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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9 05:03:02
  • GB7807-1987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7807-1987

  • 标准名称: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7-05-25
  • 实施日期:

    1988-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20.86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4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7-05-25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科院
  • 归口单位:

    卫生部
  • 发布部门:

    卫生部
  • 主管部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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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807-1987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7-198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UDC 616.5-057
: 616-7/-8
GB7807~--87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光敏物质(如煤焦沥青、氮丙嗪及其高.,.等).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反应。1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发病前(或发病时,有日光照射史,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联病,方可诊断。
2诊断标准
2.1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炭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昏、乏力。口渴、恶心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2.1,1发病前有明确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质职业性接触史,并受到一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2.1,2皮损发生在与光敏性物质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2.1.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2,1.4皮损始发于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2.1.5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2.1.6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2.2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皮损为水肿性红斑、边缘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2.2.1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2.2,2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以后可向周围扩散,整延到身体的其它部位。2.2.3间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2.2.4皮损开始在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2.2.5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般需要两周左有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般无明显的色素沉着。
2.2.6必要时可做儿斑贴试验,呈褪疹样反应。3治疗原则
3.1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3.2替时避免接触光敏性物质及日光照射。3.3根据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05-25批准1988-05-01实施
4劳动能力鉴定
GB780787
4.1严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以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和如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4.2严重的光变应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给以必要的休息、治疗外,可考虑谢换工种,避免接触光敏物质。
5键素检查的要求
51对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人,在就业前应进行皮肤科检查,注意询问有无光过敏史。5.2定期检查时,应注意皮肤的色素变化和有无赞生物等,如有发现,注意观寒,6职业禁忌证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作。A.1光源
GB 7807—87
,附录A
光斑贴试验
(补充件)
一般治疗用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光源到皮肤的距离判50cm。A.2方法
a,先测定患者的最小红斑量(MED);b。用可疑的致病物质在患者背部作三处闭合斑贴试验:C,24小时后,将两处斑贴除去,将其中一处用亚红班量(略低于MED)照射。另一处用加背通窗玻璃滤过的紫外线照射。时间为MED的20一30倍。第三处在除去致病物质后,立即用敷料度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用作对照;d于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在亚红斑量期射处发生的瞩斑样反应为光毒性反应。在窗玻璃滤过的紫外线照射处出现湿疹样反应为光变应性反应。GB 7807---37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融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相整别。
B.2有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并有发病前(或发病时)的日光照射史,是提供诊断的重要依据。进行光班贴试验可以与-般接触性皮炎相鉴别、并可区分其为光毒性皮炎或光变应性皮炎。B.3光毒性皮炎及光变应性皮炎有着不同的临床症状,处理原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当有所区别,但有些光敏物质可以既具有光寿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症状难以区分时:不强求分型,可统称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处理原则按光变应性皮炎处理。B.4有些光敏物质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处理原则当按照疾病的性质酌情处理。
B,5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煤焦油、煤焦沥青、吖啶、葱、菲、补骨酯素类,萃绕葱酮、葱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并丙嗪等。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劣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第一医科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小东省劳动!生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资起草,本标推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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