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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30 08:46:14
  • GB/T1604-199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604-1995

  • 标准名称: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5-06-12
  • 实施日期:

    1996-0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0.73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农业>>65.100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工产品
  • 中标分类号:

    化工>>化肥、农药>>G23农药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3, 字数:3千字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6-02-01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79-09-15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陈建立、王学诚、侯宇凯、杨建
  • 起草单位:

    沈阳化工研究院
  • 归口单位: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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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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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 GB/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1604-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Commoditypesticideregulationsforacceptance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GB/T1604—1995
代替1604-79(89)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2引用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605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GB3796农药包装通则
GB4838乳油农药包装
3验收规则
3.1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均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3.2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净重、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推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及使用说明。在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方面。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的各项要求。3.3在保证期内,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有权并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对进货核验并检查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同时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仍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4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应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标志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若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交涉。3.5收货单位应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采用随机取样进行仲裁检验。
3.6仲裁检验的取样,一般推荐被检产品包装100件以内,取3~5件;100~200件,取5~8件;200~300件,取8~10件;3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取1件。取样时,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较低、粒度较粗和包装容器量较大的产品,取包装单位的件数与取样量应适当增加。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合并缩分,该混合样分装入三个干净的250~500mL磨口玻璃瓶中,每个样一般取100~250ml(g),用盖章封条以石蜡密封瓶口,贴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生产日期、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名称及取样日期、地点、取样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取样记录式三份,内容同上,以备检验,这三份样品及取样记录,一份交用户,一份交供货单位(生产厂或销售者)保存,另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12批准1996-02·01实施
GB/T1604
份供仲裁检验。若仲裁检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为不合格产品。3.7仲裁检验必须由国家法定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进行。3.8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可通过有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经仲裁检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立、王学诚、侯宇凯、杨建。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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