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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削发剪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1 08:13:49
  • QB/T2093-199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T 2093-1995

  • 标准名称:

    削发剪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5-05-08
  • 实施日期:

    1996-01-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10.63 K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页数:

    4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6-01-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李浩新
  • 起草单位:

    上海新中华刀剪厂
  • 归口单位:

    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
  • 提出单位:

    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
  • 发布部门:

    中国轻工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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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削发剪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削发用途剪刃钢为碳钢或不锈钢的削发剪。 QB/T 2093-1995 削发剪 QB/T2093-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削发剪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93-1995
本标准规定了削发剪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削发用途剪刃钢为碳钢或不锈钢的削发剪。2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5938轻.T.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GB5944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CB/T6062轮廊法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轮廓记录仪及中线制轮廊计3产品分类
3.1按型式可分为有尾式和无尾式削发剪二种。3.2型号命名如下:
设计序号
型式(有尾Y、无尾W)
一削发剪
理发工具
3.3结构名称见图1。
nutrinn
1-剪尖,2--剪齿;3—齿槽;4—-里口:5--外背;6-侧背;7--剪根;8—螺钉;9—侧面;10--商标面;11-剪杆;12—指图;13-剪尾中国轻工总会1995-05-08批准
1996-01-01实施
4技术要求
、4.1硬度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剪刃硬度应符合表1规定。
不锈钢
金相组织
剪刃金相组织应符合表2规定。
不锈钢
4.3锋利度
QB/T2093-1995
硬度值(HRC)
金相组织
回火马氏体十粒状碳化物,马氏体级别≤4级隐针状回火马氏体十粒状碳化物锋刃锋利,按5.3条试验应能剪断头发。4.4镀层
4.4.1镀层表面应光亮且色泽一致,无密集麻点、剥落、露底泛点及明显的擦毛现象。4.4.2镀层经中性盐水喷雾试验8h,基本腐蚀点的耐腐蚀等级应不小于7级。4.5剪刃
4.5.1剪刃不得有咬口、缺口和退火痕迹,外口应呈线。4.5.2剪齿应完整,齿槽应居中。4.6表面粗糙度
4.6.1里口为R.1.6μm、外口为R.3.2μm。4.6.2平面、侧面、侧背、剪杆、指圈的外表面均为R.0.8um。4.7装配
4.7.1开合应灵活,松紧适度,且螺钉不得松动。4.7.2螺钉尾部不得低于平面,但高出平面不得大于2mm,并且应光滑无毛刺。4.7.3剪刃合扰后,侧面与侧背露出不得大于1mm。4.8外观
4.8.1表面及剪刃里口不得有锈迹、斑痕。圈边及里口与侧背相交处应无锐角。4.8.2剪尖侧背应呈小圆头,指圈内侧表面应光滑,无毛刺。4.9标志
产品上必须标明厂名或商标,应清晰完整。5试验方法
5.1硬度
采用洛氏硬度计,载荷为1470N,测试部位为离剪尖15mm处和离剪根10mm处的里口表面各测481
-点,均应合格
QB/T 2093--1995
5.2金相组织
采用金相显微镜,其观察部位为剪刃中部横截面,距刃口2~4mm处。参照《工具钢金相图谱》评定。
5.3锋利度
将头发4~6根,粘合成束,置于离剪根10mm处至剪尖的齿槽中进行剪切,手势应略带紧。5.4镀层耐腐蚀
按GB5938试验,按GB5944评价。5.5表面粗糙度
采用符合GB/T6062规定的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试或粗糙度样板对照,但以表面粗糙度测量仪为仲裁依据。
5.6其他
外观及其他试验均采用相应精度的游标卡尺、直尺或手感和视检,视检应在光线明亮的条件下进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6.2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均采用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检验。6.3出厂检验按GB/T2828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6.3.1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见表3。表3
检验顺序
检验项目
锋利度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合格质量水平
检查水平
6.3.2经出厂检验判定为合格批时,交货方应将验出的不合格品换成合格品后方可提交,若判为不合格批时,该批产品应由交货方返工整理后方能提交检验。6.4型式检验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1的一次抽样方案。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收货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按表4的规定进行。482
检验顺序
检验项目
表面粗糙度
金相组织
镀层耐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技术要求
7.1.1产品标志应符合4.9条的规定。QB/T2093—1995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判定数组
按GB5944评定
样本大小
≥idm2
7.1.2内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制造厂名以及标准号。7.1.3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货号、数量、重量、体积、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和厂址,以及相应的贮运标记。
7.2包装
7.2.1内包装盒或袋内应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检验员工号、制造日期。7.2.2外包装箱内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雨淋和剧烈碰撞。7.4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相对湿度小于80%的仓库中,箱体应距地面200mm以上,周围应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气体。
7.4.2在符合本标准7.3条和7.4.1条的条件下,产品自出厂日起贮存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新中华刀剪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浩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SG95-1981《削发剪》作废。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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