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
GB 13271—91 代替 GB 3841—83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锅炉行业科技进步,减少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燃煤锅炉最高允许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锅炉初始排放最高允许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 1921和GB 3166所规定的单台出力在45.5 MW(65 t/h)及以下各种用途的燃煤锅炉。
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气黑度限值,也按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 GB 1921 工业蒸汽锅炉 参数系列
-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GB 3166 工业热水锅炉 参数系列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3 术语
3.1 标志 normal state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4 技术内容
4.1
本标准中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相应指GB 3095的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4.2
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表 1
| 烟尘浓度,mg/m3(标志) | 林格曼黑度,级 | ||
|---|---|---|---|
| 一类区 | 二类区 | 三类区 | 1 |
| 200 | 300 | 400 | |
| 注:燃料矿区的非居民区使用的锅炉,在燃用发热量低于12 560 kJ/kg的燃料时,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放宽到1 000 mg/m3(标志);燃料矿区的范围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8-01实施


