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370-87
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Plant quarantine rules for producing
areas of apple seeding
国家标准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UDC 634.11-152
+632.91
GB 8370—87
Plant quarantine rules for producing
areas of apple seedling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繁育苹果苗木的单位或农户。
2 名词解释
2.1 产地检疫:本规程所称产地检疫是指苗木繁育过程中的全部检疫工作,包括繁育无检疫对象的苗木(或接穗)和苗木生长期间的田间检验及必要的室内检验等。
2.2 健康苗木:是指按本规程所列检验方法检验未发现检疫对象和控制病害的健壮苗木或接穗。
3 检疫对象、应控制病害和应施检疫的繁殖材料
3.1 检疫对象
苹果绵蚜 Eriosoma lanigerum haussmann
苹果蠹蛾 Laspeyresia pomonella linne
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drury)
3.2 控制病害:
苹果黑星病 Venturia inaequalis (cke) winter(有性世代)
Spilocaea pomi fr.(无性世代)
Fusicladium dendriticum (wallr.) fuckel(无性世代异名)
3.3 应施检疫的繁殖材料
砧木种子、砧木、接穗、苗木。
4 健康苗木的繁育
4.1 苗圃地选定
4.1.1 应在无检疫对象,无控制病害区。
4.1.2 如果在检疫对象零星发生区,必须在有自然隔离条件、无检疫对象、未种过苹果的地块。
4.2 繁殖材料的采集和处理
4.2.1 砧木种子的来源和处理
4.2.1.1 砧木种子应立足自给或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区调入。
4.2.1.2 对调入的砧木种于应该对检疫证书,并进行复核,发现疫情必须进行彻底处理,同时应注意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4.2.2 接穗的来源和处理
4.2.2.1 接穗应从本单位健康母本树上采集或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区调入。
4.2.2.2 从外地引进的良种接穗应查验检疫证书并进行复检。发现有苹果绵蚜的应立即销毁;科研
用的少量良种接穗,可采用敌敌畏(DDVP)加热熏蒸或敌敌畏稀释液浸泡(方法见附件)经过处理复检确认无活虫方可使用。
4.3 母本园的建立
4.3.1 苗木基地应建有健康的母本园,以提供健康的接穗。
4.3.2 母本园必须建立在无检疫对象和控制病害的发生区。
4.3.3 母本园内应有计划地更换老树,补栽新树。
4.3.4 母本园内补栽的新苗木树应采用无检疫对象和无控制病毒的良种接穗培育。
5 苗圃、母本园防疫措施
5.1 禁止携带未经检疫的砧木种子、砧木、接穗、苗木、果实和包装器材进入。
5.2 工具要消毒专用
5.3 凡外出到别的苗圃、果园返点人员或外来人员进入苗圃、母本园前,要消毒或穿备用工作服。
6 加强母本园、苗圃地的管理,及时防治其他病虫害
7 苗圃和母本园的检疫检验及签证
7.1 田间调查
7.1.1 由植物检疫机构会同苗圃或母本园的管理单位进行。
7.1.2 分别在5~6月,7~9月,9~12月及苗木出圃前检疫对象及控制病毒症状明显时进行,一般调查2~4次。
7.1.3 母本园应逐株调查,苗圃地应在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多点随机进行细查,每点不少于50~100株。
7.1.4 根据检疫对象的形态特征、生活习性、为害情况和控制病毒的症状特点进行田间鉴别(见附录A、附录B)。
7.1.5 记录调查结果并载入母本园和苗圃检疫调查登记档案(见附表1、附表2)。
7.2 室内鉴定:田间调查发现的可疑应检病毒带回室内鉴定(见附表B)。
7.3 疫情处理
7.3.1 母本园、苗圃一旦发现检疫对象和控制病毒,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立即进行封锁。严禁接穗、苗木外运,采取销毁或消毒后限制使用等措施。
7.3.2 迅速查清疫情,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灭疫情(防治方法见附录C)。
7.3.3 凡发现检疫对象和控制病毒的苗圃和母本园应立即停止采接穗或育苗。母本园必须经过三年查治经验收确认无疫情后方可恢复接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