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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雷达标定仪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3-03 22:34:42
  • SJ20696-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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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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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696-1998 雷达标定仪通用规范 SJ20696-199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6695
SJ 20696—1998
雷达标定仪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radar test rangers
1998-03-18发布
199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1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2引用文件
合格鉴定
3.2设计与结构.
外观质量·
3.4尺寸
重量·
标记与代号
维修性
安全性
性能特性
连续工作时间
展开与撤收时间
供电要求
功率消耗
环境要求
可靠性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责任·
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包装检验
检验方法
5交货准备bzxZ.net
封存和包装
运输和贮存
5.4标志
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6.2订货文件内容
6.3定义·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雷达标定仪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radar test rangers
1.1主题内容
SJ20696--1998
本规范规定了雷达标定仪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及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雷达标定仪(以下简称标定义),是制定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2引用文件
GJB74A军用地面雷达通用规范
GJB150.3一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GJB150.4-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GJB150.8—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淋雨试验GJB179A-86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GJB2072-84维修性试验与评定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与结构
3.2.1设计与结构应符合GJB74A第3.2.1~3.2.4、3.2.7~3.2.9、3.2.12~3.2.16条的规定。
3.2.2设计应保证标定仪的电讯接口与机械连接。3.2.3主要组成
主要组成如下:
a.信号源
信号源一般由振荡器、隔离器、衰减器、调制器及喇叭天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8-03-18发布1998-05-01实施
b..各类光学瞄准靶标;
c.瞄准位置;
d.电源;
e.水平仪;
f.安装杆;
g.升降式的三角架等。
3.3外观质量
SJ20696--1998
标定仪表面应无凹痕、碰伤、裂痕、变形等现象;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和其它机械损伤;紧固零件无松动现象。3.4尺寸
尺寸由产品规范规定。
3.5重量
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6颜色
标定仪靶标板为白色,十字线为黑色。3.7标记和代号
标记和代号应符合GJB74A第3.7.1条的规定。3.8维修性
标定仪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30min。3.9安全性
标定仪的安全性应符合GJB74A第3.10.1~3.10.3的要求。3.10性能特性
3.10.1体制(见4.7.9.1)
由产品规范规定。
3.10.2频率范围(见4.7.9.2)
由产品规范规定。
3.10.3频率稳定度(见4.7.9.3)宽带可调时应优于10-4,定点频振荡时应优于10-6。3.10.4输出功率(见4.7.9.4)
由产品规范规定。
3.10.5功率衰减范围(见4.7.9.5)功率衰减范围应大于30dB。
3.10.6轴系坐标精度(见4.7.10)轴系坐标包括以下各项:
a.校准镜靶标中心;
b.喇叭天线中心;
电视瞄准靶标中心:
d.激光瞄准靶标中心;
搜索瞄准镜靶标中心
f.标定仪瞄准镜中心。
SJ20696-1998
b~f项相对于a项的垂直线与水平线的尺寸精度(即轴系坐标精度)一般应优于±4mm。
3.10.7调平精度(见4.7.11)
调平精度应不大于0.5°
3.11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8h。
3.12展开与撤收时间
展开时间应不大于15min;
撤收时间应不大于10min。
3.13供电要求
标定仪可在以下任一种供电电源条件下工作:a.AC:220V允差+10%~-15%,50Hz允差+2%;b.AC:220V允差±10%,400Hz允差±2%c.DC:12V允差±10%。
3.14功率消耗
功率消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环境要求
3.15.1高温
高温贮存温度为70°℃;
高温工作温度为50℃C。
3.15.2湿热
相对湿度为95%±3%(30~35°C);试验前后绝缘电阻由产品规范规定。3.15.3低温
低温贮存温度为-55°C;
低温工作温度为-40°℃C。
3.15.4淋雨
在装箱状态进行试验。淋雨强度为100mm/h,时间为1h,试验后不应有渗漏现象。3.15.5防尘
运输试验后不应有灰尘进入箱内。-3-
3.15.6跑车
在装箱状态下进行跑车试验。
SJ20696—1998
鉴定试验:距离300km,三级路面不少于60%,平均车速不低于30km/h。质量一致性检验,跑车试验条件由产品规范规定。3.16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的下限值(6,)应不小于3000h。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至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所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允许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在下列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5~35C;
相对湿度:20%~80%:
气压:试验场所气压。
4.3.2除非另有规定,在进行检验时,电源电压应在额定值±10%范围内,电源频率应在额定值±5%范围内。
4.3.3所用测试仪表应具有足够的准确度和稳定度,其精度应高于被测指标精度的三分之一。
4.3.4所用的测试仪表应经过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标定仪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标定仪的主要设计、工艺、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其重要性能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或场(所)中进行。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一部(台)。4-
4.4.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4.3合格判据
SJ20696-1998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该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四组。4.5.2批的构成与提交
批的构成与提交应符合GJB179A中第5.4.6条的规定。4.5.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A组检验
4.5.4.1抽样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查批产品百分之百地进行A组检验。批质量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
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规定。
4.5.4.2合格判据
采用逐部(台)检验整批判定方式,剔除有缺陷的产品。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等于或小于产品规范或合同的规定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旦发现致命缺陷则判该批拒收。- 5-
检验项目
设计与结构
外观质量
标记和代号
维修性
安全性
频率范围
频率稳定度
输出功率
功率衰减范围
轴系坐标精度
调频精度
连续工作时间
展开与撤收时间
供电要求
功率消耗
可靠性
封存和包装
注:表中“○”为必作项目;
SJ:20696-1998
质量一致性检验
“”为不作项目。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4.5.4.3重新检验
SJ20696—1998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4.4样品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整批交付。
4.5.5B组检验
4.5.5.1抽样方案
按订购方与承制方协议进行。
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规定。
4.5.5.2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产品规范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5.3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
4.5.5.4样品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复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6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6.1抽样方案
当批量不大于10部(台)时,抽取一部(台),批量大于10部(台)时,抽取2部(台)。
4.5.6.2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等于或小于产品规范或合同的规定值,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4.5.6.3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7
SJ20696--1998
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和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用加严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4.5.6.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5检验周期
C组检验周期为每个订货批进行次,若批量少于5部时,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是否进行C组检验。
4.5.7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7.1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5.7.2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7.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已超过一半寿命期限和试验中确属损伤的零部件,并重新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5.7.4检验周期
D组检验周期应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生产周期、数量和经济情况由合同或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确定。
4.6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检验方法按GJB74A第4.6条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4.7.1设计与结构
通过设计评审、专项检查和实际操作、验证,评估标定仪的设计与结构。4.7.2外观质量
用目测法检查。
4.7.3尺寸
用量具测量。
4.7.4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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