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
木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 QB/T 1951.1—19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和评定。
2 引用标准
- GB/T 4893.1~4893.8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 GB/T 10357.1~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 GB/T 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 QB/T 3655 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 QB/T 3656 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3.2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
4 型式检验
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2 检验项目
4.2.1
检验项目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与产品有关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4.2.2
当产品中出现附录A以外的必须检验项目时,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
4.3 抽样与组批规则
4.3.1
型式检验应采用抽样检验,在母样中编号后随机抽取检验子样。
4.3.2
单件产品的母样数不少于20件。从中抽取4件,2件送检,2件封存。
4.3.3
成套产品的母样数不少于5套。从中随机抽取2套,1套封存,对另一套装受检产品应从相同的多件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不相同的产品,应按附录A所列项目,选取能做最多试验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各1件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94-04-23批准 1994-12-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