5.6抗干扰性能试验
按GB/T14249.25.12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本标准4.13条要求。5.7耐振动、冲击能力试验
按GB7724第4.5.6条和第4.5.7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标准4.14条要求。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入库或出厂前的计价秤应做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5条方法进行。合格后方准出厂。6.2型式检验
6.2.1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新产品样机试验,
设计、工艺、元件有重大改变后,首批产品必须进行,b.
GB/T 7722-—1995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必须进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做一次。
6.2.2型式检验在交收检验合格后,再按5.4条、5.6条、5.7条进行。6.2.3型式检验的样本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在样本批大于50台的奇数中随机抽取3台,检验1台。若合格,视为此次型式检验合格;若不合格,再检其余2台,必须2台全部合格才算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7.1.1产品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准确度等级符号;
最大秤量和最小秤量;
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分度值,
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
出厂编号,
产品标准号。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涂印有关标志外,还应有下列标志:a。
产品名称,
制造广名,
c.毛重;
d。体积。
7.2包装
包装箱中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震等措施,以保证产品运输时不致损坏。7.3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应避免碰撞、雨淋受潮,装卸时应严禁抛挪。7.4贮存
产品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中,周翻空气中应无腐蚀性气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东方衡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祖离、管锦彬、宗晓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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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价
Price computing scale
GB/T7722—1995
代替GB772287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第76号国际建议《非自动衡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计价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称重传感器为转换原件并带有载荷承载器、电子装置、双面数字显示的ACS型电子计价秤(以下简称计价秤)。
2引用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1
电阻应变称重传感器
GB7551[
GB7724称重显示控制器技术条件GB/T14249.2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QB1563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按QB1563的规定编制。3.2基本参数
3.2.1最大秤量系列
3,6,15,30kg.
3.2.2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等于实际分度值d,并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值之表示:1×10*,2×10*,5×10*(h为整数)。
3.2.3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等级】,参数见表1。表1
最大秤量
100 g
2g,5g+10 g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5-05批准·分度数
1 000<≤10 000
最小秤量
1995-12-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使用环境
GB/T 7722-1995
4.1.1使用温度:0~40℃(有特殊要求的为-10~40℃)。4.1.2贮存温度:-25~50℃。
4.1.3相对湿度,不大于90%。
4.1.4使用电源:额定电压变化一15%~+10%,额定频率变化士2%。用直流供电的计价秤,当电池电压欠压时,应有报警指示。4.2秤量准确度
允许误差见表2。
0~500e
>500 e~2 000 e
>2000e
4.3示值稳定性
首次检定
允许误整
使用中
4.3.1在秤盘上加减码后,重量与金额显示器应在5s内有稳定的数字显示。4.3.2首次检定时,在秤盘上施加最大秤量础码并保持30min,其示值在30.min前后的变化不得超过该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4偏载
取一定量标推磁码,依次放在秤盘的四个位置上,秤的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4.5鉴别力
当计价秤处于平衡时,轻缓地加放或取去一相当于1.4e的附加载荷,秤的示值应有变化。4.6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秤量重复称重三次,所得结果之间的差值不得大于该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7最大安全载荷
进行最大安全载荷试验时,计价秤不应出现任何损坏和不可恢复的性能下降。4.8回秤
卸安全载荷量后,在最大秤量点进行回秤检查,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4.9倾斜
计价秤应装有水平指示器与调整装置,水平指示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目视,水平调整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上。衡器处于标准位与倾斜位置的示值之差的绝对值,在空载时不应超过2e,在加载时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误差。
4.10功能
4.10.1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功能具有双面数字显示、重量、单价、金额和有零位、去皮、超载符号显示、置零、去皮、单价设定、清价功能。
4.10.2产品允许附加打印票据,多分度值显示等功能。112
4.11封记
GB/T 7722—1995
计价秤的计量性能调整部分应备加密封管理标记。4.12安全性能
电源电网供电的计价秤,其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工频交流漏电流不应大于3.5mA;a.
直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MQ
耐压试验1500V一分钟不击穿。
4.13抗干扰性能
在计价秤受到正常干扰时,附加误差应不超过1e。4.14耐振动、冲击能力
应符合GB7724第3.14条有关要求。4.15外观
外壳表面平整光滑、色泽均勾、无裂纹、擦伤,显示板无凹陷、文字标记清晰。5试验方法
5.1试验前准备工作
5.1.1试验环境应满足本标准4.1条要求,并且在试验过程中环境温度变化每小时不大于5℃。5.1.2试验用标准码的误差不得大于计价秤被检量程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5.1.3封记、外观目测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1条、4.15条要求。5.1.4受检的计价秤应放在结实的平台面上,目视水平指示器与调整装置应符合4.9条要求,然后调整水平装置。预热30min。
5.2计量性能试验
5.2.1空车试验
空秤置零后,将秤盘沿两个互相垂直的水平方向推拉若干次,零位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5.2.2示值稳定性试验
按本标准4.3条要求进行。
5.2.3偏载试验
以三分之一最大秤量码依次放在秤盘的四个位置上(如图所示),应达到4.4条要求。2
5.2.4鉴别力试验
在最小秤量和最大秤量两个秤量点进行试验时,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并达到4.5条要求。
5.2.5称量准确度试验
GB/T7722—1995
在称量范围内,试验不少于6个称量点,其中必须包含以下称量点:50e、500e、2000e,二分之一最大秤量、最大秤量,示值误差应符合表2规定,除皮重载荷后的净重值也应符合表2规定。5.2.6重复性试验
在二分之一最大称量和最大称量二点做重复性试验,按4.6条要求进行。5.2.7最大安全载荷试验
以最大秤量的125%磁码加于秤盘上进行试验,应达到4.7条要求。5.2.8回秤试验
按4.8条要求进行。
5.2.9倾斜试验
把在标准位置(无倾斜)时的计价秤置零,然后在纵向将计价秤倾斜0.2%,记下计价秤的零点示值。再向横向倾斜,重复这一测试程序。应符合4.9条要求。5.3功能试验
5.3.1单价设定,计价和清价功能在秤盘上放一秤量范围内任意码,任意按09数字键,应有应答讯响,单价窗都应正确无误地显示单价和金额,按“清价”键,则单价和金额显示清零。5.3.2置零功能
秤盘上置一小于秤的重复置零范围的码,按“置零”键后,重复显示应为零并且零位指示亮。5.3.3去皮功能
秤盘上置一小于最大去皮量的码,按“去皮”键,重复显示应为雾,“去皮”指示亮,移去该码,再按“去皮”键,即能恢复秤的零位。5.4基本环境试验
5.4.1温度试验
按GB/T14249.2.5.11.1条要求进行。5.4.2湿热试验
按GB/T14249.25.11.2条要求进行。5.4.3交流电源变化试验
按GB/T14249.25.11.3条要求进行。5.5安全性能试验
按GB7724第4.2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本标准4.12条要求。5.6抗干扰性能试验
按GB/T14249.25.12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本标准4.13条要求。5.7耐振动、冲击能力试验
按GB7724第4.5.6条和第4.5.7条方法进行,并达到标准4.14条要求。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入库或出厂前的计价秤应做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5条方法进行。合格后方准出厂。6.2型式检验
6.2.1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新产品样机试验,
设计、工艺、元件有重大改变后,首批产品必须进行,b.
GB/T 7722-—1995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必须进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做一次。
6.2.2型式检验在交收检验合格后,再按5.4条、5.6条、5.7条进行。6.2.3型式检验的样本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在样本批大于50台的奇数中随机抽取3台,检验1台。若合格,视为此次型式检验合格;若不合格,再检其余2台,必须2台全部合格才算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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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产品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准确度等级符号;
最大秤量和最小秤量;
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分度值,
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
出厂编号,
产品标准号。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涂印有关标志外,还应有下列标志:a。
产品名称,
制造广名,
c.毛重;
d。体积。
7.2包装
包装箱中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震等措施,以保证产品运输时不致损坏。7.3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应避免碰撞、雨淋受潮,装卸时应严禁抛挪。7.4贮存
产品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中,周翻空气中应无腐蚀性气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东方衡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祖离、管锦彬、宗晓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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